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行业迅速崛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选择。
然而,与此同时,抄袭、侵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仙剑奇侠传》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经过一段时间,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取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订阅量。
被告乙某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注册账号,开始连载一部名为《剑心诀》的网络小说。
经过仔细对比,原告甲某发现,《剑心诀》与《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于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摄影等。
原告甲某创作的《仙剑奇侠传》属于小说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乙某的《剑心诀》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与《仙剑奇侠传》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被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乙某的侵权情节、侵权所得以及原告甲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1)被告乙某的《剑心诀》与原告甲某的《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在创作《剑心诀》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创作具有独创性,即被告乙某未能证明其创作与原告甲某的作品之间存在合理差距。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知名作家作品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笔名“青衫”,出版过多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知名出版社,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第三人:某知名作家,笔名“白衣”,曾与原告共同创作一部小说。
原告指控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其作品《红尘》,并在宣传、发行过程中使用了其笔名“青衫”。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出版的《红尘》系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小说梗概和部分内容改编而成,且已支付了相应的稿酬。
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原告作品《红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发行、宣传《红尘》。
3. 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4. 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改编权;(14)翻译权;(15)汇编权。
本案中,原告的作品《红尘》已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静好》的小说。
该小说于2018年出版,迅速受到读者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时光如梦》的小说,该小说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时光如梦》小说,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是:(1)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的《时光如梦》小说与原告甲某的《岁月静好》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连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某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探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难点,以期对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某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未获授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歌手在一场商业演出中演唱了一首他人创作的歌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三、案例二: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提供他人作品案【案情简介】某网络平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他人作品,供用户下载、阅读。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提供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著作权案例,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在线阅读的公司,其拥有大量版权作品。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故被告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符合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1. 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其作品在线阅读收入锐减。
(2)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作品在其他渠道的推广和销售受到影响。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著作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一、引言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我国一家知名网络游戏公司,其自主研发的某款网络游戏《梦幻西游》深受广大玩家喜爱。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并从中获取利润。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本案中乙公司是否侵犯著作权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侵犯了其《梦幻西游》游戏的著作权。
首先,甲公司是《梦幻西游》游戏的开发者,对该游戏享有著作权。
其次,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侵犯了甲公司的发行权。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公开赔礼道歉。
2.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案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该小说一经出版便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不久后,王某发现,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未经其许可,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了《岁月静好》的全文,并进行了商业性传播。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络文学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接到王某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王某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小说《岁月静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网络文学平台上涉嫌侵权的网页截图,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3)涉案作品被传播的相关证据,如销售额、点击量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 庭审辩论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上传《岁月静好》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岁月静好》全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岁月静好》全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合理使用抗辩被告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3)为报道时事新闻;(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机构收藏;(7)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文化、艺术等公益活动;(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本文将以一起著作权法律案例为例,分析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被告:乙,某出版社案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在乙出版社出版的杂志上连载。
甲在连载过程中发现,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
甲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小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小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院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认定甲的小说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创作者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同时,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监管。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知名作家,著有畅销书《岁月无声》。
被告:A出版社,国内知名出版社。
2010年,原告李某某创作完成长篇小说《岁月无声》,该作品由A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原告发现B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岁月如歌》涉嫌抄袭其作品《岁月无声》。
经对比,原告发现《岁月如歌》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岁月无声》高度相似,构成对《岁月无声》著作权的侵犯。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1. 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岁月无声》是原告李某某的原创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B出版社出版的《岁月如歌》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岁月无声》高度相似,且被告B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系独立创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B出版社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赔偿金额法院认为,被告B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原告李某某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2)被告B出版社的侵权获利;(3)原告李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5)被告B出版社的过错程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被告B出版社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B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著作权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致力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2010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XX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2012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XX办公助手+”的软件,其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认为另一家公司的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另一家公司的软件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XX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著作权由科技公司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征。
2. 另一家公司软件的相似性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另一家公司的“XX办公助手+”软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经对比,发现以下相似之处:(1)界面布局:另一家公司的软件界面布局与科技公司的软件基本相同,包括菜单栏、工具栏、状态栏等。
(2)功能模块:另一家公司的软件功能模块与科技公司的软件基本一致,如文档编辑、表格处理、演示制作等。
(3)操作流程:另一家公司的软件操作流程与科技公司的软件基本相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无需重新学习。
3. 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另一家公司的“XX办公助手+”软件与科技公司的“XX办公助手”软件在界面布局、功能模块、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且另一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软件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图书出版社被告:某作家案由:作品出版合同纠纷原告某图书出版社与被告某作家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作品出版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著小说《情动岁月》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进行出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稿酬,并开始进行图书的出版工作。
然而,在图书即将出版之际,被告以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并要求原告停止出版该作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享有《情动岁月》一书的著作权,以及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
