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医疗卫生-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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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法律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体系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治理条例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 护士条例
法 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治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液制品治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 6、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卫生计生行政规章由卫生部及卫生部联合其他有关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
省卫生厅相关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视事权划分治理暂行方法 河南省卫生监视员着装规定 河南省卫生监视机构与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惩罚程序〔试行〕 河南省卫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 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及惩罚工作职责规定
省卫生计生监视相关规定
规 章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 医师外出会诊治理暂行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治理方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治理方法 护士执业注册治理方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法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评审方法 血站治理方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效劳许可及人员资格治理方法 产前诊断技术治理方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通知,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有关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立本制度目的,是把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失信者以惩戒。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1、严重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未取得许可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非法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被依法取缔的;3、严重违反卫生计生相关法律,个人被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单位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4、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被行政机关撤销的;5、非法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被行政拘留的;6、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7、提供婚育情况虚假承诺或证明骗取生育证而违法生育的。

8、在医学科研活动中违反诚信被依法查处的;9、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集,采集内容包括: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失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采集一次,及时披露。

(二)信息审定。

对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省本级由责任处室审核认定。

文书参考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审批书。

(三)信息报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及时报送当地信用办,省本级由责任处室按职责收集认定报批后送委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报送省信用办。

1海关业务执法基础法律知识题题库(150道)

1海关业务执法基础法律知识题题库(150道)

1海关业务执法基础法律知识题1、________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单选题]A 宪法B 刑法C 民法通则D 行政诉讼法正确答案:A2、__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单选题]A 人民民主专政B 工人阶级领导C 公有制D 中国共产党领导正确答案:D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__。

——[单选题]A 国家B 人民C 国务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4、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________批准或者决定或者________决定,并由________执行,不受逮捕。

——[单选题]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B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C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D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B5、________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单选题]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国务院C 中央军事委员会D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B6、________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单选题]A 法律B 行政法规C 海关总署规章D 海关总署公告正确答案:A7、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之间效力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

——[单选题]A 同等效力B 法律解释高于法律C 法律解释低于法律D 两者之间无可比性正确答案:A8、海关总署可以制定________。

——[单选题]A 行政法规B 地方规章C 地方性法规D 部门规章正确答案:D9、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________。

——[单选题]A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B 适用新的一般规定C 由国务院裁决D 由海关总署裁决正确答案:D10、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________。

——[单选题]A 适用部门规章B 适用地方政府规章C 由国务院裁决D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正确答案:C11、海关总署对________的审批,适用《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

浙江省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

浙江省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附件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表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3.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6.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7.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8.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10.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1.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一、二)12.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3.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4.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5.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8.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一、二)19.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20.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1--21.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22.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23.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4.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25.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6.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27.委托书28.征求意见函2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30.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31.行政许可听证报告32.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33.送达回证34.结案报告-2-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1行政许可申请表注:1.申请事项内容根据各部门实际填写。

2.其他申请信息可添加至此表下。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序号12345678……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机关日-4-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2(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许申收字〔〕第号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5-(行政许可机关名称)现场核查笔录(接上页)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第页,共页-11-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8(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许权告字〔〕第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受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医疗卫生- 其他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医疗卫生- 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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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____保决[ ]____号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____方式,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如下: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____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来源: /ws/detail11525.html。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种类(3篇)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种类(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这些文书是行政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种类及其简要说明。

二、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种类1. 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4)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费用等决定。

(5)行政补偿决定书: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决定。

2. 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

(2)行政诉讼判决书: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

(3)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的决定。

3. 行政催告书行政催告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书面通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催告书:行政机关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发出的催告。

(2)行政征收催告书:行政机关对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行为人发出的催告。

4. 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表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的表格。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设立企业时填写的申请表。

(2)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填写的申请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司法通〔2004〕1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必须采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并在制发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根据我省实际,省厅刻制了5枚行政许可专用章,分1、2、3、4、5号(具体式样见附件2),分别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考试处、法规处使用管理。

许可文书文号由省厅各许可职能处室分别编制,即:律师管理处简称“律”、公证管理处简称“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处简称“基”、司法考试处简称“考”、法规处简称“鉴”。

如编制律师许可文号时,实体类文书文号用为“浙司许律决字〔2005〕第××号”;程序类文书文号为“浙司许律通字〔2005〕第××号”。

各市司法局可参考省厅做法,研究确定本机关及所辖县(市、区)司法局许可专用章的使用方法和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方式,力求方便、科学。

