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民诉讲义:书证与物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物证与书证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就既是书证⼜是物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封书信,内容与被害⼈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本⼈所写,则为物证。
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且⼤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等的作案动机和⽬的;可以揭穿犯罪分⼦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公安司法⼈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不得少于2⼈,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签名或者盖章。
扣押⽂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对被扣押的⽂件要妥善保管,任何⼈都不得使⽤或毁坏。
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批准。
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
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为侵犯的对象、犯罪⾏为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的。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第四章民事诉讼证据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内容主要集中在证据的种类与分类及证明责任的运用。
考生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种类:把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另外,证人、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等知识点容易相互混合以对考生进行干扰。
(2)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通常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
(3)自认:通常会用当事人为达成调解而作的。
自认、身份关系的自认来考查是否产生自认的效力。
(4)证明责任:通常会对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进行综合考查(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此外,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倒置常会相结合来加以考查。
一、民事证据概述1.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民事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3)合法性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从形式上看,证据必备法定的表现形式。
②从取证的方法上看,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
③从证据使用的程序上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
3.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与分类1.证据的种类证据种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一种法律上的区分,它与证据分类不同,后者是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区分。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己方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他方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对于当事人陈述,重点应掌握其两方面的效力: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范围的不同和取得方式的不同。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走向和案件发生事实的证据,而书证一般是指纸质的证明范围比较小。
在司法的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当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司法事宜是什么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作为事实的代表,证据在诉讼当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众多的证据当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书面上的证据,也叫做书证,一种是实物上的证据就叫做物证。
这两种证据在法律上的用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者是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的。
甚至在某些案件当中,书证和物证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书证与物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分别有什么样的特点?一、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书证,以及书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书证的概念,顾名思义,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材料方式来记录证据的一种证明形式。
通常来讲都是以纸质的方式,用文字来记述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是特殊的符号等等。
书证可以反映案件当中的一些特殊的关系,例如合同,协议,证明等等。
书证有一个不同于物证的特点,就是它的形成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
例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合同是先于纠纷形成的。
那么合同就叫做书证,取得书证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只要拿到一纸证明的原件就可以。
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书证必须是原件,不过当原件取得有着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的允许之后取得复印件。
二、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物证,以及物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物证的概念相对于书证来讲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仅包括合同,协议等,这样纸质的证明,还包括一切跟案件有关的物件,例如犯罪工具,犯罪脚印,指纹等等。
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而且物证室可以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和调查方向的。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法律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方式详解
法律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方式详解在法律考试中,民事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方式,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考题。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簿、信件等。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举个例子,如果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合同书面副本作为书证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证据,如物品、痕迹、录音录像等。
物证在一些案件中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事实。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现场照片、指纹、DNA等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目击者可以作为证人提供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以帮助法庭还原事故现场及责任划分。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技术能力的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相关问题作出的意见和结论。
鉴定意见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一起医疗事故案件中,法庭可以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医生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五、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庭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勘验过程及结果记录下来的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在一些需要还原现场情况的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一起火灾事故案件中,法庭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记录下现场的状况,以确定火灾起因。
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例如,在一起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交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解决法律考试中的相关题目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收集方式,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
2011司考民诉讲义来自_中国政法大学[1]
民事诉讼法笔记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仲裁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用书:郑其斌编著《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当字典用!)导论【例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2007年卷三41题,单选)A .确认之诉B .形成之诉C .给付之诉D .变更之诉【例2】甲对乙说:‚快还我300块钱。
‛乙说:‚我没有借你钱啊!‛若甲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请求,这是什么诉?答:‚给付之诉‛!注意,就看诉讼请求是什么,以此来判断! 【例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41题,单选) A 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 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 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 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诉5、6、7、8、9、10、11、12、13)1、“调解”原则: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来解决纠纷。
2、“处分”原则小攻与小受的美丽人生======》自己处分3、“辩论”原则4、“平等”原则【例】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考卷三36题,单选)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相同!)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错!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一定会允许)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错!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二)基本制度2、“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06卷三37,单)A 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错!有两个例外:“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D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3、“回避”制度(诉45-48)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来源:作者: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书证和物证有哪些区别?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2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
