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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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来源:】【更新时刻: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
CNCA-02C-024:2008
2008年3月10日公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5 认证证书
6 获证后监督
7 认证的变更
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认证收费
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5 工厂分级治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
2.1摩托车 motorcycle
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 moped
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4.1.1.1“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型),其:(a)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b)由同一生产厂生产;
(c)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要紧部件;
(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
(e)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同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包括其“变型”和“改型”;
4.1.1.1.1“变型”即指一辆车,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组车(改型),其:
(a)车体形状相同(差不多特性);
(b)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整备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
(c)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的同意最大总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
(d)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环及点燃方式(二或四冲程、火花点燃或压燃);
(e)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假如为内燃单元)气缸工作容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
(f)气缸数量和布置相同;
(g)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输出功率最小值与最
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
(h)电动机工作模式相同(电动摩托车);
(i)变速箱类型相同(手动型、自动型等);
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辆车和其变型车,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录1的资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
装置、部件或系统,然而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
(i)整车整备质量;
(ii)同意最大总质量;
(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
(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
同时
(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
4.1.1.2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同一申请单元的车辆应符合4.1.1.1.1的变型条件。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的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1.3一致性证书参数
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参数和证书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1的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
申请人依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车辆样品1
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能够适当增加送样数量,同一单元不同车型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型式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专门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
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车辆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依照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能够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进行审查。
4.3.1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3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为0.5~2个人日。
4.3.2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操纵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3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关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