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按认购书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合同》应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认购单(认购书认购协议)6篇
商品房认购单(认购书认购协议)6篇篇1商品房认购单(认购书认购协议)一、甲方背景介绍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现有意向购买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屋项目中的房屋,现就此签订本商品房认购单(认购书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认购房屋信息1. 认购房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认购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认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认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认购房屋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认购条款1. 甲方与开发商经充分协商一致,双方确认认购上述房屋,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条件和规定执行认购。
2. 甲方应于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3日内向开发商支付认购房屋定金_____________元,定金视为甲方对认购房屋的诚意保证,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定金,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定金不予退还。
3. 甲方应在本认购书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购房款的______%支付给开发商,余款应在房屋交付前(支付时间自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房、交付土地证等)支付完毕。
关于认购协议书6篇
关于认购协议书6篇关于认购协议书 1甲方: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电话乙方:联系方式:手机座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有效通讯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咨双方共同信守。
1、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商品房(商业用房、住宅、车库)一套;房号:_____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 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面积以测绘公司最终实测为准)_____成交单价:__________元/平方米,成交总价:(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2、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公积金、银行)贷款_____元,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付_____ 元整,剩余首付款__________ 元整于_____月_____ 日前交清。
如乙方改变付款方式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的规定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3、认购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4、签约时间请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前交清。
5、双方在签订该认购协议后,须按规定的签约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应付之签约款及其它费用,如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认购权利,乙方选定的商品房由甲方另行出售,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定金归甲方所有并按已付房款的10%向甲方交纳退房手续费。
6、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上述定金直接抵做房款。
7、买卖条款以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效力终止。
甲方置业顾问签字:乙方签字:客服经办人签字:乙方经办人签字:甲方销售经理签字: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地点:营销中心关于认购协议书 2房屋认购协议书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甲方(拥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的房屋,乙方自愿认购。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12篇)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12篇)房屋买卖定金合同1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房屋概述1、房屋区位: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院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2、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类型:商品房;3、房屋权属证编号:______________房屋权属人姓名:______________;4、甲方向乙方出售本房产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拾_______万元)。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房屋证件和手续必须真实、有效;2、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购房定金后,甲方须在2日内和乙方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在7日内办清相关手续。
过户手续费乙方负责付元(大写:贰仟元),其余由甲方负责;3、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也未对该房屋及其产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留置;4、甲方在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腾空房屋;5、甲方应把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及电视费等相关费用交清。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2、签定本协议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万元);3、乙方须在房产过户(以拿到乙方新的房产证为准)后1个月之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交清余款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万元);4、乙方必须在甲方交房前交清所有购房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房屋钥匙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项。
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不符
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不符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常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内容不符。
这种情况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也引发了许多纠纷。
本文将从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的定义、不符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的定义1. 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意向确定后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主要约定了购房者拟购买的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
认购协议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2.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达成购房意向后签订的一份正式书面合同,明确了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详细信息。
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认购协议书与购房合同不符的原因1. 开发商原因(1)误导购房者: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能故意夸大房屋的优点,或者隐瞒房屋的不足,导致购房者对房屋实际情况产生误解。
(2)擅自更改规划: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更改原有规划,导致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户型、绿化等方面与认购协议书不符。
2. 购房者原因(1)缺乏购房经验:部分购房者对房地产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房屋交易流程了解不足,导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未能仔细审查合同内容。
(2)急于购房:部分购房者因为急于购房,往往在未充分了解开发商信誉、房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下,就匆忙签订认购协议书。
三、解决办法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确保开发商按照法定程序开盘、销售。
对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等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为购房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纠纷预案
商品房销售纠纷预案一、定金纠纷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
《认购书》没有定金条款的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
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
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