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1下一篇:保全证据公证书(一)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2010-07-27 17:45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法律教育网- 国家司法考试指南】:书证可以根据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简单区分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简单区分书证和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形式,它们在形态和特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它主要包括书信、合同、账簿、证据清单等。
书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有着明确的来源和固定的内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相对较高。
比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关的合同文件可以作为书证进行呈堂证供,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书证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便于法庭调查和裁决。
相对于书证,物证是指通过观察和实验可以直接感知的实物、痕迹、器械等。
物证作为一种直接的证据形式,它通常包括血迹、指纹、毒品、武器等。
物证具有直观、客观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人为解释即可得出结论。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中,凶器、作案工具、尸体等都可以作为物证进行呈堂证供,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手段。
物证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直接的、无需解释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的力量。
书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一定的差异。
书证往往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陈述、约定等,尤其在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而物证则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犯罪的手段和凶器等,特别在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中,物证是无可替代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和物证往往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书证可以提供详实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而物证则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手段。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书证和物证,以全面、客观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书证和物证在形态和特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具有明确的来源和固定的内容;而物证是指通过观察和实验可以直接感知的实物、痕迹、器械等。
书证可以提供详实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物证则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和物证往往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明。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划分标准种类1、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证据的作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
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
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是司法证据中常见的两种类型,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 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如合同、账单、证书等。
书证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雇主提供的员工工作合同就是一种书证。
2. 物证: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如衣服、武器、工具、化学物品等。
物证是由案件现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通过鉴定和检验得出。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就是一种物证。
3.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更多地强调文书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而物证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呈现,更依赖于物品的特征和鉴定结果。
此外,书证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而物证则可能是由嫌疑人、证人或警方等提供的。
4. 综合运用:在实际案件中,书证和物证的证据价值都是很高的,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是一种物证,而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则是一种书证。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两种证据,才能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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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注意三者的区别)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物证:指用自己存在的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脑软盘等),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X光片等。
注意:视听资料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害被录者合法权益,即可用。
(二)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本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也不是法官,那么,他把他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叙述。
这个人就是证人。
他所陈述的事实是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证据。
考生应该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掌握。
1.关于证人的身份。
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作证人的条件。
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即有陈述能力。
3.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自认1.自认的种类——明示的和默示的。
默示的自认是有条件的。
对于默示的,法官要行使示明权,再追问一下。
如果被告还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默示的自认。
2.自认的效力——免除主张自认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4.自认的撤回——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是证明受到威胁或出于重大误解。
5.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二、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1.待证事实分类说即依据待证事实的特点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必考点之证据法定分类详细讲解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必考点之证据法定分类详细讲解考查频律:☆☆☆☆☆☆☆☆☆☆1.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人证言(证人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13 条规定,下列证言需要排除:(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
(2)醉酒、麻醉状态,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5)没有经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6)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聋哑人、外国人、不通宵当地语言的人)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5 条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2)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3)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①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③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2022年2011年司法考试必考点民事诉讼的证据【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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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证据【必背】一、证据种类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1)证明方法的差异。
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
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
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
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灋律敎育网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书证与物证
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3 文书书证的分类和运用
是指依照正本抄写或印刷、 具有与正本同样效力的文书。 副
本
是指对原本或正本的内容部分
摘抄形成的文本。
节
提交节录本的,应注明名称和出
录
本
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证明。
是指以设立、变更或者
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内
容,能引起一定法律后 果的文书。
2
能直接证明该事实,是 直接证据。
内容 不同
是指以报道具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为内容,通常 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的文书。
虽也能证明一定案件事 实,但其证明通常只具 有间接性是间接证据。
1.3 文书书证的分类和运用
是指不仅具有一定的意 思表示,而且具有特定 形式的文书。
书证以其固定不变 的意思表示证明案
件事实。
1.3 文书书证的分类和运用
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 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制作 的文书
1
对其的判断侧重于是否 有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 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
制作主 体不同
是指个人或非公单位制 作的文书
对其的判断侧重于是否 制作人本人的签名或印 章。
1.3 文书书证的分类和运用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 应将原物提交人民 法院。不宜搬移或 者不宜保存的,可 以提供复制品、影 像资料或者其他替 代品。
以不动产作为证据 的,应向人民法院提 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 料。人民法院认为有 必要的,应通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不得妨碍取证规则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 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 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 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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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民诉讲义:书证与物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书证的特点为:
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
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
的特征。
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