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加工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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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车间加工维修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机修车间的管理,进一步与公司所提倡设备加工、维修市场化运营管理运营模式相结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现根据各区队小型零、部件加工、维修流程,为了真正做到管理规范化、有序化、细致化,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节加工范围划分

第一条结合公司提倡市场化运营模式,使的维修、加工逐步向着市场化转型,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矿属各科室、区队及机修车间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机修车间加工、维修范围包括,矿属各区队生产所需的各类型零、部件的加工、维修。以及矿有小型设备的维修等,如:各种规格托辊维修、皮带机的地面检修、维护、及皮带架维修、液压单体、水泵、电机等的维修。各种接地棒、电缆钩、水管钩及插销、三通、过桥等非标件的加工。

第三条井下工程包括:井下管路安装、拆除、回收,井下龙门改造、及井下其它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此项工程可通过机电科开据签证单确认后,单独进行结算。

第二节车间加工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条机电科负责矿属各科室、区队的机加工件、维修件的审批,加工量核定,及车间日常运行管理检查、月度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机修车间应积极参与矿井各生产区队应急故障的抢修工作,了解井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井下抢修技能培训。

第六条矿方不负责提供车间日常加工、维修所使用的工具、及加工原材料。凡加工、维修涉及材料均由机修车间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公司物供采购价格,待加工、维修完毕后,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各科室、区队不得直接对机修车间安排加工任务,各单位小型维修、加工需先由各科室、区队填写由机电科制定的加工维修单。经由科室、区队负责人签字后,报机电科审批,方可安排加工。机修厂在没有经过机电科的同意情况下,不得随意为区队加工任何零、部件。对于紧急配件,可先交付机修车间进行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时间不得超过1天。对于无票的加工件,月末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各区队因设备故障,或生产组织所需,需机修车间人员进行辅助抢修时,应首先在机电科办理临时用工单。月末由机修车间负责进行统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无派工单,将不予进行结算。

第九条凡属区队需进行维修的设备类,或数量超过20件以上的零部件加工、维修,需进行办理《机电科加工、维修签证单》。需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加工。凡属井下改造、安装工程需办理《机电科井下机电工程签证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付机修厂方可进行施工,机修厂根据签证单进行施工,否则视为

违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加工、维修费用归属各加工单位,机电科不予提供区队加工、维修材料。加工完毕统一交付区队、科室进行发放使用。在未经机电科同意,车间不得私自对加工件进行发放,发现一次将给予负责人200元处罚。

第十一条每月截至到20日,车间负责将本月各科室及区队在车间所产生的用工费用、加工、维修费用、井下工程费用,统一按照区队分类进行统计,22日报机电科。因故未能及时上报,将对机修车间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由区队提报的加工件,应首先由区队技术人员出具相应的零、部件结构图纸,或实体参照物。经机电科审核后开据加工票,方可安排车间加工。若区队无法提供实际图纸,将由机修车间委派技术人员,现场测量绘制,将按照50元/小时,进行结算。费用从各科室及区队中扣除。

第十三条对于因加工图纸尺寸误差。造成加工件不能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由具体责任人员承担损失量的20%。

第十四条各队需维修设备,在办理回收票据后,将设备交付车间,由机电科分管人员会同机修车间技术人员,区队人员,对设备损坏原因进行现场分析,填写检验报告。经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区队所需维修设备、部件,若车间现有条件无法完成修复,需离矿进行维修时,必须经得机电科、矿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

办理相关设备离矿手续。方可准予离矿。无矿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设备携带出矿。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六条每月20日前,由区队材料员,统计并核实库存及井下需维修、加工件情况,制定下月加工、维修统计表,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审核通过后,向机修厂下达维修、加工任务计划。若区队在当月中未及时申报下月加工量,车间工作任务紧时,月中将不予安排加工。造成影响由区队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机修厂接到加工、维修任务单后,立刻按照任务单中要求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加工任务。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应提前通知机电科,以便进行协调。对于未通知机电科,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对生产照成影响的,将对机修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机修车间必须建立自己完善的加工维修记录,对每件加工件,必须建立加工图纸资料,并附有加工用料、用工、用时及材料归属等详细加工参数,以备审核。经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将处以100—500元罚款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加工、维修完成的零、部件不得在车间长时间闲置存放。由车间及时通知区队相关人员,进行领用,如各区队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领取,将对该区队主要负责人(队长)处以200罚款。再不领取,罚款加倍。车间建立领用出库记录。对于经车间维修后的中型、大型设备,在维修完毕后,应立即通知机电科,及区队技术人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后方可交付使用

单位。

第二十条机修车间修复完毕的设备,如水泵、电机、风机等,必须经机电科、区队、机修车间三家单位,对修复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对于电器设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在地面进行通电检测,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共同签署验收单,并交付区队使用。

第二十一条车间对维修完毕的设备,建立设备台帐进行统一编号。

对于在限定质保期限内再次出现同样故障时,仍由机修车间免费负责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机修车间在保障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设备维修、加工不对我矿生产加工维修任务造成影响下,可参与外单位加工、维修工作。

第三节结算报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每月20日,机电科开始办理本月机电类加工、维修结算手续,车间于25日之前必须将本月所产生费用结算,并挂账完毕。对于因车间自身原因,未能够按时挂账,对公司当月成本考核造成影响,对车间按照拖延一天,罚款500元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所有加工、维修量,均按照公司所给出定额规定严格执行。对于无法依据定额进行结算的项目,需经双方谈判,商定同意后,以协议形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区队加工、维修的材料均由机修车间负责组织、提供。但部分由矿方提供材料的加工件,将按照用时或计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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