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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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诉讼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工作者因遭遇专门性问题衍生了查明事实真相的种种障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探索和制度选择。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我国依法参与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专家勘验、检查人,专家检验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聘请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人。

从广义角度,上述参与诉讼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是专家辅助人。

鉴于目前理论界普遍将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本文探讨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仅限于此。

一、专家辅助人:法庭上的模糊角色与裁判中的模糊“身影”从媒体报道的不多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刑事案件看,专家辅助人主要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职责。

如备受关注的被各界称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案”――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

2013年4月16日,该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专家刘良教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

最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两被告人由十年有期徒刑分别减为三年半、三年有期徒刑。

二审判决未采纳原鉴定意见“熊军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在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出现紊乱”的死亡原因内容,实际上采纳了专家意见,但判决书对刘良教授意见没有表述,是否采纳未作评价。

判决书改判理由为:“熊军具有潜在性心脏疾病,方卫、王晖的行为只是熊军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方卫、王晖的量刑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从理论上讲,专家辅助人作为辅助质证的人,在诉讼中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处于从属地位,应当坐在申请方旁边便于及时沟通。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

通过分析现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探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概述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功能,接着分析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和展望。

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辅助人作为法庭上提供专业意见的重要角色,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一)基本概念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庭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意见或协助调查的辅助人员。

(二)功能与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提供专业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帮助法官理解复杂问题等。

其作用在于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当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现行法律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聘任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

2. 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认定标准和聘任程序存在差异。

(二)实践层面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受质疑:部分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其提供的意见受到质疑。

2. 证据效力认定困难: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在证据效力上存在争议。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一)立法层面的完善1. 完善法律规范: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聘任程序等,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 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辅助人认定标准和聘任程序,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实践层面的完善1. 强化中立性保障:建立专家辅助人的选拔和监督机制,确保其独立、客观地提供专业意见。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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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辩护人
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协助辩护人进行辩护,他们可 以从专业的角度对控方提出的科学证据进行审查 和质疑,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增强审判透明度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还体现在增强审判的透明度上 ,他们可以向法庭解释科学证据的相关背景和专 业知识,使法庭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弥补鉴定人制度缺陷
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弥补鉴定人制度的缺陷,由 于鉴定人通常是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或聘请的,因 此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情况,而专家辅助人 的参与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享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权利,同时需承担 客观、公正、科学地提供专业意见的义务。
制度运行
01
启动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定,但
实际操作中,往往以当事人申请为主。
02 03
运行程序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决定启动、组 织质证等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申请难、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机制,包 括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执业行为、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执业。
VS
加强行业自律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规范 执业准则,加强对专家辅助人的自我管理 和自我约束。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质证
鉴定结论质证
03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 状及问题分析
制度建设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指定符合相关 专业要求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


