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组织机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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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组织机构保证措施

(一)参建项目管理单位按委托合同约定,选派相应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并履行委托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二)参建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

(三)根据工程的质量、工期目标,考虑本工程复杂性和技术含量等情况,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

(四)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认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更换相应人员,承包单位必须调换不低于原资质等级,工作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能适应施工要求的人选,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五)承包单位按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使用计划和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应适时足额、有效的配备满足施工各类人员,保证施工机械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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