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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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
的地位。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框架制 度,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 从立法角度上,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 适用法律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 法优先于民法。
2、两者的区别
(1)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
第一讲
一、概念
绪论Biblioteka 商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分支,又称“商事法”,

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 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为两类: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是商法规范最为普遍、最为 重要、最为典型的行为 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在我国,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商事立法
(一)与民法
1、两者的关系:
(1)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两者
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 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 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 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 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 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 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 利益
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 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而商法 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 2、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看 商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中世纪,在地中 海、西欧和北欧地区,随着航海、贸易、殖民主义的发 展,在一些城邦国家,商人阶级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 团。他们成立各种商人协会,组织自己的法庭,选举自己 的裁判官,制定自己的市政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向政 府购买各种特许经营权。他们享有广泛的对内对外的贸 易经营权。商人在法律上获得独立的人格,这时的一些 城邦国家也推行商业本位政策,形成许多海陆性的商事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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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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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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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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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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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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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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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商
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目的,但其营业行为与固有商或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件。
第三种商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托、 加工、制造、出版、印刷、摄影等。
4、第四种商
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没有直接联系,但其营 业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商有一定牵连关系。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辅助商主要包括:运输、仓储、代理、行 纪、居间、包装等。
2、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不以商法 典作为商法的界定基础,注重商法规范的 构成、作用和实施方式等的有机统一。 各国立法具体情况不同,实质意义的商法在 表现形式上形色各异。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主要规制营利行为。 商法具有复合性。 商法具有协调性。 商法具有技术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具有时代性。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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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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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②商合伙: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目 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 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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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商法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 法人资格并以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 事组织.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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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中世纪商法的典型特征: ▪ (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 (2)商业信用准则; ▪ (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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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 1、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 3、1899年日本商法典 ▪ 4、1874年瑞士债法典 ▪ 5、英国和美国 ▪ 6、中国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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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注册商人: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 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商 主体.如:公司、商事合伙.
▪ ㈢小商人、大商人
▪ ①小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 性活动的商人.如: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 户.
▪ ②大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 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 主体.如: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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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述
(一)概念: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二)特征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之二)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之二)
(三)作用 1、提升私法高度,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商法是实现国家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进行宏观调 节和微观管理,促进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法律保证。
计划经济: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 经济体制(《辞海》,P851)。
计划经济所反映的,主要是人和物的关系。
传统观念把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