诉讼地位
对于 我国刑诉 法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 ,学界有两种 观点 , 一种认为引进 了英美法 系的专家证人 ; 另一种认为相 当于 意大利 “ 技术顾问制度” 的专家辅助人 , 我们先简要对 比之 : ( 一) 专家证人 英美 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 ,控辩任何一方认 为案 件中需要用专门知识来解决即可 以 自行决定聘请 ,认 为对方证 据存在问题但限于专业知识无法完成 即可 自行聘请对该证 据进 行质证 、 发表专 家意见。除不受 意见证 据规则的约束外 , 其地位 和一般证 言一样可 直接作定案 依据 。但新 《 刑事诉 讼法》 第 1 9 2条“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适用鉴定人 的有关规定 ” 表 明“ 有 专 门知识的人” 主要作 为对司法鉴定的补充存在 . 且我 国对证人 证言概念的界定仅 限于事实层 面不包含 意见证 据因此对鉴定意 见 的补充证伪就更不可能作 为专 家证人和证人 的范畴 了。
( 三) 出庭 程 序 具 体 化 。 实现 有 序 质 询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1 9 2条第 4款规定 了“ 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适用鉴定人 的有关规 定” , 而对 于有专 门知识的人 的 内涵 和外延 、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的知悉程 度等选任标准等都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未免显得有些宽泛。学者们有 的主张严格按 照鉴定人条件 , 也有认为 比鉴定人略低但没有达成一致 : 实践上 往往从公安 、 检察院的鉴定专家或高校教授 中选任 。 而排斥 了体 制 以外专业领域 内的精英 , 不符合初衷也备受诟病。 现行法关 于 专家辅助人资格 的规定缺失使得实践中多重标准 、杂乱无章, 也 会对我 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的发展埋下隐患。 ( 二) 效 力认定不清晰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在刑诉 中的确立在一定 意义 上可 以看做是 对 既有单轨制下 鉴定制度的补充 , 但 是另一方 面: 我 国法律 已经 将鉴定 意见归入 法定证据种类 之 中, 赋予 了其 法律效力 , 而 反观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的专家意见则没有被纳入证据种 类 。法庭 在审 理某一个 案件过程 中。不能依据专家证人 的意见来改变案件的 性质 。 如果专家证人确实是该案件所涉科 学问题方 面的专 家 , 又 指 出了审判 中确 实存 在瑕疵 . 只能多多少少影响法官心证 , 但没 有 当然 的法 律效力 。 可见 , 我 国法律对有专业知识 的人意见 的效 力认定 不具体, 使得其不 能够充分 高效 的发挥本身 的作用 。 ( 三) 出庭 程 序 设 计 欠缺 新 刑诉 法明确只宽泛 的规定 了有专业知识 的人 出庭参照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以帮助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并探讨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二、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法医学、法医学鉴定、物证鉴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刑事诉讼中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对维护公正和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现行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2. 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不统一: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准入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导致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时出现偏差或错误。

四、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可以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统一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可以提高专家的整体水平,确保其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最后,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防止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时出现偏差或错误,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五、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法,明确专家的权利、义务、资格认定、准入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 统一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和准入标准,对专家的学历、经验、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专家的整体水平。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10日。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庭审活动中出现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以达到和鉴定人对抗,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1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意义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社会生活迈入专业化时代,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在某一行业的专门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通常这样的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各行各业形成不同的知识壁垒。

这也就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并将对我国的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

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鉴定人,更容易对法官形成压迫性的影响。

1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加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辅助法官认证,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鉴定争议,减少重复鉴定、节约诉讼资源。

该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争议的科学问题,或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同时也可为法官的公正审判提供多一个视角,有助于发现真实,促进司法正义。

2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鉴定人制度具有极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两者的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证据法上,两者的地位不同。

鉴定意见属于独立的法定种类,是一类独立的证据。

出具鉴定意见的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家司法鉴定人。

对各项鉴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而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除了可以独立说明一些专业观点外,一般用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更为合适2。

第二、对资质的要求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柜名册》。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标志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但规定过于宽泛,致使其理论上诉讼地位、意见属性、权责义务等问题不明确,阻碍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专家辅助人应当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其意见还不宜具有证据能力,同时建议在庭审中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席位等,以求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参与人;证据能力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标志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从理论上来讲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能对庭审方式改革产生鲶鱼效应”[1],弥补鉴定人制度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错误,加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从而进一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难题,然而实际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并予以明确。

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标志着在我国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这个被普遍看好的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其现状并不乐观。

立法和理论上的不完善,导致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案件实践中也无法得到完美的应用,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分析,笔者一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分析,二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以及知网上关于这一制度的实证调查研究的相关文献,数据可能稍有匮乏之处,但也从中看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地位模糊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于《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条文中,但也只是规定控辩双方享有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权,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对证人发问的规则同样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抑或“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像鉴定人一样具备相关资质?其权责义务如何?“专家辅助人”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介入到刑事诉讼中?立法没有明确,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厘清这个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相当重要。

试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试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试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张欣;张翼飞【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是刑事控辩双方利益博弈,促进法庭严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最终形成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的重要参与人。

