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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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恶性肿瘤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 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
3.放化疗不良反应 (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
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3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3.对于CKD 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4.对于CKD 3-5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符合认定标准第1、2条可认定,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必须同时符合第3或第4条。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
1期,GFR>90ml/min/1.73m2
2期,GFR 60-89ml/min/1.73m2
3期,GFR 30-59ml/min/1.73m2
4期,GFR 15-29ml/min/1.73m2
5期,GFR <15ml/min/1.73m2 (或已经透析者)
(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三级以上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排斥治疗;
2.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 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7)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8)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
(二)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帕金森氏综合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的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二)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高血压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二)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必须具备(1)或(2)条,加(3)、(4)中任意一条。
(1)有糖尿病症状(口渴、口腔发粘、多饮多食多尿等),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
(2)若无糖尿病症状,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两次以上。或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 加上OGTT(葡萄糖耐量试验)阳性;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半年来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
(4)有并发症。
(二)诊疗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胰岛素注射针头;
3.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
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②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③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④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⑤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九、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ICD—10 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3.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