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5.1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文档资料
作品最终都是要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权人权利的 保护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创新, 促使更多的表达形式各异的产品问世,从而最终带 来人类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存在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它确 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与分享,从而最 终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著作权公有领域的范 围是宽泛的,包括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权利人 放弃著作权的作品、没有被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素材等等。
终审判决
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所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 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耐克的“黑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 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 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因为被上诉人朱某主张权利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所以 在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静态对比的过 程中发现:两者虽然均以黑色圆球表示头部,没有面孔,身体的 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但“黑棍小人”的头和身 体呈分离状,四肢呈拉长状,这与“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同。整 体上,“火柴棍小人”形象给人的感觉是线条比较硬朗,“黑棍 小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比较柔和。 朱某及其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也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包含“黑棍小 人”形象的广告中,“黑棍小人”的哪一个静态形象与其“火柴 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终审判决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 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 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 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 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 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 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 “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 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某“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一、引言动漫作为一种受众广泛的娱乐形式,其创作涉及到不同角色的设计与创造。
然而,随着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围绕动漫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与保护问题。
二、知识产权中的动漫角色动漫角色是指在动画、漫画或游戏中扮演某种角色的虚构人物或动物形象。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规,动漫角色主要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1. 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动漫作品可以作为表现形式的具体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动漫作品中,动漫角色的形象、外貌、服装、特征等都可以被视为表现形式的元素,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商标权保护动漫角色在市场上常常作为特定产品或品牌的标识而使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可以包括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而动漫角色的形象通常包含这些元素,因此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3. 专利权保护动漫角色的创造可能涉及到某种技术或发明,如果该技术或发明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然而,由于动漫角色更倾向于艺术创作而非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在动漫角色中相对较少应用。
三、动漫角色的界定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相应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1. 角色独特性与个性化动漫角色的独特性与个性化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创作的重要标准。
如果一个角色具有独特的外貌、个性、特征等,或者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保护。
2. 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动漫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也是界定问题中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角色可以通过其特定的外貌、形象等被人们轻易地识别出来,并且与特定的作品或品牌紧密关联,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3. 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也会在动漫角色的界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如果创作者明确表示某个角色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并且该角色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个性化,那么该角色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虚拟角色商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虚拟角色除了具有著作 权保 护要件 中的独创 性因素 ,还 有 商标法上表明商 品或服 务来源 的功能。利用 商标法对 虚拟 角色 提供保护具有优 势 ,权利人 对商标 的显著性 要求显 然要 比著作 权的独创性要 求更 容易 达到 ,作 品中的角色 名称很 难取得 著作 权 的保护 ,但 角色名称 只要具 有可识别 性 ,就可 注册为商 标取
商家利用观众对知名虚拟形象的喜爱追捧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将一些耳熟能详的动画动漫形象印在玩具杯子书包等小部件上从而为其带来了巨额利润这种对卡通角色再利用的现象可以被称作虚拟角色商品化一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标准分析1
虚 拟 角 色 商 品化 的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梁 爽