基于此,通过对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概念的辨析,对当前法律就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从规范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资格选任,明确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诉讼参与程序,完善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诉讼结果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对之策。

%Auxiliary expert is one of the main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suit,which plays important role in balancing the benefit game between the accuser and the defender,finding out the truth and forming a fair and reasonable judgment results eventually. In this situation,the present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the auxiliary expert system,then sorts ou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oblems about auxiliary expert system in crimi-nal suit.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uxiliary ex-pert system from perspective of specification elected proceedings about the auxiliary expert,clar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uxiliary expert,establishes the participation procedures of the auxiliary expert,and improves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judgment results about the auxiliary in criminal suit.【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85-88)【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控辩双方【作者】张欣;张翼飞【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长春130021;吉林警察学院长春13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专家辅助人概念界定专家辅助人概念界定,需要从其本质出发。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角度出发,探讨了该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改进路径。

文章先从理论基础着手,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和功能,进而深入探讨了目前制度的缺陷及优化路径,最终提出了对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专家辅助人是指根据案件需要,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专业意见的一种诉讼辅助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

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一)定义及法律地位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专业知识支持的人。

他们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是为案件提供专业的科学分析和判断,为法官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专家辅助人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帮助法官了解案情,科学、合理地处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此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帮助,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专家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对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存在缺陷,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同时,制定统一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一、定义
1. 专家辅助人:是指受委托、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出庭对案件事实、法律等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行业门的人员,具有与诉讼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

2.出庭规则:是指表明参加庭审时,判断专家辅助人可以发表什么样的意见,出庭形式和要求所制定的规则。

二、出庭规则
1. 专家辅助人出庭,应该当庭受理人宣读起诉状、开庭宣布书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及其宗旨和调解协议,同时应该有证人进行解释,保证平衡主客观证据的比例,并以抗辩辩护人最具有结论性的权利。

2. 当庭提出的法律意见必须符合法律实际,不能有虚假等错误表述,也不能提出不明确的、模糊的意见。

3. 当庭需要提及专业术语时,必须要能够和宣读文书辩护人、公证人、证人及代理人沟通讨论,以使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4. 保持庭审应有的客观性,不能以一些偏见的看法、个人的政治态度或世界观介入审判,否则会影响到客观证据的准确,而产生对审理的不良影响。

5. 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应该比较全面,不遗漏其它专家的观点,只采取其中的意见而不是综合多方意见,以使审理更具有严谨性。

6. 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可以提前就庭审内容提出要求,由具体案件的人把分析要求写在请求函上,在专家辅助审查完被诉方风险预控计划之后再提出该请求。

7.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以及出庭的其它事项应由当事人负责支付和安排,有关费用应该由有关单位或人员统一安排,方便审理进行,从而达到有效审理。

总之,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必须遵守诉讼法等规定,既要考虑被诉方的正义,也要考虑正义方的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创专家辅助人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潮流,也满足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专家辅助人概述(一)名称界定社会上有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的观点,这种名称界定并不确切。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其设置的目的是协助当事人从证伪的角度来揭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功能在于推动证据科学化,推进控辩平衡,弥补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提供正当化资源。

因此称之为“专家辅助人”较之“专家证人”更为确切。

因此,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某学科专业知识,并受到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聘请,在庭审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辅助聘请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不属于证人证人是在诉讼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之所以参加诉讼,是基于其亲身参与了案件的某一过程,对案件事实有不可或缺的认知价值,这种认知只有证人本人拥有,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为他人所替代的。

而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认知时间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在时间上要晚于证人,他们作证是基于特别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被当事人、公诉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或选任的,是可以被更换和替代的,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证人范畴。

专家辅助人有别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虽然都是根据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但两者具有较大差别。

第一,在我国,鉴定人需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聘请或选任代表自己立场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专业人士的辅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或专业问题,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庭理解专业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家资质的认定、辅助过程的监督、以及辅助结果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专家资质的认定目前,对于专家的资质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导致专家的资质参差不齐,影响辅助结果的准确性。