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纠纷依据:1、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 、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3、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4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5、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未获得贷款引起的纠纷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
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认购纠纷案例警示认购及签约风险
商品房认购纠纷案例警示认购及签约风险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引言】目前,国内人均住房拥有率并不高,同时,因为刚性需求的购房者较多,随着房地产限购限贷的政策出台,同时并没有明显的松动,住宅类房地产企业资金回笼主要来自于商品房的预售,本文主要根据个人在处理商品房预售纠纷的有关案件中,分析和探讨有关个人购房者在商品房认购或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遇到的纠纷以及风险提示,在进入主题之前,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李某前往惠州某花园打算购买一套房屋供自己居住,李某前往该花园的售楼处进行了有关了解,售楼处的销售人员王某向其介绍了该楼盘的有关情况,李某查阅了认购协议书,其中认购协议里约定了有关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更名或者增加认购人的名字以及未按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关认购定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李某在售楼处王某的引导下看了公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该楼盘的有关配套设施的广告宣传资料。
之后,李某在王某的极力推荐下,交付了认购该楼盘A栋16B的房屋的认购定金人民币2万元,认购书里约定了在2010年11月1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外,该认购书里有一条约定内容为:乙方(即李某)已理解并同意甲方(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附件,并同意完全按照该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任何条款,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因此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认购定金。
2010年11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到售楼处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发觉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还附加了开发商出具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进行了免责声明,另外有关配套设施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尤其是补充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相对苛刻,而修改的配套设施又跟李某之前的想法出入较大,与李某购买的意愿相违背。
李某因此与售楼处协商退还认购定金,不再购买认购的房屋,售楼处王某因此出具了认购书并提及里面约定的条款,因此,王某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购房合同价格做高的风险
一、逃税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房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属于逃税行为。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将面临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具体风险如下:1. 罚款:逃税金额的50%以上5倍以下;2. 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每日按滞纳金额的0.05%加收滞纳金;3. 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合同纠纷风险购房合同价格做高,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以哪个价格为准将是一个难题。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纠纷:1. 合同纠纷:若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 房屋产权纠纷:若开发商以低价备案,购房者以高价购房,一旦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购房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3. 税费纠纷:若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导致税费计算错误,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贷款风险购房合同价格做高,可能导致以下贷款风险:1. 银行贷款额度不足:若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银行可能根据较低的价格评估贷款额度,导致购房者贷款不足;2. 贷款利率上升:若合同价格做高,购房者可能面临较高的贷款利率,增加还款压力;3. 房屋价值下降:若房价下跌,购房者可能面临房屋价值下降的风险,导致还贷压力增大。
四、交易成本增加购房合同价格做高,可能增加以下交易成本:1. 税费增加: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导致税费计算错误,增加购房者的税费负担;2. 交易成本增加:购房合同价格做高,可能导致购房者支付更多的中介费、评估费等交易成本。
总之,购房合同价格做高存在诸多风险,购房者应谨慎对待。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一致,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商品房认购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
。
但 由于 就 具 体合 同 条款仍 未达成
,
致
,
未能签订 正 式合 同
。
的是 将来订 约 而 不 是 将来 洽 谈
,
但是 双 方仍然保 留着就 商品 房认 购书
。
后 因 房价 上 涨
该 公 司 拒 绝 签 订 买 卖合 同 和 交 付房 屋
未 约定 的 内容 进
人
,
一
步商谈 的权 利
因此
,
无 论是 开 发商 还 是 ; 买 受 隹
开
年7 月
,
我接 到通 知 后 到该 公 司 洽 谈 签 订 合 同 事 宜
,
并 向该 公 司
:
发 商 就 有 义 务保 留 目 标 房
人 洽谈
。
并 按 照 商 品 房 认 购 书约定 的 义 务 与 准 买 受
,
交付购 房款 30 万 元
该公司
,
工
作 人 员 出具 的 收据 载 明
,
今 收到 交款人
● 读 者 姚玲 来信 反 应
:
● 律 师说 法
一
我 与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签订 商 品 房 认 购 书
购 该 公 司 开 发 的 某 大厦 1 0 0 6 室
,
份
,
双 方 约定 : 我 认
一
商 品 房认 购 书 是 商 品 房 买 卖合 同 的预 约合 同
约和 本约最根 本 的 区 别在 于
,
品 房认 购 书也 可 以认 定 为商 品 房 买 卖合 同
对 当事 人 双 方 产 生 约 束
房认 购 书具 备 了 商 品 房 买 卖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认筹和下定
认筹和下定。
认筹:认筹属于开盘前的行为,也就是在房子的价格都还没出来之前,花钱买预约一个选房的名额。
开发商认筹的目的,一个是摸底,看楼盘人气怎么样,再就是根据这个来作为定价的依据之一。
认筹金是可以退的,所以小编建议要是对某楼盘很有兴趣,还是参加一下认筹,这样就会有优先选房的资格。
下定:是在开盘以后的行为。
这个时候房子价格已经出来,你也选定了具体的房号,也就是相当于是这个房子不出意外就是你的了。
一般来说下定以后,你不想买了的话,钱是不会退给你的,当然,还有个签认购合同的时候,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简单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订金是可以商讨退还的。
签订认购合同: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简单说来,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签订认购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这个很关键。
详情如下: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由于《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下列缺陷:1、内容过于简单。
实践中有一部分认购书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等基本事项,而对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等重要条款却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全面了解交易条件。
2、约定不明确。
一部分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本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但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定造成没按时签约的具体因素,从而很可能最终签不成正式合同而造成纠纷。
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可能会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者开发商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而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很有可能不能返还。
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
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
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
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
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
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
李继刚、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继刚、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继刚;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继刚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继刚【当事人-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凡政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梁仪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爱琴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凡政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梁仪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爱琴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凡政梁仪马爱琴【代理律所】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继刚【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龙族佛光高尔夫项目认购书》应否解除。
