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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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郴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保留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并根据委托承担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三)将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经济
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和廉租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和廉租住房出租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