(二)辅助过程的监督在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辅助结果的采信由于缺乏科学的采信标准,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策略(一)明确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应制定明确的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就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同时,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应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包括证据的可靠性、科学性、公正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

(四)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应加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结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准确的重要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合法、高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刑事审判活动。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派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是协助法院进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实调查,提供专业和科学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专家辅助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判断错误。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案件相关方不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科学化。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促进司法科学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科学、公正、合法的审判结论。

4. 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领域知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不完善。

目前,专家辅助人的选拔依靠法院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

2. 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度不均衡。

目前,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和法院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另一些地方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认识不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意见不被充分重视。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文构建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确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被视作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然而,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控辩双方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利明显失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形式化等问题依然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窘境。

究其根源,在于诉讼程序,而不在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

在“科学证据裁判主义”⑴的今日,对于鉴定意见本应适用健全而严格的审查机制来辨别真伪,但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极强的专业性和公诉人与法官对鉴定人的过分信赖,以及辩护方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权与质证能力的缺失,审查机制和质证环节形同虚设,鉴定意见往往直接被采纳,打官司变成打鉴定,鉴定人甚至成为事实裁判者。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能使法官在与行家里手的对话中全面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⑵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修改后刑诉法虽赋予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其诉讼地位。

对此,学界主要的观点有证人说、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和诉讼代理人说。

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地位来分析,其应当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表现在其工作的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

”⑶同时修改后刑诉法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法制园地2016・12(下)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覃豪曼摘要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201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还极大的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很多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其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乃至整个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作者简介:覃豪曼,广西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02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根据当下案件审判中不同领域案件的专业性问题不断深化,极大增加了法官审判案件难度的现状下,吸收引进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而产生的。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是最早规定的。

早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中已经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谓称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

而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沿用了这一谓称,对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定义。

一、建构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是公权力用于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

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比较,刑事诉讼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其固有的特殊性不容小觑。

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某个被追诉者切身重大权利的剥夺情况,而且也关系到我国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专家辅助人作为化解诉讼中专业难题的法庭之友,在刑事诉讼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建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如下:(一)从宏观层面上看1.弥补了现行制度的缺陷,节约了诉讼资源:当今社会,案件数量的激增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专业化已成为当下各地法院都面临的现实情况。

由于案件专业性的需要,近年来大量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审核批准设立。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根据需要,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为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选任主要由法院负责,选任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往往模糊不清,导致其在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时存在困难。

3.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往往面临来自控辩双方的压力和干扰,其权利保障亟待加强。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1. 科学选任专家辅助人。

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机制,确保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引入控辩双方对专家辅助人的评价机制,以提高选任的准确性。

2.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确保其在协助法官解决专业问题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专家辅助人的独立地位和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控辩双方的干扰和压力。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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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文构建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确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被视作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然而,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控辩双方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利明显失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形式化等问题依然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窘境。

究其根源,在于诉讼程序,而不在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

在“科学证据裁判主义”⑴的今日,对于鉴定意见本应适用健全而严格的审查机制来辨别真伪,但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极强的专业性和公诉人与法官对鉴定人的过分信赖,以及辩护方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权与质证能力的缺失,审查机制和质证环节形同虚设,鉴定意见往往直接被采纳,打官司变成打鉴定,鉴定人甚至成为事实裁判者。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能使法官在与行家里手的对话中全面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⑵
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
(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修改后刑诉法虽赋予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其诉讼地位。

对此,学界主要的观点有证人说、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和诉讼代理人说。

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地位来分析,其应当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表现在其工作的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

”⑶同时修改后刑诉法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依据对法条的文义解释,立法有将专家辅助人列为与鉴定人并列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之意图。

需要明确的是,修改后刑诉法中的证据种类并未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纳入。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并非是向法庭提供证据,而是通过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为控辩双方提供质证途径,帮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意见的效果充其量是否定鉴定意见或使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或科学性、关联性出
现动摇。

”⑷因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不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经双方专家辅助人质证后,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二)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

