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该怎样处理
开发商一房多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登记,侵犯了购房者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符合其行业规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应对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策略1. 购房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得一房多卖,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遇到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真的很让⼈头痛,刚刚才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钱,转眼开发商就把房⼦卖给别⼈了,这种情况就很⿇烦了,房⼦到底是谁的?开发商⼜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您有相关的困惑和⿇烦,店铺⼩编今天就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地对您有所帮助。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如何看待⼀房多卖问题商品房⼀房多卖也叫商品房多重买卖,是指出卖⼈就同—商品房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为。
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的确定以及何⼈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个重要问题。
⼀房多卖不仅侵害了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购房秩序,是造成房价居⾼不下的原因之⼀。
因为卖房者在买房后,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利⽤房产未过户前的空隙去⼀房多卖。
购房者在买房前⼀定要留意该房是否已经被卖,若⽆应尽快做房产过户⼿续。
⼆、如何处理⼀房多卖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与出卖⼈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合同是⽆效合同。
认定恶意串通⾏为⽆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利益,因此⽆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效⽽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一房多卖承诺书
1.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1)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一房多卖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卖方一房多卖,事后无法退还涉案资金或者事前就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的买方可向公安报案,最后由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2.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您好!处理原则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一房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房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按理说,同⼀套房产应该只有⼀个房屋产权所有⼈,但是所要购买的这套拆迁安置房却有多个房屋产权所有⼈,这⽆疑是由于售房者⼀房多卖造成的。
“⼀房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房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售房者若将同⼀套房产出售给多个购房者的话,他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售房者务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责任与义务。
⼀旦你遇见了“⼀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1、卖⽅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如果卖⽅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且买⽅已实际使⽤了该房屋,表明卖⽅履⾏了合同,应考虑⽀持买⽅的实际履⾏请求;2、买⽅是否已全额⽀付房款如果买⽅已⽀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已全部履⾏了⾃⼰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的实际履⾏请求;3、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续如果买⽅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续,表明买⽅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请求;4、买⽅是否适宜履⾏合同如果买⽅履⾏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应考虑买⽅的实际履⾏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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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
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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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 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河 北衡水
【 摘蔓l根据 最 ̄ c 2 o o 3 年6 月1 日 颁布施 行的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屋的 自由处 分权 , 而 第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的签订, 是 卖方合理行 使房 屋
对 于第一 个买方来说 , 没有经过 房屋过 户登 记 , 也 就没 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对 于商品房的重复嘲 售问题 所有 权的体 现 , 进行了 规 定, 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 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 到有效的解决 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 而仅仅享 有对卖方 的债权, 依据 《 民法通则》, 债 权 是不能对 抗第三 人的, 因此第 二个买方也 就无法对其债权构 成侵犯 , 被 作 用。 文章将对一房 两卖的问题 进行分析, 对其如何处理 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房两卖; 重复销售 ; 处理 侵犯的 权利仅仅是具 有对 世性 的绝对 权, 如物 权、 人身权等, 依据 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 第 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 房=卖 与重复销 售商品房 并不是同一概念 , 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 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 互相 承担责任, 债权不具 有对 世性而具 有 的主体是 特定的 , 一般仅限于房地产 开发 企业 。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 既可 相对性 。 一房二卖 中的第一个买方 没有取得房屋所 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 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 个买 方的合法 权益 , 也 以是房地 产开发企 业也可能是其他法 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 通的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合 同引起的 ,
一
就无需 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 第一 个和第 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属有 效合同 , 但 是两个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一房多卖是指一套房产的多个买卖合同。
在一些地区,一房多卖可能是适用的,但是在其他地方,一房多卖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以下是一些关于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1.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首要问题是确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国的民法,只有当房产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卖家时,才能进行合法的买卖。
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一房多卖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2.公证要求在一些地区,一房多卖必须通过公证进行。
公证是权威机关对相关合同的认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房多卖未经过公证,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3.法定权益保护根据中国的法律,买方在买卖合同中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如果发现自己参与了一房多卖的交易,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房多卖违反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支付金额,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4.房地产行政部门规定为了保护房产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房地产行政部门在一些地区设立了一些规定来限制一房多卖的现象。
这可能包括对房产交易的严格审查和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这些规定的买卖双方可能面临罚款、追责等后果。
5.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房多卖涉及到多个买卖合同的签署,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涉及到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合法、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如果发现一方强制另一方签署多个买卖合同,这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结起来,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确定所有权归属、公证要求、法定权益保护、房地产行政部门规定以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在进行房产买卖时,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发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买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一房二卖指的是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多次卖出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同一房产不能同时处于不同的权属关系下。
如果发现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多次销售的买卖合同都已经签订,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所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将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 法律责任:卖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卖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卖方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
3. 经济损失:对于买方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等。
卖方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这些费用。