涉案商品房系龙族建业公司与海基置业公司合作开发,因龙族建业公司不具备开发资质,涉案项目的相关手续均办理在海基置业公司名下。
房地产市场是否景气、房屋价格是涨是跌均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对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处分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龙族佛光高尔夫项目认购书》应否解除。
本案中,虽然李继刚与龙族建业公司仅签订了涉案认购书,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书中约定了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且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龙族建业公司已按约定收取了李继刚交付的全部房款,李继刚亦领取钥匙接收房屋,故应认定李继刚与龙族建业公司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订立认购书的目的已实现。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怎么处理?1.区分定金与订金。
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买受人(购房者) 与出卖者(开发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与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纳“订金”或“定金”。
但是,“订金”和“定金”的法律意义是决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1.区分定金与订金。
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买受人(购房者) 与出卖者(开发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与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纳“订金”或“定金”。
但是,“订金”和“定金”的法律意义是决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余;三为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为违约定金,指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适用的基本规则是:《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令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定金的作用通常有两种:(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 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余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按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
出现违约事项时,也不能适用订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订金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或者风险
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或者风险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定义和作用商品房认购书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签署的一种书面协议,其中包含了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购房者在认购书上确认自己购买商品房的意向,同时开发商也承诺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条款出售商品房。
商品房认购书是购房者购房的第一步,也是购房双方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在商品房认购书签署后,购房者就具有了一定的购房权益,开发商也应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商品房认购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2.保障购房者权益。
商品房认购书中通常包含了购房者的支付方式、按揭贷款条件、合同解除条款等内容,能够有效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3.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
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对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购房者应注意以下事项:1.认真核对认购书内容。
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应认真核对认购书中的各项内容,包括商品房的详细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处理等条款,确保没有遗漏和错误。
2.注意谨慎选择开发商。
购房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房时,应谨慎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开发商,避免发生开发商破产或房屋质量问题等风险。
3.了解合同解除条款。
商品房认购书中通常包含了合同解除的条款,购房者应了解这些条款,并在签署认购书前慎重考虑,确保自己在必要时能够顺利解除合同。
4.避免被动付款。
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应注意避免被动付款,即在不明确房屋性质或项目前景的情况下先行付款,以免造成资金损失。
5.保留相关证据。
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应保留好认购书及相关凭证,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1.信息不真实。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巍【审理法官】蒋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个人】张祥张春华张丽【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萌萌唐宁【代理律所】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祥【被告】张春华;张丽【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虽然2016年5月26日《商品房认购书》载明张春华认购廊坊市馨玉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成交总价为541133元,但本案中,不能以《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代替或制约张祥与张春华、张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加之张祥与张春华、张丽均了解涉案房屋没有开始施工、没有看到售楼处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均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风险,均未尽到买卖房屋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均有过错,并支持张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认定准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签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
购房合同认购书,作为购房过程中的一环,通常被购房者视为购买房屋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认购书违反法律法规购房合同认购书是购房过程中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若认购书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未经批准的预售许可证、虚假广告宣传等,该认购书将无效。
二、认购书内容不明确认购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预约,其内容应明确、具体。
若认购书中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从而使得认购书无效。
三、认购书存在欺诈行为若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等,购房者可依法请求认定认购书无效。
此外,若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行为,认购书也将无效。
四、认购书违背公序良俗认购书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内容应遵循公序良俗。
若认购书中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如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该认购书将无效。
五、认购书未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
若认购书是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或者一方未真实表达意愿,该认购书将无效。
六、认购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购书签订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若一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认购书将无效。
针对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购房者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认购书、开发商的宣传材料、相关合同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
2. 咨询专业人士:购房者可咨询律师、房产中介等专业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3. 向相关部门投诉: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如住建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寻求帮助。
4. 依法诉讼: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有多种,购房者需在签订认购书时仔细审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网上买房签约与合同价格不符怎么办
网上买房签约与合同价格不符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买房的时候都会进行网上签约,主要是网上签约的话比较简单跟方便,同时能够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网上买房签约与合同价格不符怎么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网上买房签约与合同价格不符怎么办只要是合同就有法律效力,只是其生效要看具体情况。
