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4年公司单位公寓规章制
2024年公司单位公寓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单位公寓管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公司单位公寓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宿设施,供员工居住使用,是公司重要的人文关怀措施之一。
第三条公司单位公寓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居住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单位公寓的出租、申请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管理细则和政策。
第二章出租与申请第五条公司单位公寓由公司负责统一出租和管理,员工如需入住,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单位公寓申请和分配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操作细则,并公示在员工通知栏和公司门户网站上。
第七条员工申请公司单位公寓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申请的时间、工作绩效、家庭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合理进行分配。
第九条公司单位公寓的租金由公司制定,并公示在员工通知栏和公司门户网站上。
第十条入住公司单位公寓的员工需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缴纳住房租金。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单位公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公寓管理人员应当热情友好、细心负责,及时解决住户的居住问题,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第十三条公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公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公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寓内禁止随意堆放杂物,禁止乱涂乱画,必须保持公寓的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公寓内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安全与保障第十七条公寓入口、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通畅,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公寓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公寓楼道、门窗等窗户应当设置防盗措施,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资格之后,不得擅⾃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擅⾃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途,否则就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退出和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房职⼯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持、社会⼒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对违反本办法的⾏为都有权进⾏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
(3)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4. 用水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水设施,确保用水安全。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水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5.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规装修。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6. 应急救援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租户应熟悉应急救援知识,掌握逃生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 租户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用于安置低收入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租赁资格:低收入群体包括低保家庭、无房家庭、困难职工等,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租赁资格范围及申请条件。
2. 租金标准:单位公租房的租金通常会根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
3. 申请程序: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 分配原则: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确保低收入群体有公平的机会获取公租房资源。
5. 租期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租赁合同的租期及续租条件,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6. 维护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了公租房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7. 监督机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提供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困难。
同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也需要注重对公租房的配套服务、社区
建设、租户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公司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法律风险,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房屋出租、转租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所有租赁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原则: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承租人的人身安全。
3. 公平原则:租金定价合理,合同条款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效率原则: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四、组织结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收集、市场调研、合同谈判、签约、维护管理等。
五、操作流程1. 房源管理: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符合出租标准。
2. 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租金行情,合理制定租金价格。
3. 广告发布:通过合法渠道发布租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客户筛选:对意向租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5. 合同管理: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押金收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押金,并妥善保管。
7. 日常维护: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房屋问题。
8. 解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约事宜,合理解决争议。
六、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对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同时,应对外部的法律法规变化保持敏感,及时调整管理制度。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单位公租房的管理工作,保障公租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单位公租房指由单位出资建设、购买、租赁并专门用于单位员工居住的住房。
第3条单位公租房的分配、使用、收费等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4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单位内部人员负责,设立公租房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2章分配和使用第5条单位公租房分配原则以员工需求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进行分配。
第6条单位内员工的住房需求通过单位内部调查统计,按照单位公租房基本配置标准进行分配。
第7条单位公租房分配的优先顺序为:(1)无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的未婚员工;(2)已婚员工且有未成年子女且住房面积较小;(3)其他有住房需求的员工;(4)非本单位员工。
第8条单位公租房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续租,将由新的有住房需求的员工申请入住。
第9条单位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或改变使用目的,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条单位公租房的使用人员必须按时交纳相关租金和水电费用,并按规定使用,保持公租房保洁和安全。
第3章管理和维护第11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命组成,负责制定公租房管理制度,审核公租房分配申请,处理公租房使用纠纷等工作。
第12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工作,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并听取使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13条单位公租房的维修工作由专门的维修队伍负责,及时维修公租房的损坏和故障,确保使用人员的正常居住。
第14条单位公租房的保洁工作每周进行一次,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进行清洁,确保公租房的卫生和整洁。
第15条严禁使用单位公租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经查实,将取消其使用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章费用收取和管理第16条单位公租房的租金和水电费用原则上按市场价收取,由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使用人员公布。
公司租赁楼房管理制度
公司租赁楼房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租赁楼房的管理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组织架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楼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
三、租赁对象和条件租赁对象通常为公司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
租赁条件应根据楼房的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
四、租赁流程1. 发布租赁信息:租赁管理部门应在合适的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包括楼房的基本情况、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关键信息。
2. 意向登记:有意向的租户需向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3. 审核评估:租赁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根据楼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4. 签订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交付使用:租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后,租赁管理部门交付楼房使用权。
