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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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XX煤矿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X煤公司〔2016〕1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诚信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打造安全诚信文化,加快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让信守安全承诺和诚实安全管理者受到尊敬,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现全员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建立个人安全诚信档案,安全诚信实施积分管理,安全诚信情况将与安全考核、业绩考评、评先评优、干部晋级、劳务工转正等进行挂钩管理。

第三条该办法适用于全矿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安全诚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检科科长兼任,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安检科。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并对安全诚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监督落实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全员安全诚信的管理,负责安全诚信中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分析、考核。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安全诚信管理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员工安全基准分为100分。

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次年重新开始统计。

凡在考核期内被考核扣分的都应列入单位安全诚信台账。

第九条各单位建立安全诚信档案,逐月登记汇总职工不诚实守信人员档案,形成各类统计报表,实现安全诚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条安全诚信管理由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每月将各单位遵章守纪情况,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及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问题、事件公布至内部办公网或矿公共区域。

第十一条扣分项目(一)遵章守纪:1、不安全行为扣0.5分。

2、一般三违扣1分。

3、严重三违扣1.5分。

4、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事件扣1分。

5、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牌板、警标等恶意行为的扣1分。

(二)虚假现象:1、出现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等严重失信问题扣3—5分;对严重失信者扣减安全结构工资或风险押金的5%—20%。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经营活动过程中守规践诺情况的信息。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许可与管理相结合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逐户建立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监管信息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址、许可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三)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四)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级别及其评定记录;(五)监督抽检情况:抽检的品种、数量、时间及检验结果等;(六)受奖情况: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政府表彰、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七)举报投诉处理情况:举报投诉的记录、核实、处理情况等;(八)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九)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情况等;(十)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安全诚信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安全诚信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安全诚信等级评审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诚信等级评审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安全诚信等级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内容第七条安全诚信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和资源配置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七)企业诚信状况。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交安全诚信等级评审申请。

第十条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交流等。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安全诚信等级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报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五章等级评定及管理第十五条安全诚信等级分为四个等级:AAA级(最高)、AA级、A级、B级。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7。
依法依规具有从 业 资格 的人 员聘用期 间信用扣分满 600分
的 ,每 人次扣 30分 。
8。
未按规定 时限填 报安 全 生产 信用信 息未履行 安全 生产承
诺 的 ,每 项扣 10分 。 生产 经 营单位发 生以上 扣分情形 的 ,其 主要负责人 、 主要技术
— —
12 -ˉ
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同分值扣分 。 负责人 、
政处罚(含 通报批评)等 失信信息
;
(四 )安 全生产表彰 、 奖励和先进成呆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 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信 息系统 (以 下 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系统)及 时填报 ;新 增 或发生变化 的信息 应在 15个 工作 日内填报 。 第十条 主管部 门应通过监督执 法、 举报核实、 与相关管理部
(二 )依 法依 规具有有关行 业从 业 资格 的人 员安全 生产不 良行
为扣分标准
:
1.严 重违法经 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 处罚 的
扣 zO0分 ;其 他违 法违规 行为被 有关政府 管理 部 门行政 处 罚 的扣
50分 。
2.拒 不执行安全 生产行政处 罚的 ,每 项加扣 zO0分 。
AA的 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 予优惠和扶持 ,并 在有关单位
采购交通运输服务、 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 ;对 安全生产信 用等级为 D的 生产 经 营单位和从 业人 员,应 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 严重程度 ,依 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 公开曝光 、 象、 约谈、 取消经营资质 (格 )或 限制性经营、 依法实施市 场禁入或 限入、 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并 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 其相关服务 。
-9—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良好企业形象,避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和信息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信用认识及管理能力,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XXX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XXX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法务〔2019〕4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协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能、进行考核评估中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形成的基础信用、优良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后形成的信息,包括1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信息、表彰类安全生产优良信用信息、惩戒处罚类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总体负责和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和项目公司等三级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谁安全生产信用良好谁获奖励表彰,谁受安全生产信用惩戒谁负责信用修复”的要求分级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环境建设。

二)规范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守法经营、合规管理、诚信履约、维护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争创安全生产优良信用。

三)收集、分析安全生产信誉信息,重点关注与本部门业务亲昵关联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公示的公司安全生产信誉信息。

