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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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

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变现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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