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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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具有定期性和特殊性。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编教职工组成,根据学校规模和情况合理确定代表名额,确保各个岗位、学科和年级的代表参与。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领导团队负责组织召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说明议程和时间安排。

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或代表担任主席,确保会议秩序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师资配备、教育教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教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团队提出,并向代表大会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在会上进行详细解读。

代表大会有权对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投票决策。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学校领导团队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如有需要,学校领导团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与代表大会进行沟通和解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议事记录,对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进行记录。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公布,以便教职工了解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保障代表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代表在发言时应尊重他人,注重事实性和合理性。

代表大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代表行使权利的公正和平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选举程序应合法、透明,代表应能够自愿参选,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宣传,以便教职工了解并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由学校领导团队制定,并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

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代表大会的决策和公示。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教职工自治机构,发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合法权益维护和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组织形式,是职工直接行使管理权益、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代表的意识、纪律意识和履职意识,加强代表队伍建设。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做到民主、公开、公正、透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代表选举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办法,明确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灵活多样,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电子投票等形式。

第十条职工代表选举的候选人应当具备担任代表的基本条件,代表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选举结果应当依法公示,并及时通知候选人和代表。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应当制定召开通知,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议程,编制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妥善处理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决议结果及时公布。

第四章代表履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服务。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提前准备会议资料,对相关议题进行充分了解,发表理性建议。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应当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合理化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内决策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机构。

第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所在地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六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劳动合同等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可以要求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

第八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合理的权益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决策,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领导进行评议和监督,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组织与运作第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人数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人数确定,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选举。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集由企业工会负责。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纪要,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备。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证代表权益的充分发挥和代表的脱贫参与。

第四章监督与评议第十六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领导进行评议和监督,可以通过会议、听取汇报、提出建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组织专门的监督小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实地调研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电子版(三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电子版(三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电子版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

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如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政工领导人员。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工协商或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的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方式可采取鼓掌、举手表决、有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对提交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和广大职工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职工____制度,重要、有价值的提案可以列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其他____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下同),承办以下工作:(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报告予以确认;(三)对公司有关部门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其他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各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

人选____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协商处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3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3篇)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____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明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选举与表决程序、职责及权利、会议制度等相关事项,确保企业内部民主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代表人数按照企业职工总数和比例进行确定,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0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审实施细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____制度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____年为____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____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席团的职责是: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职工依法参与管理企业事务的最高形式和权力机构。

第三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由本企业职工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

第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代表本企业职工全体利益,关心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参与企业重大事务决策。

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讨论和决定本企业制定或修改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和决定本企业的年度经济计划和企业发展方针;审议和决定本企业的人事任免和激励机制等。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和组织第六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企业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根据企业职工总人数比例确定。

第七条代表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秘密的原则,由职工代表临时监票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计票、公布选举结果等。

第九条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续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代表的免职可以由该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他代表提出,通过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重要议题,设立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及专门议题的研究。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第十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职工代表临时监票小组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的议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定,并提前告知所有代表。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赞成方可通过,涉及重大事项需经过特定比例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会议决议具有约束力,企业必须按照决议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荣誉第十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企业管理者、工会代表等参加会议,听取相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可以对在参与企业管理、关心职工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

职代会实施细则(三篇)

职代会实施细则(三篇)

职代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代会是职工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的组织,代表职工履行民主管理职能、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企业各项决策。

第三条职代会实行选举产生和定期换届制度,确保代表的合法权益和代表能力。

第二章职代会选举第四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度,包括两个环节:提名和选举。

第五条提名环节:职代会选举应提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主席等组成。

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选举相关事项,并接受职工提名。

第六条选举环节:选举由企业工会主席或其他领导指定的人员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报送公司领导。

选举结果以票数多少为准。

第三章职代会换届第七条职代会换届周期为三年,应当在上一届职代会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换届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本任职代会半数以上成员共同确定。

第九条新一届职代会代表选举完成后,应当进行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贯和稳定。

第四章职代会权责第十条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决策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一条职代会应当根据职工的意见和需求,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推动企业发展和改善职工待遇。

第十二条职代会应当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调。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职代会需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议程进行。

第十四条职代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并保存会议的决议、议程和会议纪要,以方便后续参考和追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企业工会制定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职代会实施细则(二)职代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发挥职工代表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五篇范文)第一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长沙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作者:湖南省电信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发布日期:2005-4-6 10:10:36 阅读次数:28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

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 代表产生:职工代表的产生一般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产生代表的数量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2. 代表资格:代表必须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具备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一定比例以上职工的支持。

3. 代表任期:职工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

4. 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全体职工代表,并保证符合法定程序。

5.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会同职工代表提议组成,并送交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议程一般包括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等。

6. 决议和公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公告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确保职工对决策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 职工代表权益保障:企事业单位应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权益,确保代表自由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权利。

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组织形式1.代表产生按照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设立职工代表选举组织,并按比例选举产生企业职工代表。

选举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代表的广泛代表性。

2.代表条件(1)代表应具有正式职工身份,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2)代表应具有良好的工作纪律和道德品质。

(3)代表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关知识能力。

3.代表任期代表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4.代表权益职工代表享有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受法律保护。

三、职权范围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决策事项。

2.审议和批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议和批准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4.审议和批准企业人事任免和薪酬分配方案。

5.监督企业的运营情况、经济效益、资产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6.提出和表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会议程序1.会议召开会议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