《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11220000740468418C/2020-03009分类:政策解读;其他发文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9日标题:《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9日《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不断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行探讨,研究、学习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

2020年4月24日,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经各部门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

一、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鄂应急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27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治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舞航运公司加强自我治理,爱护和进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方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治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治理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同时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峻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峻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躲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止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峻阻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判。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1.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是指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基础,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和应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监管的系统。

2.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

3.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信息共享、互联互通;(3)激励诚信、惩戒失信;(4)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1.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2.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1)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获取的信息;(2)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提供的信息;(3)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4)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3.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处理应包括数据清洗、整合、分析等环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与应用1.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是指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估的过程。

2.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3.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1)政府监管决策;(2)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3)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资源配置;(4)行业自律、市场准入、品牌建设等。

五、食品安全信用监管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2. 对信用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减少监督检查频次;(2)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活动;(3)在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4)其他激励措施。

3. 对信用不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增加监督检查频次;(2)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等活动;(3)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其他惩戒措施。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德应急〔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应急〔2021〕69号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支队、中心):《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种类及管理第三章信用的分类、分级第四章普通信用主体管理第五章联合激励或“红名单”信用主体管理第六章联合惩戒或“黑名单”信用主体管理第七章信息的披露、公示第八章其他第九章附则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从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川安办〔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职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一、考核办法考核实行处度递增累计积分制,个人年度诚信本年度积分累计达到12分,即收回上岗证,停班参加为期7天的强制性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重新上岗后列为交通安全安全管理的重点人物实行重点管理。

职工年度累计积分达到20分,直接解除用工,予以辞退。

二、考核细则㈠职工考核1、安全生产⑴出现一次轻伤事故,计事故责任者2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0.5分。

⑵出现一次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计事故责任者3分,所在班组的当班出勤人员每人累计1分。

2、遵章守纪⑴发生三次不方明行为累计0.3分(以保卫科处罚为主要依据)。

⑵出现一次一般“三违”累计0.5分。

⑶出现一次严重“三违”累计1分。

⑷出现一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事件累计1分。

⑸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排版、警标的,每次累计1分。

另处根据性质、破坏程度损害以及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或行政管理处理。

3、安全学习⑴出现严重违章的发家信,家属回一封生命安全叮咛信,经家属签字后寄到矿工会,否则累计违章者0.5分。

⑵因职业道德诚信档案月度绩效考核差被安排参加“三违”人员安全培训的,无故不参加每次合计0.5分。

⑶认真坚持好“每日一题”学习每月一考活动,月度考试低于80分的,每降低10分,累计0.2分,但低于60分的,必须停班参加安全培训班,合格后方可上岗。

⑷无故不参加全员培训的,累计0.5分,并必须进行补迁调考生方可上岗。

对全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次累计0.5分。

⑸及时举办矿及工区工区安排的特殊工种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累计0.5分,考试不合格的,累计0.2分。

㈡管理人员考核机关管理人员、工区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除执行以上标准外,一并执行下列考核标准:1、工区管理人员:⑴本工区每季百人违章率不得超过20%,否则每超过十个百分点工区管理人员各累计0.3分。

⑵本单位经常出现一次轻伤事故,工区管理人员每人总和1分,出现一次重伤(重大非人身)事故,每人累计2分。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企业诚信等级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

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其诚信等级标准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安全监管、消防、公安交管、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八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承诺。

企业通过向政府、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二)企业自评。

企业根据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8∶2加权进行自我评分;(三)分级评估。

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审核;(四)抽查公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5•【文号】安监总厅〔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2017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诚信制度规范和机构队伍建设得到有效强化,诚信信息化建设正式启动并有序推进,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重要贡献。

但也存在一些单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要充分认识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建立安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及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细落实责任,确保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效。

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跟踪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水平。

二、加快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两个实施办法,规范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把信用信息嵌入信息化系统平台和监管业务流程之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机制的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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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红煤矿安全诚信管理办法为强化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大局意识,特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实施办法:一、成立安全诚信管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工会主席成员:矿领导及各科室队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在企管科,办公室主任由企管科长兼任,负责安全诚信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二、管理人员安全诚信考核1、考试范围:井上下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2、考核办法:实行月底分100分考核,95分以上为优秀管理人员,80—95分为合格诚信管理人员,80分以下为努力不诚信管理人员。

