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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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1—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对建工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二、约谈的对象和范围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适用于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所有参与生产工作的人员。

三、约谈程序1.安全生产约谈程序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安全生产约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额外约谈。

3.约谈对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安排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员。

4.约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5.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2)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全行为、不良习惯等问题进行查找和分析;(3)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6.约谈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员。

四、约谈的效果与措施1.被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结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整改要求,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对于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2)限制其相关工作权限;(3)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违规处理对于拒不接受约谈、故意隐瞒事实、不配合整改等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顿、停职检查、取消岗位资格等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和疏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改进。

七、附则本办法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于颁布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建工集团领导同意后进行。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建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二、约谈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通过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约谈,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有效的指导。

2.意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约谈的对象1.目标范围: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和岗位。

2.约谈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计划。

四、约谈的程序1.选择约谈对象: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检查情况,选择需要约谈的部门和岗位。

2.发出约谈通知: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后,应按时、按要求参加约谈。

3.进行约谈:约谈一般分为小组约谈和个人约谈两种形式,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4.记录约谈内容:对约谈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建议进行记录,并形成约谈记录。

5.完成约谈报告:约谈记录应及时整理成约谈报告,并报送相关领导。

6.约谈回复:约谈对象收到约谈报告后,应针对约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领导进行回复。

五、约谈的频次和周期1.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重要程度,安排不同频次的约谈。

2.周期: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约谈。

六、责任和考核1.约谈责任: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相关部门和岗位均有约谈责任,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约谈工作。

2.约谈考核:将约谈工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参与约谈的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绩效评估。

七、改进措施和监督机制1.改进措施:根据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2.监督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约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进行相关的整改和提升。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升集团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工集团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集团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所有在编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约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原则是全员参与、定期约谈、问题导向、追究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作业人员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一般由上级领导约谈下级,也可以由同级领导约谈同级或下级领导。

约谈可以是个别约谈,也可以是集体约谈。

第八条约谈前,约谈人应事先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工作情况、工作表现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准备好约谈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约谈时,约谈人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保持约谈的私密性和严肃性,并严格遵守约谈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约谈应当从事实出发,以查明问题原因、解决问题为目标,采取耐心听取、客观分析、积极引导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约谈时,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注意言辞文明,互相尊重,不得辱骂、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约谈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第三章约谈内容第十三条约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约谈人要求被约谈对象对安全生产负起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全生产措施:约谈人要了解被约谈对象对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等。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系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级、县级(含市辖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的对话。

目的在于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与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县级(含市辖区)及相关部门,应予以约谈:(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在短期内连续发生若干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出既定控制考核指标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广泛、舆论高度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六)省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能有效整治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约谈通知,并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

第五条如需约谈市级主要负责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六条如需约谈市级分管负责人,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七条如需约谈县级(含市辖区)主要负责人、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负责人,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需依照纪要内容执行。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约谈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约谈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约谈时间安全生产约谈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三、约谈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等。

2.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

包括事故隐患的发现情况、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效果等。

3.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提高约谈对象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识别和事故风险的评估能力。

4.安全生产投入和设施设备的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

包括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

四、约谈方式1.定期约谈:约谈人员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并确定具体约谈时间和地点。

约谈一般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会议、座谈、谈心等形式进行。

2.不定期约谈:在特殊情况下,约谈人员可以突击约谈,对重大隐患、特殊情况进行重点询问和约谈。

突击约谈应注意方法和方式,确保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约谈结果1.安全生产约谈工作记录:约谈人员应将约谈内容、约谈对象的表现和承诺、约谈人员的建议和要求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2.落实整改:约谈人员根据约谈情况和约谈对象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约谈对象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约谈结果的跟踪与考核:约谈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确认整改效果。

约谈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公司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

(Ξ)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119火警出警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公司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召开。

约谈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隐患治理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由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针对约谈事由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所采取的举一反三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工厂、企业、公共场所等各个领域,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首要任务,加强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没有充分意识,不注重安全生产的企业,应该采取约谈、诫勉等措施来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1.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的概念安全生产诫勉约谈,是指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存在危害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或者事件,进行约谈、诫勉,提出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的一种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和制度,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的实施步骤(1)识别问题首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识别,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通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收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为下一步的约谈、诫勉制定方案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2)约谈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确定后,进行约谈。

约谈的内容包括对企业现状的描述、对问题的指出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等。

约谈的形式可以通过安排有关专家或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进行调查,并通过官方信函或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约谈。

在约谈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图,语言应该明确清晰,使企业明白自己的不合理之处,同时也要倾听企业方面的认识和意见,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

