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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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程序

1.目的

旨在排查公司所有船舶、人员及环境业已存在或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或适当的措施,满足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及目标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过程中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3.定义

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隐患分级分类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4.1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船舶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

5.1总经理: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控制。

5.2指定人员:负责对各主管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审核和验收,负责组织公司级隐患排查和治理、督查、验收工作,重大安全隐患向总经理报告。

5.3体系主管:协助指定人员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收集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安全隐患排查表》,修订体系中各种操作的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以便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4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协助指定人员完成公司级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全公司隐患排除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分级、整改督查和组织整改完成的评估工作。

5.5人事主管: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船舶相关的体系培训,以及培训效果的考核。

5.6船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通过培训和日常管理,培植船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体系的意识。负责本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控制,指导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对新增的隐患进行评估,按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报告和实施纠正措施规定进行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制定纠正措施实施纠正,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以消除隐患;并及时将本船新

增的隐患报送相关主管。

5.7各部门长对船长负责,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汇总、整改实施等工作,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汇报给船长。

6.隐患排查程序

6.1隐患排查内容

6.1.1结合季节特点,船舶突出检查重点。重大节日前,组织专项排查;3月、10月份组织防雷、防静电排查;4月、11月份组织防火排查;5—8月以装载货物的储存、运输、装卸等重点组织排查;6月、7月组织防台、防中暑、防中毒、劳保用品穿戴的排查;11~2月份组织“五防"(防冻、防滑、防寒、防火、防中毒)的排查;4~10月份,组织转动机械、特种设备、电气、仪表等的排查。每季度排查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公司相关主管备案;各轮每次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排查结果由部门长记录在《安全隐患排查表》上。

6.1.2根据货主/上级主管机关要求或公司管理需要,由公司指定人员组织开展隐患定期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重点排查下列事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情况;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各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习,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以及工艺变化情况;其他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事项。排查结果由公司各主管记录在《安全隐患排查表》上。

6.1.3各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日常排查每周1次,并由各轮部门长记录在《安全隐患排查表》上。

6.2隐患的治理

6.2.1隐患的治理应落实整改部门、整改方案、整改时间、责任人、整改资金。

6.2.2部门自查/公司检查/外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报告和实施纠正措施规定进行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制定纠正措施、实施纠正。相关部门整改后回执公司,公司相关主管核查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指定人员。

6.2.3 船长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3隐患统计与报告

6.3.1 船舶自身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相关主管负责受理事故隐患报告。

6.3.2 各主管、船舶每季度末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上报海务主管。

6.3.3 海务主管每季度末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通报船岸,便于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6.3.4 海务主管次月2日前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指定人员。

6.4 重大隐患

6.4.1 任何船舶发现重大隐患的,均应立即报公司指定人员,各责任岗位立即采取措施给予纠正,并给船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重大隐患没有完全纠正且继续操作前,岸基责任岗位对此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替代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或营运。

6.4.2 相关主管组织分析重大隐患的原因,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岗位;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4.3 对于重大隐患,指定人员在一周内向总经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6.4.4船舶因重大隐患被责令停止营运的,在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评估。符合营运条件的,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营运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营运。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报告等。

7. 档案管理

7.1 《安全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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