三、法院审理1. 被告是否享有《情动岁月》一书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声称自己为《情动岁月》一书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提供的创作手稿、修改稿等原始材料,证明其是作品的原创者;(2)被告提供的创作过程录音、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3)被告提供的作品发表情况,证明其作品已经公开发表。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作品的原创者,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将著作权授权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情动岁月》一书的原创者,且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并不影响被告对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享有《情动岁月》一书的著作权。
2. 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在未取得被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情动岁月》一书,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对被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被告为《情动岁月》一书的著作权人;2. 原告立即停止出版《情动岁月》一书;3. 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知名的网络文学平台,乙(以下简称“乙”)是一名网络作家。
乙在甲公司的平台上发表了一部小说《逆袭之路》,并约定甲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独家使用权。
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
乙认为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三、法院判决1. 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乙作为《逆袭之路》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认定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下列法律救济:(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礼道歉;(四)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总结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救济,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权。
同时,网络平台和网站应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查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实践过程。
案例名称: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事件案例简介: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名为《岁月无声》。
该小说一经出版,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不久后,作家发现另一本名为《岁月有痕》的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岁月无声》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作家确认《岁月有痕》的作者未经其同意,擅自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作家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作家提供了《岁月无声》的出版合同、销售记录、读者评论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同时,作家还提供了《岁月有痕》的相似之处,证明其作品被抄袭。
3. 庭审辩论庭审中,被告承认其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但辩称其作品并非抄袭,而是独立创作的。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作品与自己的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了抄袭。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与原告的作品高度相似,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原告的著作权进行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岁月无声》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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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95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
该书1936年由南京东海书店出版,作者萧某,书中引用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对古今中外的成功伟人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
由于该书介绍的创业、立业、守业以及做人、做事、处世的道理很有价值,2000年高某打算将此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并署原作者和修改者的姓名。
问:高某这样做是否会引发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高某要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必须首先了解该书是否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余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如果《世界成功伟人秘密之分析》一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高某修改、编辑该书就必须征得作者萧某或者其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从该书的出版时间来分析,该书出版于1936年,作者萧某此时可能已经不在人世,该作品亦可能已经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
如果该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那么高某修改和编辑该书就不必得到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
但是,高某必须注意不能随意修改和歪曲该书,并应尊重作者萧某的署名权。
3.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应当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寻求法律保护?案情介绍:某市文化局干部李某业余时间爱好摄影。
1994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
之后,他将精选的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199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
该杂志在199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
199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
《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
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199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问:李某应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投诉?案例分析:李某应当以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进行投诉。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首先,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
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
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
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
其次,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片的作者,所以,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辑部未转交给李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
综上所述,李某可以以其作品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向版权局进行投诉。
如果其对版权局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4.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案情介绍:何某系某研究所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曾经参加了《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的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另一作者是杨某。
但该书在1997年出版时却没有他的作者署名,而只有撰稿人杨某的作者署名。
何某认为杨某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但不知该如何解决此事。
问:何某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呢?案例分析:《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属于合作作品,何某参加了该书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即参加了该书的创作活动,何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所以,何某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对于书上未署自己名字的问题,何某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第三方调解;和杨某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何某还可以和杨某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5.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署名?案情介绍:1993年杜某接受甲出版社约稿,编写《金陵史话》一书。
为按时完成约稿任务,杜某约请朋友张某合作编写。
二人做了分工:杜某承担概论及第2至11章的编写,并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张某承担第1及第12至22章的编写。
后来,杜某将其承担的概论部分起草后,委托鲁某对概论初稿进行了润色、校订,概论最后由杜某定稿。
1994年3月,《金陵史话》出版后,署名杜某、张某编著。
在编写说明中对鲁某予以致谢。
鲁某对此署名方式不满,从而与杜某、张某产生纠纷。
问:本案中,《金陵史话》一书应当如何署名?案例分析: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所以,只要确定了《金陵史话》一书著作权的归属,该书作者的署名方式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金陵史话》一书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所谓创作,是指通过自身智力创造性活动,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及技术作品的行为。
除此之外,其他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如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提供资料,或者校对资料,或者提供其他非创作性服务。
本案中,鲁某对概论部分的润色和校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鲁某不能因此而要求在书上署名,杜某、张某在该书的编写说明中对鲁某的工作予以致谢的方法是恰当的。
6.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时怎样请求、怎样确定被告?案情介绍:1995年刘某编写了《华山导游》一书,某出版社打算出版该书。
但是出版社提出:书稿应配有彩色照片。
刘某的书稿只有文字而无照片,为满足出版社要求,刘某约请张某拍了十几幅照片,由刘某交给了出版社。
1996年3月,《华山导游》正式出版,书中选用了张某拍摄的照片七幅。
书出版后不久,张某找到出版社,提出《华山导游》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付报酬,要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出版社解释说,因原照片有张某的名字,出版社便在清样上署上了摄影者张某的名,后来刘某要求删去张某署名,出版社便在正式出版时删去了张某的署名,稿酬出版社也支付了,是同文字稿酬一同寄给刘某的。
张某找到刘某,刘某辩解说,出版社寄给他的稿酬中并未注明有张某照片的稿酬,所以拒绝付钱给张某。
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
问:张某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案例分析:《华山导游》属于合作作品,该书由文字和照片组成并用可以分割使用。
刘某和张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中,张某对该书中由其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张某应当以自己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提出诉讼请求。
至于张某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和出版社是张某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成为本案诉讼的共同被告。
首先,刘某侵犯张某的署名权是毫无疑问的,而作为出版社,则应当尊重照片作者的署名权,除非作者明确要求不予署名,否则,应当在出版的作品上据实署上上作者的真名。
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要求出版社在出版的《华山导游》一书中不署名,只是出版社按刘某的个人要求,便删去了张某的署名,从而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
所以,在侵犯张某署名权的问题上,刘某和出版社都是负有侵权责任的;其次,出版社尽管支付了张某的照片稿酬,让刘某代为交转,但是,出版社并没有注明有张某的稿酬,从而使刘某误认为出版社支付的稿酬都是《华山导游》文字部分的稿酬,进而将稿酬全部据为己有。
因此,基于出版社的“没有注明”和刘某的“误认”,从而使张某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因此他们双方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7.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翻译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吗案情介绍:李某翻译过大量外国音乐作品,其中一部分是外国歌曲。
1993年2月,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收入李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但未署李某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当时李某曾到甲出版社反映此事,但未得到答复。
1994年8月,李某发现乙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一书收入其翻译的外国歌曲22首,同样也没有署李某的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
李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问:李某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具体而言,李某对其翻译的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和第24条的相关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