(3)诫勉除了约谈,对于一些情况严重或根本不听劝告的企业,还可以采取诫勉措施。

诫勉的形式一般为官方公告,并加上处罚措施,以达到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诫勉措施的实施不属于惩罚性措施,而是一种警示和提醒的作用。

在许多企业长期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之后,应该及时取消已经发布的诫勉内容。

(4)检查在约谈和诫勉措施实施后,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保障企业在问题解决后依然能够按照规定生产,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1. 前言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采取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行约谈,并相应的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本文档主要介绍如何实施安全生产约谈。

2. 安全生产约谈的概念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约谈,要求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改,以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安全生产约谈的原则1.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加强约谈企业的责任意识,重视从企业内部管理入手,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整改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问题。

4.进行约谈的主要对象是企业领导,确保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安全生产约谈的实施程序4.1 告知约谈在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之前,约谈人员应向被约谈人员发告知函,明确被约谈的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信息,被约谈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做好相关准备。

4.2 约谈会议约谈会议是安全生产约谈的核心环节。

在会议上,被约谈人员需向约谈人员介绍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约谈人员则会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

约谈会议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谈双方应尊重对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

2.约谈会议的过程应有记录,以备后续参考。

3.约谈人员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4.3 约谈整改在约谈会议结束后,企业应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告给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应对企业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整改措施得以落实。

4.4 整改跟踪约谈结束不代表整改工作的结束,约谈人员应与企业保持联系,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如果发现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约谈人员应及时提出批评指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安委〔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以下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一、安全生产约谈的目的安全生产约谈的目的是通过约谈,加强安全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约谈的对象约谈的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

三、约谈的程序和内容1.约谈对象的确定:根据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进行筛选,并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约谈请求。

2.约谈准备工作:约谈前,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对约谈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其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等。

3.约谈实施:约谈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在约谈会上,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个别约谈、现场询问等方式,与企业负责人沟通交流。

4.约谈结果和整改要求: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约谈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定期跟踪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进行反馈。

四、约谈的权力和义务1.约谈主体有权要求被约谈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检查和调查。

2.约谈主体有义务对约谈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被约谈对象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约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4.被约谈对象有权向约谈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问题和困难。

五、约谈的效果评估和奖惩措施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约谈的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得到了解决或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若发现问题没有解决或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没有改善,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产、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方案,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约谈对象。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员等。

1.3 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生产部门、设备维护部门、质量部门等。

二、约谈内容。

2.1 安全生产政策宣传,约谈对象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政策进行宣传,让员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政策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2.2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约谈对象应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落实情况,确保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2.3 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约谈对象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约谈对象应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2.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约谈对象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三、约谈方式。

3.1 定期约谈,每季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约谈,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2 不定期约谈,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较多或者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时,可随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约谈。

3.3 约谈记录,每次约谈都要做好约谈记录,记录约谈对象对安全生产的态度、认识和承诺,以便后续跟踪检查。

四、约谈效果。

4.1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约谈,使约谈对象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4.2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约谈,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4.3 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通过约谈,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制定本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总部领导、项目经理、班组长等;约谈对象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的人员。

3.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是约谈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通过约谈,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约谈内容1. 约谈目的是全面了解约谈对象参与的工程项目或工作环境,以及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情况。

2. 约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对公司安全制度的知晓和执行情况,包括作业规范、安全操作程序、安全标准等。

(2) 安全工作措施:了解约谈对象对工程项目或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措施,对安全设施和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 事故隐患排查:了解约谈对象对工程项目或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的情况,对已发现的隐患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进展情况。

(4) 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约谈对象对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参与情况,包括是否参加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对培训内容的理解等。

(5) 安全管理能力:了解约谈对象在工程项目或工作环境中发现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组织能力。

三、约谈程序1. 约谈的时间和地点由约谈人员确定,并提前通知约谈对象。

2. 约谈由约谈人员主持,可以随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3. 约谈进行时,约谈人员应对约谈对象的回答进行记录,并制作约谈报告。

4. 约谈报告应详细记录约谈对象的回答和约谈人员的评语意见,并在约谈结束后及时送交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5. 如发现约谈对象存在安全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通知约谈对象限期整改。

四、约谈结果1. 约谈报告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后,由总部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归档,作为约谈对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约谈,约谈期限一般不超过1小时;2. 安全生产约谈应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代表参与约谈;3. 安全生产约谈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改进措施、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等。

二、约谈程序1. 首先由主持人简单介绍本次约谈的目的和要求;2. 其次,责任单位代表详细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工作的组织情况、安全设施和器材的维修和更新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等;3. 然后,与会人员对报告进行提问和答辩,重点关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4. 最后,主持人总结本次约谈内容,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三、约谈要点1. 突出安全隐患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开展。