修改后刑诉法并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选任应以“在具有鉴定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中确定”为一般原则,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虽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但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成就或因突出才能享有社会名望,符合社会对专家的认可标准的人士担任。

此外,还应实行专家辅助人回避制度。

专家辅助人不能是同一案件的鉴定人或者同一鉴定机构的鉴定人。

同时,司法机关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必须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害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不应有这一限制。

这是因为,相较于司法机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害人)处于弱势,为了增强诉讼力量,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倾向于选择自己信赖或亲近的人。

而司法机关委托专家辅助人的目的仅是审查鉴定意见的真伪,因此司法机关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必须保证完全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三)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仅包括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依据修改后刑诉法设立专家辅助人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刑事
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还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提供咨询和建议权。

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事项有权向委托人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是否提出、如何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提出建议。

(2)调查阅卷权。

专家辅助人应享有查阅、摘抄、复制鉴定意见书,就鉴定过程、检材、鉴定方法等相关问题向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了解情况的权利。

(3)参与庭前开示程序权。

专家辅助人有权直接参加针对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帮助委托人辨别鉴定意见的真伪或准确度,提供是否提出异议的建议。

(4)出庭质证权。

专家辅助人有权就鉴定事项代表己方当事人出庭质证,与鉴定人和对方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和辩论。

(5)现场监督权。

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阶段,专家辅助人享有监督权,可以在不影响鉴定活动的前提下,到鉴定场所见证鉴定过程,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制成报告。

在赋予专家辅助人权利的同时也应明确其义务,以规范其诉讼行为。

其义务应主要包括:(1)保密义务。

专家辅助人应当保守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科学、客观义务。

专家辅助人在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必须保持必要的中立性,不能违背尊重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义务。

(四)专家辅助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基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职责,其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理应不限于庭审阶段。

根据委托人的不同,专家辅助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应有所区别。

检察机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专家辅助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专家辅助人的时间应与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相一致。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专家辅助人的时间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专家辅助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由于不承担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原则上对涉及案件刑事诉讼部分的鉴定意见不享有审查权和质证权,也就自然不能委托专家辅助人,但对于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鉴定意见应享有委托专家辅助人进行审查和质证的权利。

自诉案件原告(被害人)有权随时委托专家辅助人。

三、检察机关应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
(一)严守客观公正义务,强化证据意识。

检察官以法律守护者的身份诞生,客观公正是其根本义务。

检察机关要以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为契机,严守客观公正义务,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和对鉴定意见的理性审查,加大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力度,正确对待辩方专家辅助人意见,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二)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

司法实践中,应摒弃过去轻易将鉴定意见视为科学结论的观点,应当认识到鉴定
意见同其他证据一样也具有虚假可能性,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其协助下,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

在形式审查方面,应审查鉴定人资格、鉴定人有无法定回避情形、鉴定过程是否规范、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等内容。

实质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进行判断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客观、全面,来源是否无瑕疵;第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原理,采用的仪器是否科学合适;第三,逻辑推理是否合理、严密,论证是否充分;第四,得出的意见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符合证明标准。

在鉴定意见可能错误或者存在疑问时,可以决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充分把握庭前会议程序。

我国并未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但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

依据这一规定,鉴定意见的开示也应当成为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

这一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公诉人及专家辅助人也可以通过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获知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的具体内容和辩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从而帮助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做好充分准备。

公诉人应详细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注重与专家辅助人的沟通,并结合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做好
庭审预案。

(四)提升公诉人庭审对抗能力。

专家辅助人出庭增强了庭审质证的变数与对抗性。

公诉人一是要扩充知识储备,庭审前对相关专业知识获得一定了解;二是要与专家辅助人加强合作,抓住鉴定意见的质证重点,注重从客观性、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三是要培养严格的公诉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准确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重视经验和逻辑法则的运用,增强庭审应变能力。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蔡墩铭着:《刑事证据法》,五南图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⑵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41页。

⑶黄敏:《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载《政治与法律》XX年第1期。

⑷樊崇义、郭华着:《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中国司法鉴定》XX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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