三、各单位在实施前置性许可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审核时限,不得拖延。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必须报上级机关,不得自行退回申请材料。

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略)2.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二○○五年一月六日——结束——。

生效行政许可不能因申请材料不真实轻易撤销

生效行政许可不能因申请材料不真实轻易撤销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 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
【评析】
国家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各省 也相继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批 准可以生育第二胎列为再生育许 可的法定情形,然而独身子女的法 定内涵并不明确,现实中常常与继 养、收养等关系混合在一起难以认 定。 为解决此问题,计生行政部门 被赋予专业判断权,即由许可部门 基于专业及职能优势对当事人申 请主张及事实进行认定,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同时,就申请 人所提主张进行结果判断。 由此, 再生育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机关审 查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而本案,江 山市计生局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 许可条件后,以申请人提供申请材 料不真实为由撤销原再生育许可,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3. 证明 申 请 人 实 施 不 正 当 手 段获取许可的责任,依法应由许可 机关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倒置的证据规则,行政机关归责情 形中,证明相对人不诚信行为的责 任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具体包括 被许可人主观上具主观故意、客观 上实施行为并在结果上致使许可 违法等三方面。 仅在相关证据足以 证明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材料,且申 请人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此不知情 或者尽适当注意义务等其他善意 时,被许可人受损利益才不受信赖 保护,原行政许可应予撤销,除非 行为不具可撤销性或基于公共利 益不宜撤销。
■案号 一审:(2009)衢江行初字第 12 号
【案情】
原告:施慧娟。 被告: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以下简称江山市计生局)。 第三人:黄根禄。 2003 年 , 原 告 施 慧 娟 与 第 三 人黄根禄登记结婚 , 于 2006 年生 育一女。 随着国家放宽计划生育政 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可 以生育第二胎。 原告虽然有同父异 母的兄弟姐妹,但其母亲再婚后与 其父亲仅生育其一人,而第三人黄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卫政法发[2004]277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国务院审定、公布。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卫生行政许可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项,分别为: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2、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核发;3、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4、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6、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7、京内部属单位零星基建审批;8、部属(管)单位售房审批。

(二)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9项、改变管理方式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分别为: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2、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3、卫生用品审批;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5、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6、强化食品审批;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8、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的3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为: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2、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范本)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范本)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范本)
编号: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现责令你(单位)从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国卫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档案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2017年10月13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许可办理机构对许可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设立许可档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许可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许可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确保许可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编号: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卫字[ ]第号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卫字[ ]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卫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卫字[ ]第号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个工作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三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三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用15篇)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用15篇)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用15篇)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篇1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你(你单位)于年月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篇2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你单位于20xx年5月1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1、你于20xx年4月28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年5月8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篇3慈溪市附海酷尚网吧:你单位提出变更网吧名称、经营地址和计算机台数申请,于20xx 年10月9日取得了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在上述审批事项中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问题的复函-
——结束——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3.09.22
施行日期
1993.09.22
文号
主题类别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部门规Biblioteka 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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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22日)
淄博市张店区对外律师事务所: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辖权归属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除该文件特别规定其行政约束力起始于未来某一时间外,其行政约束力概从发布之日起开始。
此复

徐汉友、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汉友、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汉友、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汉友;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徐汉友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徐汉友【当事人-公司】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鲍琴利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邱铃铃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琴利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邱铃铃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琴利邱铃铃【代理律所】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汉友【被告】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关联性行政复议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要求,从2018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

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嘉兴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浙卫发[2018]29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全市三级医院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

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

注重评查效果,把行政执法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部门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评查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进行评查,形成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反馈,并听取意见。

第九条案卷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被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9]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9]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9〕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2008〕225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

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各县(市、区)委托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申领和发放台账,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本地区“母婴三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督查,加强管理,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厅妇社处反馈。

