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就本市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免税备案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除29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第(二十)项规定情形外,应提交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
合同格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求。
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其内容如包含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跨境应税行为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跨境应税行为发生地、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对于无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的框架合同,纳税人应在价款或计价标准确定的纳税申报期或本公告第二条(一)款的备案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对于履行框架合同所附的订单,可以作为确定价款、计价标准、付款日期的补充合同资料。
订单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归集、清单备案方式。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须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05•【文号】国办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
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
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
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
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国税函[2016]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5.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3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5)。
各税务分局对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适用上述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不齐全,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依托税收征管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备案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享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开展风险管理。
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后续管理、评估、稽查等方式进一步检查、核实。
三、本《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2.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项操作规程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4.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项操作规程5.告知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5日附件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事项名称: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沪府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贯彻实施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
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篇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字体:〔大中小〕一、办事依据: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64号),给予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优惠。
本市税务局和市商务委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21〕3号),规定了企业申请免税的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附件3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64号)规定的范围。
三、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人/月;c.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适用法律及诉讼管辖权本合同适用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订立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保密义务1、任何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或者数,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板、质量标准、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全部附件、资料等均为保密信息。
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者全部披露、许可给任何等三方和无知悉必要的内部雇员。
2、乙方应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遵守甲方保密制度的教育。
3、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六、违约责任双方均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义务。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本年度外包服务费30的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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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财税[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21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
受 免征营业税 政策 的企业 “ 门槛 ” 一步 降低 , 1 进 2 个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无须
经过 资格认 定就 可 享受 免征 营 业税政 策 。
内的服 务外包 业务 , 则从 国 内取得 的收入 不免税 , 应 按服 务业征 收营业税 。假 设某服 务外包 A公 司在 南 昌注册 , 8月份 与境外 B公司签订合 同 ,为 B公司提 供系统 软件开发 服务 , B公司付给 A公司 2 0 元 ; 0万 A
k hmoc m.o .n j . fo g vC x
.
43 .
包服务 ( P , K O)从上述境 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 业税 的对象 是离岸 服务外 包业务 取得 的收入 ,而不
是指企业 。如 果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外, 承接 了国 还
经认定 的技术 先进 型服务 企业 离岸服 务外 包业 务收
入免征 营业税 。此次 3部 门最新 出台 的 《 通知》 享 将
外包产业给予支持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商务部 、
科技部 、 国家 发改委 曾于 2 0 0 9年 4月 出台 《 关于技术 先进 型服 务企业有 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对
企 业 为 境 外提 供 规 定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 O)技 I 、 T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 PO)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B 或
示 城市的 从事 岸服 外包 取 收 征营 税。衄 范 企业 离 务 业务 得的 入免 业 口
【 政策解读】
免 营 税 规4 亮 征业新 大 点
近年来 ,我 国高度重视服 务外包产业 的发展 , 国 《 知 》 企业 从 事 离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取 得 收 通 对
【会计实操经验】向境外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何时办理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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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问:向境外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应在什么时候办理退(免)税申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离岸服务外包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请按上述规定时间进行退(免)税申报。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18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财税【2009】63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之欧阳地创编
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作者:荆琴 / 时间: 2011年 4月号 2002年中国复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共向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4家银行发放离岸银行业务牌照。
目前,四家持牌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在谨慎经营中获得较快增长。
国务院近期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福建海峡西岸、海南旅游岛等区域发展规划或意见中,多次提及离岸金融业务。
本文重点分析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框架。
监管职责分工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由银监会负责。
其中,中资银行适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中资银行),目前只能在总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等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税收优惠等政策。
外汇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
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
离岸银行运营模式要求中资银行实行内外分离型管理。
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
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账务处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和外汇分账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账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
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是否实行分离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资银行可将离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
因管理模式不同,国家对中资和外资离岸业务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
如中资持牌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无需纳入外债指标,但外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须纳入外债指标,以进行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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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
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都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有关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和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1.本市企业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只有外文版合同的,应翻译成中文,并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合同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一)。
可查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
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畴按财税〔2010〕64号文件执行。
2.合同确认后,应提供申请免征营业税报告、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留存)及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复印件留存)(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见附件三)。
4.企业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情形说明、与境外单位
签订的补充合同(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治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本市税收综合征收系统做好营业税免征税目标识。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进行审核,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财税〔2010〕64号文及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形进行跟踪分析,按月统计免税数据,月底前将当月免税情形汇总上报市局(物资和劳务税处),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局(物资和劳务税处)联系。
附件:1.《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上海市地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都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范畴。
二、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治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
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能够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差不多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形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能够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形(审核中、已审核、拒绝)。
企业用户能够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要紧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
务委,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式1份)
1.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网上打印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
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材料递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1号窗口
窗口服务时刻:从2010年12月7日(周二)开始,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
联系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张艳玲
联系:52881164(窗口服务时刻)52881329(其他工作时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附件二:
登记编号日期
REGISTERED NO. DATE: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盖章)
附件三: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1.填表单位:市商务委认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的企业。
2.本期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额:依照《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认定项目,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3. 发票号码(或收汇证明号码):从境外单位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时开具的发票和收汇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