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华电校教…2010‟21号关于修订《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校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电校教[2008]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一○年十月九日主题词: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规定通知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10月修订)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三)

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标准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承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学籍管理以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根底上延长不超过4年(如:本科4年制,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为8年),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在原学制年限根底上延长不超过2年(如:本科4年制,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展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要进展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存入学资格1年。
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一、补考与缓考1.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以上(含4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2.学生在校考试期间,原则不准缓考。
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须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并由院卫生所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
对于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考试进行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3.凡进行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一、补考与挂科1.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重考成绩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补、缓、重考仍不及格者,为挂科,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挂科的学生进行毕业生补考,毕业生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①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②考试违纪者;③旷考(含补考旷考)者;④对已考核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考。
三、留、降级与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四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②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挂科者;③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40%者;④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60%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②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③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④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⑤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⑥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⑧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20%者;⑨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40%者。
3.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一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0601)

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教育本科生(含独立学院的本科生),不适用于成人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管理制度,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为了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应持黄淮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复查出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招生规定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
经校医院初步确认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
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示范院校建设的需要和学院重点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制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分制和各专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实行弹性学制。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包括项目课程和学习领域)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时量,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必修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毕业的最低总学分.二、学制与学习期限学制:三年学习期限:2-4年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
学习期限最短为二年.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
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三、学期安排和教学计划(一)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灵活安排教学学期。
(二)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教学计划,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允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市场就业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各系部可以打乱旧的寒暑假教学安排,组织相应师生,在学业期限内总学时不超标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具体参见《关于制订高职2008级各示范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
四、课程(一)课程(包括项目课程与学习领域)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 2 -课程或环节。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二)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教务处要组织更多的公共选修课。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教学环节考勤与学习纪律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3至5天由主管系领导审批;请假6天及以上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教学环节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课教师按正式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点名、抽查等)。
第十一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必须重修:1、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者;2、包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3、作业未做达三分之一者。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的结果以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应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学分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理论课以每15或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课以每周计1学分。
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实践环节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同时实行学绩制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学绩Z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乘以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之和,即Z=∑a i y i其中a 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y i为第i门课程考核成绩。
学绩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主要依据。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特点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办法计算。
一般情况下,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未单列考核)、习题课、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听课情况、出勤情况等项目。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课程总结等综合评定。
特殊项目或课程的考核可按适当方式进行。
含有课程实习、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
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六章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重考、缓考第十七条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1、学生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选向课的学习。
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2学分(不包括任选课程)。
第十八条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通过自学等方式如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免修者,须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与开课系主管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思想品德课、体育、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对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
重考合格者成绩记为重考及格。
重修方式一般为听课重修。
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时应单独编班上课。
人数不足时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
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本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缓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重考时不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期限为退役后一年。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健康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因创业需要等原因,本人申请后获得学院批准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但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医疗费用按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以上医疗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
如果本人申请,按免修有关的规定,经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专业课程及格,其他不及格课程少于一门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如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补齐方能跟原班继续学习。
3、因其它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主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过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无正当理由者。
2、在原专业学习达三学期及其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以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的系主任推荐,转入系的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2、我院学生因故需要转往省内、外其他高校,或外校学生转入我院,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并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具体手续由转出、转入学生自行联系办理。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学籍警告与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80%但达到60%者,学校给予为期一年的学籍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籍警告期间,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学籍警告期间,如学习成绩合格,可解除警告。
第三十条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60%但达到40%者,学校将给予为期一年的学籍严重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学籍严重警告处理的学生须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在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跟班试读)。
在此期间,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如跟原班级学习有困难,也可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