处理原则1. 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需要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买家协商、与卖方协商、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2. 与其他买家协商:如果发现自己是其中一位买家,可以与其他买家协商。
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建议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帮助他们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3. 与卖方协商: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卖方可能会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或者出售其他房产来弥补经济损失。
4. 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即使与其他买家或者卖方协商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该情况。
这些部门将会调查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
总之,一房二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给卖方和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怎么处理一房二卖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2、提存房屋产权证。
3、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其中“一房二卖”就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那么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呢?其实前者购房合同的当事人能不能要回房屋产权要看具体情况,本文将一一介绍关于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各种情况。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呢?其实根据前后两个购房合同的效力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措施,本文将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关于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一种是前后两个购房合同都有效;第二种是前一个购房合同无效;第三种是后一个购房合同无效。
一、前后二个买卖关系都有效如果房屋出售者与前后两个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基于其中任何一个购房合同进行的产权登记都会产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效果,当然其中一个登记后必然导致另一个购房者的产权无法实现。
此时由于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了后一个买家,后面的买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卖方对前一个买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与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此后开发商再将同一套房屋出售,是一种违约行为。
卖方因此应当向前一个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前一个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果前一个买卖合同本身就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一房二卖”,也就不存在房产的纠纷,而是要分析具体无效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纠纷。
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房两卖,即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卖方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出售给多个买方。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二、一房两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两卖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无法取得房产,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遭受经济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若其他买方是原房产的共有人,则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卖方在出售房产时,应优先通知其他共有人购买,否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房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一房两卖行为可能导致房产登记存在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
5.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一房两卖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
若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买方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时,卖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卖,指出卖⼈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
⼀个房⼦只能卖给⼀个⼈,⼀房⼆卖是必然会产⽣纠纷的,那么,⼀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后,房屋出卖⼈全⾯、正确地履⾏合同,是合同的效⼒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房⼆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般⽽⾔,不可能出现出卖⼈同时履⾏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在履⾏了⼀个合同后,对另⼀合同的履⾏必然产⽣违约问题。
对⼀房⼆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房⼆卖中,出卖⼈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订⽴合同后,对后买受⼈履⾏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续的情形。
⼀房⼆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在后的合同已经履⾏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因其债权已得到满⾜,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的物权请求权。
实务中,出卖⼈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与后买受⼈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赔偿范围之内。
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房⼆卖中,出卖⼈将房屋售与前买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成⽴就同⼀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房⼆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已⾮房屋所有权⼈。
3.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享有,⽽⼆次买卖的买受⼈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在⼀房⼆卖中,后买受⼈明知出卖⼈已与前买受⼈就特定房屋订⽴买卖合同,仍与出卖⼈就该房屋订⽴买卖合同的处理。
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
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即同一套房产被多人出售。
这种情况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需要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下面,我们将就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买方来说,要慎重选择房产中介或房产平台。
在购房过程中,买方应当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房产中介或房产平台,以确保所购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质证书、客户评价等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因为中介或平台的不当行为而陷入一房二卖的纠纷中。
其次,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买方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房产进行调查,以确认房产的真实归属。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卖方来说,首先要确保自己的房产信息真实可靠。
在出售房产之前,卖方应当对自己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房产的归属清晰、产权完整,避免因为房产信息不清晰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同时,卖方也应当选择有信誉的中介机构或平台来进行房产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卖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卖方发现自己的房产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房产进行调查,以确认房产的真实归属。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买卖双方都需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或平台进行房产交易,避免因为不当行为而陷入一房二卖的纠纷中。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通过以上解决方法的探讨,能够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应对一房二卖的情况,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房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地产交易日益活跃,房地产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一房数卖现象时有发生,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房数卖,即同一房屋被多个买家同时购买,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后果严重。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房数卖的法律后果。
一、一房数卖的法律后果概述一房数卖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购房者权益受损:一房数卖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房地产开发商信誉受损:一房数卖行为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 法律纠纷频发:一房数卖引发诸多法律纠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4. 社会诚信度下降:一房数卖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一房数卖的法律责任1. 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一房数卖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房屋,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因一房数卖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购房者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购房者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若违反购房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若购房者因一房数卖而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导致一房数卖,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代理人因一房数卖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房数卖的法律救济1. 请求法院判决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若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赔偿因一房数卖而造成的损失。