2. 推动责任落实约谈时要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责任到人,落地落实。

3. 重视员工参与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约谈时要关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通过约谈促进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参与,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 安全教育培训约谈过程中要强调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提醒责任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约谈结果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良好的单位,要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并鼓励其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势;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设置整改期限,进行督促和检查;3.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深入调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五、约谈记录约谈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约谈内容和要求、整改建议等,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然而,近年来,由于某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导致了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提出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事项的约谈,以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下面,我将从安全生产约谈的目的、对象和办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约谈的目的安全生产约谈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违规企业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通过约谈,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改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约谈的对象安全生产约谈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生产或违法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

这些企业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等原因,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通过约谈,政府和监管部门能够敦促这些企业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争取早日解决安全问题,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一)约谈程序安全生产约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收集: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措施等。

2. 安全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哪些企业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约谈。

3. 约谈通知:对确认需要约谈的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负责人按时参加约谈,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4. 约谈进行: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约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交流,向企业负责人传达监管部门的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监督,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约谈内容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个人或部门,进行责任约谈,明确责任。

2. 针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于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个人或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督促整改。

3.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约谈,指导解决。

四、约谈程序1. 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在发现问题或隐患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准备约谈。

2. 约谈由上级主管与被约谈人进行,可以适当邀请其他部门或专家参与。

3. 约谈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被约谈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表达观点。

4. 约谈过程中要求被约谈人如实陈述问题原因、整改进展和存在的困难,并提出解决措施和计划。

5. 约谈结束后,应当对整个约谈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留存相关材料。

五、约谈结果1. 对于个人或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提出整改要求。

2. 约谈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约谈人,确保其理解和接受。

3. 如果发现更严重的问题或责任不落实情况,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或调整措施。

六、监督和评估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查看工作的效果和改进的空间。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约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约谈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3. 对于约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于制定后立即生效,之前的约谈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是一种重要的安全管理手段,通过约谈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法,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约谈的实施办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一、约谈对象确定
安全生产约谈的对象主要为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等。

二、约谈时间
安全生产约谈的时间一般选择在工作日,以确保约谈的效果。

三、约谈程序
1. 通知约谈:相关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时,应提前通知企业负责人,并确定约谈时间和地点。

2. 约谈内容:约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等。

3. 约谈记录:对约谈的内容进行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内容、解决方案等。

四、约谈结果
根据约谈内容,约谈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安全生产监督
相关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辽阳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辽阳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辽阳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辽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辽阳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约谈的内容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核实并检讨安全事故的发生,约谈对象可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章约谈方式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可以采取书面约谈、口头约谈或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具体约谈方式由约谈对象所处单位或相关部门决定。

第四条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章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程序包括约谈准备、约谈实施和约谈记录。

第六条约谈准备阶段:(一)明确约谈的目的和内容;(二)确定约谈对象;(三)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了解约谈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四)制定约谈计划,确定约谈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约谈实施阶段:(一)按照约谈通知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约谈;(二)约谈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三)约谈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约谈对象的陈述,并提出相应问题,约谈对象应当如实回答;(四)约谈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提供技术支持;(五)约谈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第八条约谈记录阶段:(一)约谈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内容、约谈结果等;(二)约谈记录应当由主持约谈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保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送。

第六章约谈结果和处理第九条约谈结果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约谈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约谈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约谈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章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约谈实施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上一级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约谈实施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约谈效果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方案

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职责,创新安全管理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名词解释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约谈人指参加约谈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安环部及其他相关人员。

约谈对象即被约谈人。

二、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方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领导小组为保障本次活动成效,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XX组员: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安环部负责人叶听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建约谈执行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协调、统筹、考核等事项。

四、约谈对象包括公司和外协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员工。

五、约谈方式公司建立三级约谈,采用面对面的形式进行。

一级约谈:主要针对部门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安环部及其他必要人员参加。

二级约谈:主要针对班组长,由人事部、安环部及此班组长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级约谈:主要针对员工,由人事部、安环部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约谈情形主要针对以下情形进行约谈:1、现场管理考核中,责任区域连续三次黑旗或半年内三次(包括三次)以上黑旗;2、现场管理考核中,责任区域半年四次(包括四次)以上黄旗;3、本部门一季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工伤事故;4、本部门发生影响较大的工伤事故;5、多次落实公司及上级要求不到位的;6、部门员工多次违反公司红线和禁令的;7、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经督促仍未完成整改的;8、多次三违行为;9、其它应当约谈的情形。

七、约谈流程(一)启动约谈安环部提出建议,向领导小组汇报后,启动约谈程序。

约谈批准后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程序、需提供的材料等。

(二)实施约谈1、约谈人说明约谈的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包括原因分析、主要教训、整改措施等;3、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提问,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等;4、做好约谈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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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
(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司局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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