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作的主体、主体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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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创作的主体、主体性及其他

一、主体性:人、作家作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在人类活动中人是主体,在文学创作中作家是主体。这种说法并没什么不对。但是,有人把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主体是人”这一命题变成了:“人从来和永远是主体”,断然认为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体,并以此否定人作为客体存在的可能,这就颇令人费解了。

人成为主体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并不仅仅像人们一般所表述的那样:只要人作为活动的施动者和承担者,人就是主体。不错,人作为主体,必然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之中,并成为活动的承担者和对客体的施动者,这是起码的要求。但是,奴隶在劳动中虽然作为活动的承担者和对客体的施动者,然而,他们是在一种强制性压服之下,戴着脚镣去承担活动的,他们显然不是主体。我以为,人是否作为主体存在,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是否具有主体性。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根本条件和前提。

主体性和主体是两个有联系而又不相同的概念。主体性指的是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属性,而主体指的是具有主体性的人(一些文章往往把两个概念等同混用)。那么,主体性的内涵是什么?有的学者把主体性解释为主观性,这是欠妥的。主体性和主观性虽然在英文中同出“Subjectivity”一词,但从认识论的角度说,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后者一般指主体看待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态度,往往是在认识与对象实际不相符合的意义上使用的,而不是作为人的某种本质属性的规定,所以不能把主体性解释为主观性。主体性也不能笼统地按照德国古典哲学的观点去理解,简单地归结为独立自主、自我决定、自由自决、自我、自我意识或个人特殊性、个体价值等,因为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主体性已被抽象化。对主体性的内涵作出科学论述的是马克思。他谈到在一般劳动中“人不是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文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1]显然,“支配”客体的属性正是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属性,因而也就是主体性的本质内涵之一。人对自然的支配正是人成为主体的开端,支配自然的属性也就是人的主体性的最基本的本质内涵。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思想看,“支配”客体不仅仅指支配自然客体,还包括支配社会客体和自我。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作为主体的人,就是“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

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这里的“主人”、“自由的人”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自觉”的具有创造性精神的人。由此,所谓主体性,就是自由自觉地支配自然、社会、自我并创造性地改造自然、社会、自我的人的属性。只有当人具有这种属性(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人的活动才是真正的主体活动。

考察人的历史活动和现实活动,不言而喻,人并非从来和必然具有主体性,因而并非从来和必然作为主体而存在。从历史角度看,当人还处于“自然的、自发的形态之下”时,人就不具有主体性,也就不是作为主体存在的人。从现实角度看,即使人在行动,如果他屈服于某种外在力量而为自己的对象所支配,在非自由自觉的情况下行动,他也不是真正的主体。例如在异化劳动中,劳动者不作为社会主人的身份出现,他的劳动是强制性的、非自由自觉的,他创造了产品,却反而被产品所支配,其结果是“自身的丧失”,即主体性的丧失,因而就不是真正的主体。同样,在文学创作中,如果作家只是服从于自然的支配,只是作为自然的奴隶,毫无创造性地机械地摹仿自然;或他的写作完全听命于出版商,一味为钱而写作,这样的作家只是写作的人,而称不上创作主体。

有人提出过这样一个命题:“人作为存在是客体,而人在实践中行动中是主体。”很明显,这一命题的错误不只在于忘记了人在行动时也是一种存在,而人作为存在也是一种活动过程,而且忘记了人的行动有自由自觉的,也有非自由自觉的,误以为凡行动着的人、实践着的人就具有主体性,就是主体。其错误无疑在于取消了主体性这一以人作为主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否认人类作为客体存在的可能性,认为人类只能是主体,并且永远是主体,这等于说,人类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主体性特征。这种论断和上述“人在行动时是主体”的说法同样是经不起推敲的。尽管论者引用了马克思所说的“人始终是主体”这句话作依据,也不能说明问题。马克思的原话是:对个别的人说亚里士多德已经说过的下面这句话,当然是容易的:你是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在你身上,两个人的性结合即人的类行为生产了人。因而,你看到,人的肉体的存在也要归功于人。

所以,你应该不是仅仅注意一个方面即无限的过程,由于这个过程你会进一步发问:谁生出了我的父亲?谁生出了他的祖父?等等。你还应该紧紧盯住这个无限过程中的那个可以直接感觉到的循环运动,由于这个运动,人通过生儿育女使自身重复出现,因而人始终是主体。[3]

马克思接着又指出:

所以关于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

题,即包含着对自然界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在实践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4]

从上下文可以清楚看出,马克思意在驳斥唯心主义者的所谓上帝、神创造了自然和人的谬论,说明上帝、神不过是唯心主义者臆造出来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抽象物,它绝对不是产生人的“主体”。人的诞生就是人自身生产的结果,换言之,人就是产生人的主体,这是一个无限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始终是主体”,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说人从来就作为主体而存在。正如前面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都谈到愚昧时代的人非但不能支配自然、反而为自然所支配的事实,并明确指出,只有当人作为支配自然的力量出现时,人才从自然界中、从动物界中被提升到主体地位上,即才作为主体而存在。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人类长期实践首先是生产劳动的结果,否认这个过程,以为人从来就是主体,无疑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

此外,有些学者提出,被动性是构成主体性的内涵之一。这种提法也值得讨论。不错,人即使作为主体存在的时候,也不可能处于绝对主动状态,他总是受到外界的、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从而表现出某种被动性。就此而言,人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但我们不能由此把被动性当作主体性的本质内涵之一,主体性的核心内容是主动性、主导性而不是被动性,也不是主动性与被动性平分秋色,主体性正是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积极主动的活动过程,否认这一根本特征,硬要把被动性也归入主体性的内容,势必抹煞主体与客体的区别。

二、主体的主客分化:人、作家的两重性

当我们说“人是主体”的时候,是否意味着人只作为主体而不能成为客体呢?人又是在何种情况下成为客体的呢?

“人行动时是主体,人作为存在时是客体”这一命题承认了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作为客体,就此而言,不应说是错误的,它的错误前文已述。但是,有的学者则以马克思的“人始终是主体”为据认为人只能作为主体而不能同时又是客体。这种推理逻辑和结论很难令人信服。

正如前面所说明的,我们不能从马克思的“人始终是主体”的论断得出人不能作为客体的结论。事实上无论是作为单个的人还是作为总体的人,都可以兼有主体和客体两重身份。

就单个的人而言,马克思曾有多处论述,例如他说:“只要有对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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