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南明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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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南明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进行贵阳市轨道交通Sl线一期工程(南明段)项目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农房《建筑施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为依据。
2、未办理农房《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应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程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屋处理。
3、对于涉及离婚的被征收人,确权认证截止日期为本项目摸底公告发布之日。
4、涉及村民事实生产用房(含经营等),以现状为依据,获得确权后,提供与房屋所在地点一致的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提供属地乡、村出具的事实生产用房相关证明,认定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为上限,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面积包含在每户的合法建筑面积内。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
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
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分户评估报告后,按照分户评估报告载明的途径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三、合法村民农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
进行靠档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安置房评
估价进行结算,结清房屋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屋产权。
则进行签约安置。安置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安置房评估结果。
安置房产权由被征收人配合办理,办证涉及的相关税费及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村、组集体资产的安置补偿方式
村、组集体资产经确权为住宅性质的,参照补偿方案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村、组集体资产经确权为集体用房性质并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等价值置换的方式置换住宅性质安置房;经确权为集体用房性质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进行货币补偿。
五、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照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发放,住宅房按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集体用房按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二次计发。
(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发放,住宅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集体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3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安置(期房)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根据第三条第(一)款安置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Itf)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1+10%)n元∕I∏2)°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元/rtf)。
六、附属设施、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
1、水泥院坝:15-30元∕ιtf
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rtf、红砖围墙150-180元/rtf、石砌围墙120-170元/Itf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00-170元/n?
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元/行
砖木:80-1307G∕m2其它:50-1007G∕m25、粪池:80~150元/in,6、门楼:500元/个
7、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70元/n!?
8、石基础(未建房):130∕m3
砖基础(未建房):190∕m3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m3
9、隔热层:30元/rtf
10、女儿墙:45元∕∏f
11、水池、花池:IOO7G∕m3
12、沼气池:3300元/个
13、灶台:80元∕πf
14、简易棚:100-1507G∕m2
15、板房、钢架棚:300元∕ιtf
16、外楼梯(投影面积)200元/肝
(二)装修及室内设施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数据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属地乡、村共同核定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涉及对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单价有异议,装修、附属设施项目缺项,设备、设施搬迁等事宜,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
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提供属地乡、村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属地乡、村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八、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又未搬迁交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