附件表格上报时间见表格注解要求。

附件:1.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情况备案表2.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3.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4.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报废报告单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情况备案表市、县(市、区)卫生局(盖章)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件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E-mail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E-mail注:本表于2009年2月2日前报省优生优育协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颁发“关于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74号)2.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浙革〔1979〕117号)3.关于颁发《浙江省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18号)4.关于颁发《杭州市工矿企业排放污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23号)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在税收上扶持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134号)6.转发省交通局《关于征收航运货物港务费的报告》(浙革〔1979〕166号)7.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农委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意见(浙政〔1980〕51号)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暂行办法〉的报告》(浙政〔1980〕60号)9.批转省经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1980〕65号)10.批转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城市(镇)住宅商品化生产的意见(浙政〔1980〕98号)11.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浙政〔1980〕119号)12.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对络麻实行定派购基数、超产议价收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0〕122号)13.关于发布坚决制止破坏山林的布告的通知(浙政〔1980〕132号)14.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浙政〔1980〕145号)15.关于同意试行《浙江省内河货物运价规则》和《杭嘉湖内河货物运价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80〕2号)16.关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1〕3号)17.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控制长、短途贩运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浙政〔1981〕8号)18.批转省农业厅、商业厅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12号)19.关于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浙政〔1981〕13号)20.批转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关于地方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及盈亏处理意见的报告(浙政〔1981〕18号)21.关于认真解决城市人民吃菜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22号)22.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浙政〔1981〕28号)23.转发关于全省粮食会议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62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竹收购、调拨任务包干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1〕68号)25.关于当前劳动就业工作中几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1981〕69号)26.关于柑桔实行计划派购的规定(浙政〔1981〕70号)27.批转省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食糖生产、收购工作的意见(浙政〔1981〕82号)2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XXX烟酒价格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1〕109号)29.转发省林业厅《关于简化次材小料木制品出省手续问题的意见》(浙政〔1981〕115号)30.关于加强粮食管理,控制粮食外流的通知(浙政〔1981〕131号)31.关于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浙政〔1981〕132号)32.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茶叶购销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24号)33.批转省能源领导小组《关于城镇生活用水、用电期限分户装表、实行计量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浙政〔1982〕86号)34.转发省粮食厅《关于鄞县宁峰公社酒厂套购粮食情况的报告》(浙政〔1982〕26号)35.批转省农业厅、供销社关于加强耕牛管理、保证春耕生产的报告(浙政〔1982〕27号)36.关于对木材确定派购、上调基数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2〕29号)37.批转省文管会《关于加强文物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浙政〔1982〕30号)38.转发《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35号)39.批转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浙政〔1982〕43号)40.转发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计划用电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4号)41.关于印发《全省扩大工业品下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2〕67号)42.批转省计委、经委、财办、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羽毛上调计划和超基数返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8号)43.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2号)44.批转省供销社关于当前兔毛产销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3号)45.关于撤销各级联合投资公司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1982〕75号)46.批转省侨办等部门关于改进我省侨汇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浙政〔1982〕82号)47.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逐步开放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0号)48.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煤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98号)49.关于批转省粮食厅《解决杭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粮食统销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9号)50.批转《关于切实搞好矿山安全文明生产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5号)51.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改造低产田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7号)52.关于沈家门港区航道疏浚资金问题的批复(浙政发〔1982〕117号)53.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嘉兴地区河道护岸工作的纪要的通知(浙政办〔1982〕4号)54.关于严格控制外国人去非开放地区的通知(浙政办发〔1982〕4号)55.对省轻工业厅关于整顿印刷工业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函〔1982〕32号)56.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28号)57.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1号)58.批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3〕35号)59.批转《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8号)60.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技术进步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3〕42号)61.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3〕51号)62.关于发展小水电事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3〕63号)63.转发省计委关于社队办精制茶厂审批权限放给县市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18号)64.转发省广播事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补充意见(浙政办〔1983〕36号)65.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取缔无证经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64号)66.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镇消防管理和消防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1号)67.转发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超计划用电处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9号)68.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29号)69.印发《关于改进留成外汇管理使用的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45号)70.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46号)71.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4〕58号)72.关于印发《我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62号)73.转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64号)74.转发《关于对乡镇小煤矿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107号)75.关于修改开办小棉纺等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办〔1984〕16号)76.关于解决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农转非”问题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84〕22号)77.转发经贸部《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函》的通知(浙政办〔1984〕34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办〔1984〕38号)79.转发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4〕42号)80.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1985〕39号)81.印发《关于全省丝绸行业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政〔1985〕14号)82.印发农牧渔业部“关于我国养殖对虾种质资源和育苗技术保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政办发〔1985〕355号)83.转发省计经委、省商业厅《关于做好石油分配供应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3号)84.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工作改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浙政〔1986〕8号)85.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实施计量法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6〕33号)86.印发《浙江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86〕5号)87.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6号)88.关于乡镇企业和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收缴造地费的通知(浙政办〔1986〕11号)89.转发《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86〕19号)90.关于加强珍珠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86〕38号)91.关于颁发《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6〕69号)93.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药产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126号)9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防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548号)95.