售价要按双方协商价格,举个例子,如果当初双方协商合同条款时,协商的价格是5900元、平方米,而且双方都同意了这个价格,只是在进行网上签约时网上的价格没有更正,依旧定为5600元、平方米,即网上签约时房价与文本合同不符,那么开发商方面只是有过失,没有及时到建委更正价格数据,双方还是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来执行合同,双方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首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由此可见,双方还是要事先约定。
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在网上签约时,双方对于约定的价格是认可的,那么如果在签订文本合同时,将价格任意变更,这是开发商违约,开发商需要按照网上的合同来执行,如果不执行,就需要给予购房者相应的赔偿。
二、房屋面积与买房合同不一致怎么办在房屋买卖中,还经常会遇到因房屋面积多少或测量不一致发生的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一)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误差不能作为增减价款和解除合同的理由。
我国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对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有不同的标准。
如有的是以建筑面积计算,有的以使用面积计算,在相同的以建筑面积计算时,在不同的时期还有不同的公式。
公式不同,计算的结果也不同。
如果是相同的计算公式,实际测量后计算的面积和出售方的面积不同以查清误差的原因。
苏康娟、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康娟、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9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康娟;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康娟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康娟【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晶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晶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晶【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康娟【被告】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苏康娟向本院提交:1.苏康娟与王武东的微信聊天记录。
王武东是附近村民,其确认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曾经是墓地。
2.苏康娟与何伟强的通话录音。
何伟强也是附近村民,证明涉案别墅之前是墓地。
3.视频,证明认购书签订后,贤庄公司私自将涉案房屋里面的冰箱搬走了,因为合同里面约定的是带装修,带家具出售的房屋,证明贤庄公司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4.苏康娟与贤庄公司的销售杨凤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内容是杨凤萍以不退还或拖延退还700万为要挟胁迫苏康娟放弃300万,但苏康娟不同意。
贤庄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来源不明,贤庄公司对其三性均不认可,认为不具有证明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发商不按认购书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合同》应如何处理简介:蔡某与某房地产商签订一个“房屋签约流转单”,约定未来购买的房屋号、面积、价款等信息,待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加价,双方协商未果以至对簿公堂,商品房律师告知您若开发商不按认购书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额权益。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律师
【案情简介】
蔡某购买了龙湖公司开发的龙湖新城二期商品房一套,2008年3月15日龙湖公司向蔡某出具了“龙湖新城签约流转单”,流转单中记载了房屋号、面积、房屋总价及支付定金数额等内容,该流转单有龙湖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龙湖公司凭此流转单确定蔡某已经预定了流转单中所载明的房屋。
签订流转单后,蔡某先后向龙湖公司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含定金2万元。
2009年3月龙湖公司向蔡某发催告函,要求蔡某于2009年3月15日到龙湖公司以199万元缔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逾期房屋将不予保留。
蔡某对此不同意,并复函要求龙湖公司按照签约流转单中双方确认的原房价162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在房屋价款问题产生争议。
后龙湖公司在2009年5月将此套房又卖给第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合同已经进行了网上登记备案。
其后,龙湖公司又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
2009年8月蔡某将开发商龙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龙湖公司按照签约流转单中约定的价格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没有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后蔡某慕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帮助想想办法。
李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后,建议蔡某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龙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某购房款50万元;龙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律师剖析】
认购书的一种,通常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会与买受人签订诸如预订书、签约流转单、认购书、定购书等各种形式的协议。
以下对上述各种形式的协议统称为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呢?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当事人双方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合意。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理论,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于将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那是否所有的认购书都不能认定为本约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见,在满足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商品房认购书有可能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签约流转单”中关于房屋交付、付款方式、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都未进行约定,只是简单写明了房号、房屋价款等信息。
因此,对于该“签约流转单”尚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鉴于此,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签约流转单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已将房屋卖于第三人,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
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不知情的,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那么该第三人就构成善意取得。
蔡某便不能再向开发商主张要求以原价格购买此套房屋,但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开发商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磋商阶段擅自提高商品房价格,并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买受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因此,买受人可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策略指引】
商品房律师李松结合本案的情况,认为买受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主张权利:
一、要求开发商按照签约流转单中确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结合本案的情况,目前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于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如果买受人再要求开发商按签约流转单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了。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买受人的这一诉讼请求。
二、买受人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
失。
目前,双方不能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看到房屋价格上涨,为了追逐利益,擅自提高商品房交易价格。
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行为发生在双方正式缔约之前,因为开发商的违反诚信给蔡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对比上述两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才能更好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方式在表面上可以为买受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要求是很难被支持的,相反买受人要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蔡某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因此,建议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要慎重,盲目提出要求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浪费大量的精力,事倍功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律师李松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