3、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发生一次非伤亡二级以下事故减10分;②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发生一次非伤亡一级事故减20分;③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发生一次轻微伤事故,减20分;④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发生一次轻伤以上事故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⑤当班管理人员加扣10分。

(2)“三违”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出现一次一般“三违”减10分;②出现一次严重“三违”、“红线”三违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

(3)隐患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出现一次重大隐患减20分;②无故不参加定期隐患排查人员每次减5分;③一般隐患未按期整改,责任人每次减5分;④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责任人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

(4)带班、跟班、值班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未按规定带班、跟班、值班人员每次减20分;②带班、跟班、值班迟下早上,未履行现场交接班,每次减20分;③带班、跟班、值班未及时认真填写记录,每次减5分;④捎卡入井者,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

⑤带班、值班期间脱岗,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以质标办考核为依据)①负责、分管、分包范围质量标准化建设不达一级标准,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②未按标准操作,发现一处,责任人减2分;③动态不达标,发现一处,责任人减2分。

(6)工作任务考核:(以办公室考核为依据)工作拖延、推诿扯皮、未按期完成指定工作,每次减10分。

(7)出勤考核:(以企管科、党工办、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①当月出勤率不达95%,减2分②当月出勤率不达90%,减4分③当月出勤率不达80%,减6分。

(8)培训学习考核:(以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①矿内组织的各类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②未及时参加矿方安排的外出培训学习,每次减5分;③矿内组织的各类考试,一次不合格者减5分;④外出培训未取得资格证者,一次减10分;⑤无故未参加矿内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者,一次减5分。

(9)材料管理:(以供应科考核为依据)①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出现一次材料浪费现象,减5分;②负责、分管、分包范围出现一次材料未回收复用现象,减5分。

(10)作风建设考核(以党工办、企管科、保卫科考核为依据)①发生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离岗或请假未登记备案其中之一行为者,一次减5分;②出现一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伺机报复等事件,责任人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③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牌板、警示标志的,直接记入不诚信管理人员;④严格请销假制度,旷工每天减10分;⑤纪律检查小组所查处的问题。

责任人一次减2分;⑥严格遵守矿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按“三违”处理;⑦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无故未参会一次减5分;⑧每天做好学习笔记,欠一篇减2分,每月考试不合格者减5分;⑨未积极参加矿内临时组织的各类活动,一次减5分。

(11)三项基础工作:(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负责、分管、分包区队每月考核得分不足95分,减3分;②负责、分管、分包区队每月考核得分不足90分,减5分;③负责、分管、分包区队每月考核得分不足80分,减10分。

(12)技能提升:(以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学历、职称(职业技能)一项不合格减2分。

(13)表彰奖励:①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获得本矿个人荣誉加3分、公司级加5分、县级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

(见证积分,由本人提供)②新工艺、新发明、新创造获得资格证,一项加30分。

(见证积分,由本人提供)③创新管理:一项加3分,采用一项加5分。

(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④合理化建设:一条加1分,采用一条加2分。

(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抵制不良行为、不文明行为、不安全行为等成效突出,获得本矿个人荣誉加5分,公司级加10分,县级加15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

(见证积分,由本人提供)⑥行业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县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由本人提供)⑦《沁和报》发表一篇一般作品加3分,优秀作品加5分。

(以党工办考核为依据)三、职工安全诚信考核1、考试范围:除管理人员外的全部员工2、考核办法:员工安全诚信管理实行月底分100分考核,95分以上为优秀员工,80—95分为合格、诚信员工,80分以下为努力、不诚信员工。

3、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所在科室队发生一次非伤亡二级以下事故每人减5分;②所在科室队发生一次非伤亡一级事故每人减10分;③所在科室队发生一次轻微伤事故每人减10分;④所在科室队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每人减15分;⑤所在科室队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每人减20分,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⑥发生事故当班人员加扣10分。

(2)“三违”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出现一次一般“三违”减5分;②出现一次严重“三违”减10分;③出现一次红线“三违”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

(3)隐患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发现一次一般隐患未排除进行作业,所在班组每人减1分,责任人减3分;②发现一次重大隐患未排除组织作业,所在队每人减5分,责任人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

(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以质标办、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①达不到一级标准,所在队所有人员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②未按标准操作,发现一处,责任人减2分;③动态不达标,发现一处,责任人减2分。

(5)工作任务考核:(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工作拖延、推诿扯皮、未按期完成指定工作,每人减3分。

