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十四分之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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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10-31实施日期:2019-12-01发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八月七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0月3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
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

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

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出单上岗资格考试题库(1000题)

出单上岗资格考试题库(1000题)

中国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出单人员上岗资格考试题库二O一五年七月编印说明出单考试资格认证是总公司推进的一项系统化工作,是公司完善出单模式,推进出单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湖北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出单管理现状,在2015年正式启动了出单考试资格认证工作。

为了帮助全省系统各级参加考试的人员能够充分掌握知识点和相关技能,达成考试合格的目的,省公司组织了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各产品线、教育培训部和销售管理部等相关岗位人员编制了本题库手册。

题库内容严格按照总公司《出单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指南》所划定的范围进行设置,具有较强的知识覆盖性和考试的针对性。

本手册共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题,由余汉勇汇编;第二部分车险承保实务,由刘三秀汇编;第三部分财产险承保实务,由刘书妤汇编;第四部分船货险承保实务,由张淑芹汇编;第五部分意健险承保实务,由高燃汇编;第六部分责任险承保实务,由江靖汇编;第七部分收付费处理,由柳文汇编;第八部分单证实务,由陈新艳汇编;第九部分客户服务,由陈莹莹汇编;第十部分出单流程规范,由张敏汇编。

在此,对以上题库汇编作者表示感谢。

二〇一五年七月出单人员上岗资格考试题库(保险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题,共100题)一、单选题(40题)1.(B)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A.社会风险B.纯粹风险C.静态风险D.基本风险2.下列关于风险管理与保险关系错误的说法是(D)A.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B.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C.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D.保险是对所有风险的管理3.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同质风险,二是(A)。

A、多数人的风险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D、风险不是投机性的4.下列关于风险不确定性描述错误的是(D)A.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B.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C.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D.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应该可以确定5.风险事故产生的过程为(A)。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21日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21日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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