国有超6亿网民,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技术 和应用开发方面,中国仅次于美国。尤其可喜的是,最近 几年,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不仅着眼于应用层面浅层次的 创新,更是增加了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预算,推出新型产品 和发明创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9月10日在夏季达沃 斯论坛“网络经济的未来”对话中提供了更详实的数据: “世界十强互联网企业,中国占四家。中国互联网经济以 全世界绝无仅有的速度实现30%的递增。每年中国电子商 务交易额都突破10万亿。” 鲁炜认为,改革开放的政策、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的融合、有序的 互联网管理以及人才的集聚,是中国互联网崛起不可或缺 的五大因素。
8月27日上午10时,香港股市开市。 绝不亚于一场激烈的战斗——在一开始,炒家的卖盘就如排山倒 海一般扑来。在第一个15分钟内,成交额即达19亿港元;在第二个 15分钟内,成交额为10亿港元;在第三个15分钟内,又是10.9亿港 元的股票成交。而在收市前的15分钟,战斗进入白热化状态,成交额 高达82亿港元!单香港电讯股票一项,政府推出的1亿港元的买盘, 不到9分钟即告全部成交。状态之惨烈,令场上“红马夹”目瞪口呆。 这一天,香港政府动用了200亿港元,委托10家经纪行在33家恒 指成分股上围追堵截。金融大鳄几番突围,未能如愿。最终,恒生指 数报收7922点,比上一个交易日上扬88点,全天成交额230亿港币。 这是自97年11月4日以来的最高额。 27日的晚上,大战的前夜,亦成了香港的不眠之夜。凌晨,香 港天文台发出雷暴警报。 8月28日:胜败在此一举 28日是恒指期货的结算日。胜败在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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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 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 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 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 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 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2、职业性
商的第二个特性就是职业性,即以从事营利性行为为
职业。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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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概念
1、概念: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体例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 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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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 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 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 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 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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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诸多联系:
第一,商法与经济法互相兼容。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商 法需要经济法来进行干预,如果缺少国家经济法的干预, 商法规范的效力将大大降低。
专题一 商法基础理论概述
引:商法的必要性
一、商与商法
(一)商的含义与分类
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产生的关 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所产 生的关系。
(二)商的特征
1、营利性
商的目的即为营利性,追求营利,所以商的对象范围 仅限于财产关系,不包括民事行为中的人身关系;商的 营利目的性使商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相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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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商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商事关系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基础。
总结词: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2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对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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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商法概述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
01
商法概述
总结词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等。商法具有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内性相结合等特征。
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进行财产清理等。
清算程序
03
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未经授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
救济途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赔偿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证据收集
05
商事争议解决

商法总论讲义.2021最全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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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讲义
第一篇 序论
第一章 商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商法的意义
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 (教科书第7页) 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
一 形式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 被命名为“商法”的法典。 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篡结构。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篇 海商 公司法(2005年单独立法) 保险法(2008年单独立法)
无形式意义的“商法”之国家: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
家的挪威、瑞典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形式意义商法存在之国家 =无商法之国家? 商法典的制定取决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以
及立法政策,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内容也因时间 与场所的不同而不同。
发 与物品交易无关的第三种“商” 旅客运送、人寿 保险等。 出租、借贷、承包业务等

问题点:只是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整合性的说明,并没有说明贯穿在 其中的体系精神。未能统一把握商法的对象。 公司法(营业组织的基础)在商法里所处的位置? 以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与以非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的区别?
(2)商的色彩论 着眼于商法规范对象的特殊性
三 形式意义的商法与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本质论:无需就各个时代的商法典规定的存在、不存在予以包括性
的说明。形式意义的商法受时代的限制有可能以不能反映本质的 歪曲的形式出现。
1 两者的范围产生不一致 如: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不属于商法典
的规范对象,但属于实质意义的商法范 畴。
2 实质意义的商法不局限于商法典 商事条约 商惯习 团体的章程(定款)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并非在于法律事实的不同。商法规 范对象之法律事实乃一般私法之法律事实中带有商的 色彩的部分。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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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商法学-商法总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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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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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2)英美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原先没有商事单行法和商法典,而是以 习惯法和判例法作为商法的主要渊源。 后来,为了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英、美都颁布了一 系列商事单行法。如英国制定了《公司法》(1862、1948、 1989年)、《票据法》(1882年)、《合伙法》(1890 年),《破产法》(1894年)、《商品买卖法》(又称 《货物买卖法》,1893、1979年)等。美国除各州制定商 事单行法外,联邦也制定有州际通商法(1892年开始), 以及《统一商法典》(1952年)。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在立法技术、法律概念等 诸多方面借鉴了大陆商法,尤其是德国民商法的经验,但 其所采用的立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颇不相同。该商法典 不以商行为中心,也不以商人为中心,而是以货物买卖为 中心构造其规范体系。