(6)出勤考核:(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①当月出勤率不达90%,减2分;②当月出勤率不达80%,减4分;③当月出勤率不达70%,减6分。

(7)培训学习考核:(以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①矿内组织的各类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3分;②未及时参加矿方安排的特殊工种等其它外出培训学习,每次减5分;③矿内组织的各类考试,一次不合格者减3分;④外出培训未取得资格证者,一次减5分;⑤认真坚持好“一日一题”学习,未能完成班前会提问内容者,每次减3分;⑥本矿抽考不合格者,每次减5分;⑦公司抽考不合格者,每次减10分;⑧县级以上单位抽考不合格者,每次减15分;⑨无故不参加每周集中学习,每次减5分;(8)“一岗双述”考核:(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①背不下束,每查处一次减10分;②现场执行不到位者,每发现一次减5分。

(9)技能提升:(以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达不到要求,每次减5分。

(10)作风建设考核:①班前会迟到、早退、未参加者,一次减5分;(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企管科抽查)②出现一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伺机报复等事件,责任人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以保卫科考核为依据)③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牌板、警示标志的,直接记入不诚信员工;(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④严格请销假制度,旷工每天减10分;(以调度室、考勤室考核为依据)⑤严格遵守矿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按“三违”对待。

(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11)表彰奖励①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获得本矿个人荣誉加5分、公司级加10分、县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40分。

(见证积分,由本人提供)②新工艺、新发明、新创造获得资证,一项加30分。

(见证积分,由木人提供)③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抵制不良行为、不文明行为、不安全行为等成效突出,获得本矿个人荣誉加5分,公司级加10分,县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40分。

(见证积分,由本人提供)④行业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县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由本人提供)⑤《沁和报》发表一篇一般作品加3分,优秀作品加5分。

(以党工办考核为依据)⑥技术比武、“一岗双述”比赛,获得本矿荣誉者加5分,公司级荣誉者加10分,县级荣誉者加20分,市级荣誉者加30分,省级荣誉者加40分。

(以党工办、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⑦创新管理一项加3分,采用一项加5分。

(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⑧合理化建设一条加1分,采用一条加2分。

(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四、班组安全诚信考核1、考试范围:各生产队所有班组。

2、考核办法:班组安全诚信管理实行月底分100分考核。

95分以上为优秀诚信班组,80—95分为合格诚信班组,80分以下为不诚信班组。

3、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发生一次二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减10分;②发生一次一级非伤亡事故,减20分;③发生一次轻微伤事故,减20分;④发生一次轻伤以上事故,直接记入不诚信班组;⑤瞒报事故直接记入不诚信班组。

(2)“三违”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班组“三违”率高于10%,减5分,每增加1%,加扣0.5分;②出现一人次严重“三违”减5分;③出现一人次红线“三违”减10分。

(3)隐患考核:(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①一般隐患未整改组织生产,每次减2分;②重大隐患未整改组织生产,直接记入不诚信班组。

(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以质标办考核为依据)①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实现动态达标,发现一处不达标每次减1分;②发现一人次未按标准操作,减1分。

(5)工作任务考核:(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依据)未按时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一次减5分。

(6)出勤考核:(以办公室考核为依据)①当班当月出勤率不达90%,减5分;②当班当月出勤率不达80%,减10分;③当班当月出勤率不达70%,减15分。

(7)培训学习考核:(以培训中心考核为依据)①坚持开展“一日一题、一周一例、一月一考”活动,少开展一次活动减3分;②矿上抽考考试不合格者,每人次减3分;③公司抽考考试不合格者,每人次减4分;④县级以上单位抽考考试不合格者,每人次减5分。

(8)班组建设考核:(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①每月考核得分不足95分,减5分;②每月考核得分不足90分,减10分;③每月考核得分80分以下直接记入不诚信班组。

(9)作风建设考核:①未组织开展班前会,一次减10分;发现班前会有未参加、迟到、早退现象的,每人次减1分;(以调度室考核为依据,企管科抽查)②建设文明和谐班组,出现一人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伺机报复等事件,一次减5分;(以保卫科考核为依据)③出现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宣传牌板、警示标志的,一人次减5分;(以安全科考核为依据)(10)表彰奖励:①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获得团体荣誉,矿级加5分、公司级加10分、县级加15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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