3. 请求解除合同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预防一房数卖的法律措施1.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一房数卖等违法行为。
2. 严格审查购房合同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房⼆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现实⽣活中存在很多“⼀房⼆卖”的情况,那么“⼀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此纠纷应该遵循怎么样的原则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其他买受⼈只能向出卖⼈主张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百⼀⼗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解释: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是指物权在发⽣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基于此,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登记才能发⽣法律效⼒;未经登记,不发⽣法律效⼒;但当事⼈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因其他买受⼈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续,故应当认定其只对房屋出卖⼈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他⼈已经依法取得的该房屋物权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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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二卖”现象尤为突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对卖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卖方在签订第二个合同时,已经与第一个买方签订了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一个买方的利益,因此第一个合同无效。
(2)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违反了与第一个买方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返还已收款项: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应将已收的第一个买方的购房款返还。
2. 对买方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与卖方相同,第一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因“一房二卖”而无效。
(2)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第一个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赔偿损失:第一个买方因“一房二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二、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买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卖方,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2.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护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 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一房多卖”案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案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公司或中介机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所谓的“一房多卖”的行为,给购房者、业主、开发商等各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面对此类行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探讨此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交易的中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中介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给买方、卖方或者开发商等造成了损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一些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一房多卖”行为时,往往是通过擅自复印房屋产权证明、修改面积等方式来骗取业主信任,从而进行房屋交易,但是此类行为已经违反了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规定。
如果“一房多卖”行为被发现,此时中介机构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违约赔偿的原则中介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需要遵循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
通常情况下,中介机构的服务任务已经终止,就应该承担对抱怨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超出了中介机构控制力范围内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当中介机构在“一房多卖”行为中作为主要责任方时,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解决。
比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
三、中介机构的失职责任所谓“一房多卖”,是指中介机构在网签时可能产生的“多说一个价格”“多卖一套房”的现象,一般是由不法机构制作虚假的房产证明或者虚构与业主的达成房屋出售的协议。
如果中介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失职行为,且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中介机构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造成了交易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介机构的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赔偿需要,中介机构应该独立承担责任,并在赔偿协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如给予折价、返还佣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一房多卖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房多卖,即同一房产在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被多个买家同时签订购房合同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以提醒购房者及开发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一、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开发商与多个买家均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一房多卖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者的购房款、利息损失、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此外,如果购房者因一房多卖而遭受精神损害,开发商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违法责任一房多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要求开发商停止一房多卖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开发商因一房多卖所得的非法所得;(3)罚款,即对开发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即吊销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4. 限制购房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一房多卖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可以限制开发商的购房资格,甚至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 仔细审查购房合同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如发现一房多卖现象,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2. 保留证据购房者应保留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据可依。
3. 及时报警如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开发商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一、开发商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
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四)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
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开发商一房两卖二、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以登记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分析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对一房两卖案例的剖析,揭示此类行为的严重性,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私人一房两卖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私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1. 买方权益受损私人一房两卖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退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因无法获得房屋而造成的损失;(3)承担诉讼费用。
2. 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私人一房两卖行为损害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房源紧张等问题。
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等,进一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3.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私人一房两卖行为,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买方因无法获得房屋而造成的损失;(3)承担诉讼费用;(4)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等。
三、应对策略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消费者了解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房地产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安全。
例如,实行房屋登记制度,要求卖方在出售房屋前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其参与一房两卖等违法行为。
一房二卖最简单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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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该怎样处理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
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
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
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
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
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1、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12、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