五、租金管理租金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
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详细的账目记录,定期对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准确。
六、楼房维护与修缮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楼房的日常维护和必要的修缮工作,保证楼房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对于因租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应由租户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七、违约与解约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解约条件。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解约时,应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合理处理押金退还等相关事宜。
八、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定期对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对外部租户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断优化服务和管理。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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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政府组织或者委托单位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人住房,以达到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权益的目的,并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规定,保证单位公租房的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核:确定低收入人群、困难家庭或其他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单位公租房的资格条件,并进行审核,以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2. 租金收费和缴纳:确定单位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并规定租金的收取方式和缴纳周期,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3. 公平分配和公正轮候:制定分配原则和程序,确保单位公租房的公平分配和公正轮候,避免任意性、虚假申请和特权现象。
4. 合同签订和管理:明确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5. 使用和维护:规定租赁人对房屋的使用规范,包括不得改装、违法经营等,同时制定房屋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6. 监督和投诉处理: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投诉,保障租赁人的权益,同时对单位公租房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确保单位公租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同时,通过规范管理,防止住房资源浪费和滥用,保障租赁人的租赁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为职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提供的低租金、优惠条件的住房。
该制度旨在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性。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定价管理:单位公租房的租金一般由政府或相关单位规定,一般会比市场租金低一些。
此外,还会设立一些租金减免政策,如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租金补贴。
2. 申请与配租:低收入人群可以通过申请单位公租房的方式,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出住房需求。
政府或相关单位会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配租。
3. 使用管理:租住单位公租房的人员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按时交纳租金、保持房屋卫生、不得随意改造等。
4. 维修与维护:单位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由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租住人员可以及时向相关管理单位反映房屋维修问题。
5. 租赁期限与终止:单位公租房一般有一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或续租。
同时,如果租赁人员不满足相关规定,如收入提高超出限制、房屋使用违法等,政府或相关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总的来说,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但也需要政府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公司公租房住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住宿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公租房的管理,确保住宿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配到公租房的员工(以下简称“租户”)。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例如6个月)以上。
2. 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福利。
3. 申请人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结合公司的住宿资源情况进行初步筛选。
3.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将提交至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
4. 审批通过的员工将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相应的押金。
四、住宿管理
1. 公司公租房仅供租户本人居住,不得转租、出借或作其他非居住用途。
2. 租户应爱护公租房内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 租户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4. 租户应在搬离公租房时,将房屋恢复到入住时的状态,清洁干净并归还所有钥匙。
五、费用管理
1. 公租房的租金由公司承担,但租户需按时支付水电费等生活费用。
2. 如因租户原因导致额外费用产生,该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租户,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要求其搬离公租房。
2. 对于故意损坏公租房设施设备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租户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租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标准:单位公有住房的租金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由单位内部规定。
2. 租赁对象:单位公有住房主要供职工、员工及其家属等使用,一般要求租户必须为单位的正式员工或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人员。
3. 租赁流程:一般需要租户提交申请,单位对租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租。
4. 管理责任:单位对公有住房的管理负有责任,应当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住房的使用情况。
5. 违约处理: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擅自转租、改造住房等行为,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户退还房屋。
6. 退还住房:租户离职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单位有权要求租户退还住房,如果租户需要延长住房使用期限,需重新提交租赁申请。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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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
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
(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
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
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
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
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
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
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
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1.2公司对入住人租赁需求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3入住人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提前报告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逾
期未报告的,房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1.4租赁期满后,入住人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
用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公司,并通知公司共同验房。
11.5公司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入住人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
部分由入住人补齐。
腾退返还房屋后,入住人遗留的物品视为入住人放弃所有权,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
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公司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入住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2租赁合同解除和房屋收回
12.1 公司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公司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入住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2.2入住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12.2.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12.2.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12.2.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12.2.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2.2.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1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13 制度的效力
本制度从2018年月日执行,由生活服务部进行解释。
附件:
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
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