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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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最新版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的康复医疗服务功能以及对社区康复医疗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医院。

第二章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康复医学科是卫生部规定的12个临床一级学科之一,是综合医院必备临床科室。它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康复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

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亚急性期、恢复期的有关躯体、内脏器官、

脑高级功能和心理功能障碍的患者以及重症、复杂和疑难的残疾

患者,提供全面和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并作为区域性康

复医学资源中心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

询、培训,为所在区域功能残障患者提供康复治疗技术指导的科室。

康复医学科的服务宗旨是预防和改进各种疾病、损伤、畸形等导

致影响患者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的功能障碍。主要业务范畴包括:神经损伤及疾患康复(脑血管病、脑损伤、脊髓损伤、、外周神经损伤、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等)、骨与关节伤病康复(骨关节伤病围手术期、骨性关节炎、脊柱伤病、骨折后、截肢、软组织损伤、运动损伤、先天畸形等)、内脏疾病康复(冠

心病、高血压、心功能不全、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等)、老年康复(帕金森病、骨质疏松症、老年性痴呆等)、儿童疾病康复(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滞、孤独症等)、疼痛处理等。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本<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规

范>要求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第四条

一级综合医院应设置康复医学治疗部门,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工作,对于已经存在功能障碍的患者做好三级预防;同时在上级综合医院的指导下,配备不少于2名有执业资格的康复专业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治疗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医疗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治疗、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快速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院和康复医院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三

章构成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为医院内唯一面向全院从事临床康复医疗服务的学科。康复医学科组建应包含物理治疗部、作业治疗部、言语治疗部、传统康复治疗部、假肢与矫形器部5个部门,并具有相应的临床康复评定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设置康复心理治疗室、认知治疗室、疼痛治疗室及水疗室等。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将逐步实施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出台之后,未获本专业医师、治疗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将不得跨专业从事康复诊疗工作。

第七条

二级以上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必须设置独立康复病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3—5%;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2.5%;一级综合医院可不设置独立康复病区。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八条

一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配备2名专职康复治疗(技)

师;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4名执业资格范围为

康复医学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1名;8名有执业

资格的康复治疗(技)师,1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专职护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6名执业资格范围为康复医学的医师,其

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2名;15名以上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

疗(技)师,2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

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康复护士。

第九条

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具体人数根据科室业务需要而定。

第五

章诊疗场所

第十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备不少于1500平方米

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

第十一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便于功能障碍患者行动的医院内场所,根据需求和条件,康复治疗区域既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

康复医学科门诊或独立病区主要公用设施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相关标准。

第六章设备与器材

第十三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配置要求如下:

一、物理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助力平行木、有氧训练功率车,康复治疗床(含网架),肩(肘、腕、指、膝、踝、髋关节)训练器、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

其它物理治疗:应配备直流电治疗设备、低频电治疗设备、中频电治疗设备、高频电治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颈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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