关于加强对不列入基建规模考核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20号)96.关于加强与台湾渔轮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7〕34号)97.关于加快发展国营企事业农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87〕36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7〕37号)99.关于颁发《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47号)100.关于加强棉麻购销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48号)101.关于颁发《浙江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55号)102.关于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涉外经济谈判签约工作中发挥律师作用的通知(浙政〔1987〕60号)103.关于对化肥、农药出省实行临时性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87〕56号)104.关于印发《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87〕85号)105.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用粮工业企业的通知(浙政办〔1987〕10号)106.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测绘资料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14号)107.印发国务院关于缓和暑假铁路旅客运输紧张状况的紧急通知(浙政办〔1987〕30号)108.转发省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来我省外国人的管理做好涉外保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4号)109.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要求扶持劳改企业发展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6号)110.关于国营林场、渔场招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1987〕37号)111.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7〕39号)112.关于加强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17号)113.关于抓好松脂、松香生产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372号)114.关于普陀山建设项目清理情况的复函(浙政办函〔1987〕51号)115.转发浙江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8〕22号)1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省外联合、发展外向经济的暂行规定(浙政〔1988〕23号)117.转发杭州海关关于改进海关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1988〕25号)118.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浙政〔1988〕27号)1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市场管理的布告(浙政〔1988〕33号)1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47号)121.关于鼓励发展创外汇农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56号)122.关于颁发《浙江省沿海乡镇渔业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88〕50号)123.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8〕20号)124.转发省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的意见(浙政办〔1988〕22号)125.印发《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2号)126.关于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浙政〔1989〕18号)127.关于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浙政〔1989〕19号)128.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9〕20号)129.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1989〕24号)130.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的通知(浙政〔1989〕25号)131.关于筹集沿海运输船舶专用资金的批复(浙政发〔1989〕24号)132.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7号)133.转发省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20号)134.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的通知(浙政办〔1989〕2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3号)136.关于出省木材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35号)137.关于加强民间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67号)138.关于杭州市实行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75号)139.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问题的通知(浙政〔1990〕8号)140.关于治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浙政发〔1990〕21号)141.转发关于加强非人民防空重点县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14号)142.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22号)143.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轻工业厅关于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业进行整顿清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62号)144.关于成立杭州飞航实业公司的批复(抄告单,浙办第〔1990〕9号)145.关于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浙政〔1991〕8号)146.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1991〕65号)14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1〕2号)148.转发省商业厅等八个单位关于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91〕8号)149.关于制止举办各种升学复习班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40号)150.专题会议纪要(〔1991〕13号)151.印发关于外债偿还和风险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4号)152.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8号)153.关于做好蚕茧丝绸生产经营工作的通知(浙政〔1992〕15号)154.关于全省县道、乡道公路检查站设置的通知(浙政办〔1992〕9号)155.转发省经贸委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利用外资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2〕15号)156.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林场的通知(浙政办〔1992〕20号)157.转发省计生委等四个单位关于加强外省来浙择偶落户女性户籍与婚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2〕92号)158.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3〕84号)159.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浙政发〔1993〕90号)16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3〕3号)161.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94〕7号)162.转发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电子游戏机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1994〕128号)163.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66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196号)165.关于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通知(浙政办〔1994〕5号)16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4〕9号)16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168.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67号)169.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75号)170.专题会议纪要(〔1994〕16号)171.专题会议纪要(〔1994〕32号)172.关于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5〕106号)173.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95〕143号)174.转发省计经委关于严格控制我省缫丝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5〕5号)175.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95〕6号)176.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177.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59号)178.关于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04号)179.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35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1996〕11号)181.关于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6〕118号)182.专题会议纪要(〔1996〕28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五自”水库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4号)184.关于转发省计经委、省工商局《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9号)185.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18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规划、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12号)18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缫丝加工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63号)188.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道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19号)189.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190.转发省妇联关于加强托儿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54号)191.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4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9号)193.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194.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69号)195.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9〕10号)19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01号)19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通知(2000年3月2日内部传真电报21号)1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1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浙政发〔2001〕75号)20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号)20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20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20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内部传真电报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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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
()卫许撤销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______)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______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__第___六十九条___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_____。

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或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ws/detail1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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