2.会议材料会议材料提前发给代表,确保代表充分了解会议议程和相关内容。

3.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可以提出补充议程建议。

4.发言方式(1)主席团按照会议议程逐一邀请代表发言。

(2)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代表应着重陈述意见和建议。

5.表决程序(1)议案由主席团根据发言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

(2)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电子投票等,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3)决议应由出席代表的多数通过,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确保会议纪要准确反映会议的内容。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由主席团签署,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发布。

202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选举程序: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程序,包括候选人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选民资格审查、候选人竞选活动等环节。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明确哪些职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制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限制。

3. 候选人资格审查:规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候选人具备担任代表职务所必需的条件。

4. 竞选活动:规定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开展竞选活动的方式和限制,保障竞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5. 选举结果确认:确定选举结果确认的程序和方式,包括选举结果公布、异议处理和选举结果确认的流程等。

6. 职工代表的职责与权益:明确职工代表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代表职工提出合理诉求、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等。

7. 任期和连任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的任期和连任规定,包括任期的长度、连任次数限制等,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长期化。

8. 会议组织:规定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议程设置和决策方式,确保会议的民主、公开和高效。

9. 职工代表选举结果的使用:规定职工代表选举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确保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10. 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代表大会的机制,包括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程序的规定,提高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内容,具体细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代表大会的民主化、公正性和有效性。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的具体规定,是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有效性的重要文件。

下面详细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大会的召开与组织1. 职工代表大会定期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参会代表,并公示于单位内,确保代表参会。

2. 职工代表大会由单位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大会主席主持大会议事。

大会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3. 大会的组成:职工代表大会由各部门或工作岗位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应满足一定比例的男女平衡。

代表的选举应公开、公正、公平,代表名单应及时公布。

4. 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由本部门或本岗位职工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原则为普选、平等、直接、秘密,代表任期为两年。

二、大会的议程与决策1. 大会议程由大会主席根据工会工作建议和职工要求制定,提前一周公示于单位内。

大会的议程应包括工会工作报告、职工权益保障、工资福利等事项的讨论。

2. 大会在既定议程下进行讨论和决策。

讨论时,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发言应围绕议题展开,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尊重他人意见,不得互相攻击。

3. 决策方式和程序:大会的决策以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较为重要的决策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保证代表的自由表达。

三、大会的权益与责任1. 代表的权益:代表享有会议参与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代表还可以向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提案等。

单位应尊重代表的权益,在大会召开期间,不得擅自解除代表的职务。

2. 代表的责任:代表应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勤勉工作,积极参与大会活动的筹备与组织。

四、大会的监督与评议1. 大会的监督:大会结束后,应进行大会工作的评估与总结,与会代表有权对大会的组织与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大会的评议: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工会工作进行评议,对工作不力的工会负责人可以进行问责。

3. 代表的奖励和处罚:单位根据代表的工作表现,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代表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代会。

如遇重大事项,经单位领导、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以增强单位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单位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意见都无权修改。

第十七条大会闭幕期间,由处工会____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学习、贯彻大会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精神,每年____职工代表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根据单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可设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监督、劳动监督、民事协调和女职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下开展工作,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对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予以审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开展必要的正常活动。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工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一)会同有关部门____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____职工代表选举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三)____职工代表学____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业务管理知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力,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四)____职工代表传达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工作,____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正常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听取职工意见,支持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____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处工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组织形式1.代表产生按照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设立职工代表选举组织,并按比例选举产生企业职工代表。

选举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代表的广泛代表性。

2.代表条件(1)代表应具有正式职工身份,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2)代表应具有良好的工作纪律和道德品质。

(3)代表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关知识能力。

3.代表任期代表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4.代表权益职工代表享有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受法律保护。

三、职权范围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决策事项。

2.审议和批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议和批准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4.审议和批准企业人事任免和薪酬分配方案。

5.监督企业的运营情况、经济效益、资产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6.提出和表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会议程序1.会议召开会议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

2.会议材料会议材料提前发给代表,确保代表充分了解会议议程和相关内容。

3.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可以提出补充议程建议。

4.发言方式(1)主席团按照会议议程逐一邀请代表发言。

(2)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代表应着重陈述意见和建议。

5.表决程序(1)议案由主席团根据发言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

(2)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电子投票等,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3)决议应由出席代表的多数通过,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确保会议纪要准确反映会议的内容。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由主席团签署,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发布。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的最高机关,依法对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企事业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罢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讨论和决定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尊重职工代表的意志,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选举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组成,代表职工行使权力。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产生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候选、选举和当选。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党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公开选举和间接选举。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宣传和动员,投票选举,当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必须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参加,代表职工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代表大会的表决工作和实施细则的执行。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的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常务委员构成,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处由代表大会秘书长和其他秘书构成,负责代表大会的文件、会议、档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召开会议,提交议程,审议事项,表决决议,监督执行。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领导班子的选举和罢免;决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制定改革和发展规划;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审查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3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3篇)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选举与管理工作,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程序、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职工代表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等。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代表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管理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代表组成,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并监督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发挥民主监督和协商议事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民主权益,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护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确保职工代表在大会中畅所欲言,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

第二章职工代表选举程序第六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选举章程。

企业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选举章程,明确选举的程序、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等。

(二)设置选举委员会。

工会应当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选举活动,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三)公布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公示期间供职工了解。

(四)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五)计票与公示。

选举委员会负责计票工作,并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示选举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六)补选程序。

如遇职工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会议通知。

工会应提前通知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放,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

(二)会议组织。

会议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参会率和会议秩序。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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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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