6、强化商主体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转 变人们思想观念,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商法价值:自由(营业自由);秩序(君子爱财,取之 有道);效率(经济效益);公平(社会效益)。 商法精神(理念):追求增值;敢于冒险;崇尚科 学;不断创新;讲求诚信;互利双赢;关注安全;严于律 己 。
△资料两则:青蛙溺水的启示;生活得好,就不会 去飞(见卡片) △故事:“现代”号船队总舵主郑周永所讲述的 “臭虫吸血”的故事(见卡片) △案例:李嘉诚收购和记黄浦——蛇吞大象 (1979-1981,见卡片)
出资额制度;支票的见票即付制度。)
4、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商法
是一种公平与安全规则。如,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制度。)
△资料(规则意识缺失的危险):昨晚、今晚、明晚连着睡(见卡片)
5、增强综合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商法应
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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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原先没有商事单行法和商法典,而是以 习惯法和判例法作为商法的主要渊源。 后来,为了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英、美都颁布了一 系列商事单行法。如英国制定了《公司法》(1862、1948、 1989年)、《票据法》(1882年)、《合伙法》(1890 年),《破产法》(1894年)、《商品买卖法》(又称 《货物买卖法》,1893、1979年)等。美国除各州制定商 事单行法外,联邦也制定有州际通商法(1892年开始), 以及《统一商法典》(1952年)。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在立法技术、法律概念等 诸多方面借鉴了大陆商法,尤其是德国民商法的经验,但 其所采用的立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颇不相同。该商法典 不以商行为中心,也不以商人为中心,而是以货物买卖为 中心构造其规范体系。
③折衷法系商法 是以商行为和商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的 基础,即将客观主义原则和主观主义原则结合起来。 此类国家以日本为典型代表。 欧洲的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先学法国,在德国商法 典产生后又受其影响,也采折衷主义商法模式。 此外,法国现行商法,1962年的《韩国商法》等也 属此类。 其特点是:以商行为的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 而商人的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 按照折衷主义原则,商人的行为和非商人的商行为适用 商法。
我们认为,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主要有两点理由: ①商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a、一般是发在平等的商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 关系; b、一般是商主体或其投资人基于直接或间 接的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破产除外); c、一般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②商法具有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 • “商法是基本法”这一命题有三点涵义: –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 商法是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⑤在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a、民法的一般适用(如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和补 充适用(商法无特殊规定的); b、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如,公司的设立与运作应优先适
用公司法;海上运输应优先适用海商法。)。
(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①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但商 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 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 仅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参与 或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②在性质上,商法从总体上看属于私法性质;经济法 从总体上看属公法性质。
(二)地位
1、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围绕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我国法学界 主要有两种观点: ①民商合一论。(赵中孚等的观点) ②民商分立论。(徐学鹿、范健等的观点)
△知识背景: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法、德、意 (先分后合)、日、荷、比、西、葡、卢、奥、巴、阿、 墨、委等。 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瑞、意(先分后合)、泰、 俄、民国时期的中国等。
在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德、法、意(先 民商分立、后民商合一,1865年《民法典》、1883年《商 法典》、1942年制定了一部民商综合的新民法典。)、日、 荷、比、西、葡、卢森堡、希腊、埃及、阿根廷、乌拉圭、 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均制定有专门的商法典。据不完 全统计,世界上大约有40个国家拥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 (2)实质商法 实质商法是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从内容分,可分为实体商法和程序商法。 (1)实体商法 (2)程序商法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
(一)分类
1、从时代分,可分为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 代商法。 (1)中世纪商法
(2)近代商法
(3)现代商法
2、从法系上分,可分为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1)大陆法系商法 包括法国法系商法、德国法系商法和折衷商事法系 ①法国法系商法 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的基 础,所以又称商行为法立法体系或客观主义主法体系。 此类国家主要有:法国、卢森堡、西班牙、葡萄 牙、荷兰、希腊、埃及、土耳其、波兰、南斯拉夫、罗马 尼亚、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秘鲁、墨西哥等, 以法国为典型代表。
其特点是:强调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按客 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不论是否 为商人,其活动都适用商法。
②德国法系商法 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的基础, 所以又称商人法立法体系或主观主义立法体系。 此类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典、挪威、丹麦、澳 大利亚以及清朝末期的中国和狭义商法。
(1)广义商法 是指所有商事法规的总称,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 (2)狭义商法 一般是指国内商法,而不包括国际商法。
4、从表现形式上分,可分为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1)形式商法 形式商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 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 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 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 构。
此外,在世界上首先采用民商合一制的瑞士法,将商 事法规置于债编,列入民法典之中,不过其内容和基本精 神依然仿照德国商法,仅仅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其特点是:强调商主体资格的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 适用的一般前提。按主观主义原则,同一行为,商人为之, 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可见此原 则是依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和商法适用的范围。
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两者同属私法。但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商法则兼 具公法的特征。 ②两者都调整财产关系。但商法不调整人身非财产 关系。 ③两者相互借鉴,相互依存。
④商法有自己特殊的规范: a、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或变更(如商事代理制度); b、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制度;短期消灭时 效制度); c、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如商号、商业账簿、共同海 损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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