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煤炭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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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煤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煤质量(以下简称煤质),牢固树立市场生存意识,加强煤质管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二条成立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对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各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市场销售部、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第一负责人担任。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销售部,市场销售部在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公司年度煤质计划指标及完成情况。
2.组织对各生产单位煤质进行考核、奖惩。
3.协调解决重大煤质问题。
4.依据本办法奖罚条款,考核各单位原煤指标完成情
况。
第三条市场部负责全公司煤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矿原煤进行取样化验。生产技术部负责各生产单位井下采、掘、运各环节的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销售部具体职责:
1.为了公平、公正地做好各生产单位原煤取样、化验工作,由市场销售部组织生产单位双方共同取样。
2. 及时将各生产单位原煤化验结果汇报至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3.根据煤质检验结果,及时反馈至各生产单位,以便于各生产单位组织生产,加强煤质管理。
4.根据客户意见及需求及时反馈并协调。同时依据用户要求,科学、合理掺配原煤,以满足用户需求,增加企业效益。
5.向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各矿原煤抽样化验结果,为考核年度经营承包责任指标提供煤质考核资料。
6.严格按照《煤质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验室质量标准》等规定组织开展煤质检验工作。
7.根据当月化验结果出具各生产单位当月原煤质量考核结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必须成立煤质管理领导机构。矿长为本矿煤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副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