摘 要 :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 经济 生活 中出现的一种 新型的权利 形态。随着人们权利 意识 的增强 ,越来越 多的虚 拟角 色商品化侵权纠纷案件发 生 ,从 而给我 国立 法和 审判 实践 带来 了许 多新 的挑 战和难题 。本文通过 对现有保护模 式的分析 , 从 而保护权利人应有的利益 ,促进 知识 产品 的开发。 关 键 词 :虚 拟 角 色商 品化 ;保 护标 准 ;保 护 模 式 虚拟角色通常指 在 电影 、电视 、动画 等作 品中表 现出来 的 人物 、动物 、机器人 等 ,也包括用 语言 表现 的作品 中的虚拟 形 中的必然 ,很难 阻止别人 的再利 用。再次 ,角色 还必须具 有完 整性 。作者描述给读者 留下 的角色形 象必须 随着故事情 节 的发 展具有同一性 ,也 就是 说 ,随着故事 情节 的不断发 展 ,角色在 读者脑海 中的印象却保持不变。 其次 ,在侵权认定 上 ,如果新 作 品与受版权保 护 的原作 品 完全相同 ,可直接 认定 为著作权 侵权 ,但如果 新作 品对虚拟 角 色的利用 是对 原作 品的稍加 改动 ,情况 就会变得 复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为新 作品可能是对原作 品 的合 理使用 ,可 能是在 原作 品基 础上 的创 新 ,也可能是对原作 品的著作权侵权。
火柴棍小人 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这即是说,“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相同部分源于“线条小人”的形象,而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线条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例如公厕的标志、人行横道处“行人止步”或“行人通行”的指示性标志等,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都是在“线条小人”这一公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
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24页
2004年12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闪客维权第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耐克公司构成剽窃侵权,判令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为消除侵权影响,法院还判令耐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新浪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
终审判决后,朱志强代理人称,一审判决与终审判决结果差距巨大,说明法官对著作权适度保护的把握尺度不同,这个判例将有可能对今后FLASH动画的著作权保护产生影响。而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公平。
火柴棍小人 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作者:高承英律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作者:曾章伟郝慧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14期“喜羊羊”、“蓝猫”、“猪猪侠”等动漫角色深受人们喜爱,动漫角色权利人将动漫角色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动漫角色商品化过程中,权利人屡因受到盗用、假冒等行为侵犯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而遭受损失,依法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便成为必要。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含义动漫角色在商业领域会有强大的号召力,经营者将消费者喜爱的动漫角色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消费者的视线就会被含有动漫角色的商品或服务所吸引,并基于对动漫角色的喜欢而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由此大增,经营者便能在竞争中获胜并获得巨大的利润,经营者在商业中使用动漫角色的行为就是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行为。
某一事物因其独特性在所属领域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一旦被经营者在新的商业领域内使用,其在原有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会转移至新的商业领域中,在新的商业领域中产生骄人的经济效益,在原有领域中的开发利用是第一次商业开发利用,而在新的商业领域中的使用就是第二次开发利用。
动漫角色在动漫电影、电视等领域中的被第一次开发利用成功,就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权利人将动漫角色的影响力转移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中,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同样会产生巨额盈利。
动漫角色商品化利用的不仅是动漫角色的载体,更是载体蕴含的引起消费兴趣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明星、会徽、吉祥物、动漫角色等都可以被商品化,商品化权是伴随着这些事物在新商业领域中商品化利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商品化权的实质是,知名事物的原创者、继受者等权利人将这些事物在商业领域内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权利。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动漫角色的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将动漫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角色,用于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等商业行为中的权利,是将动漫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开发利用的权利。
(二)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界定要深入研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就必须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三种:新类型人格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类型知识产权说。
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S in e a d T c n lg n g me t s a c ce c n e科技管理研究 n h o o y Ma a e Re e rh
2 o o7 0 9N .
文章编号 :10 7 9 (0 9 7- 32— 3 0 0— 6 5 20 )0 0 5 0
1 中国动漫知 识产权 保护与 管理 中存 在 的问题
侵权 、盗版问题 已经成 为中国产业发展 的一个 巨大的 障 碍 ,知识产权意识单 薄是一方 面,另一 方面 ,执法力度 也是 盗版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中国知识产 权立法 的不 完善也是 问题的关键 。
1 1 盗 版 、侵 权 行 为 猖 獗 .
利 ,进行 维权处理难度 中地位 日益提 高 ,尤其 在美 、 日、英 、韩 等国已经成为重要 的支柱产业 ,加强 动漫知识 产 权 的保护和管 理是 这些 国家普 遍关 注和 坚持 探索 的 重要 课 题 。总 的看来 ,强化法律 在动漫知识产 权中的作用 ,实 行动 漫知识产权的法治化管理 ,是这些 国家的基本做法 。总结和 梳理美 国等 国对动漫知识 产权进行立 法和管理 的经 验 ,对 中 国动漫知识产权 的保护 和管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动漫产业是 中国文化产业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具有辉煌 发展前景的朝 阳产业 。随着 中国政 府 的大力扶 持 ,近 年来 , 国内动漫产业呈 现出异 常活跃 的发展势 头,动漫企业实力 显 著增强 ,在动画影视 和网络游戏领域得 到较大发展 。但伴 随 着 的一系列侵权行为 的 日益猖獗 ,使得一些 以动画品牌 为依 托走产业化发展 的企 业蒙受 了巨大的损失。为此 ,如何全 方 位地完善和建立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 的保 护和管理体 制 ,成为 关 系到 中国动漫产业 生存 和发展至关重 要的问题 。从全 球范
我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新 颖 性 是 其 向 前 发 展 的 动 力 . 漫 产 业 只 有 不 断 推 动 陈 出 新 , 能 为 动 漫 市 场 注 入 新 鲜 血 液 , 能 带 动 才 才
从 全 球 范 围 来 看 , 漫 强 国 日本 每 年 因 动 漫 产 动
业创 造 的财 富 占全 国 G DP的 十几 个 百 分 点 , 日 为 本 实现产 业 结构 的重 组 和升级 做 出 了重要 贡献 , 同
时 又 提 升 了 日本 在 国 际 中 的 竞 争 力 ; 国 内 来 看 , 从 动 漫 产 业 的 市 场 需 求 量 仍 具 有 巨 大 空 间 , 据 显 示 数 21 O 0年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的 总 产 值 已 经 达 到 4 0 8 7.4
中国动漫 衍生 品 的开发 和经 营 , 能为 国 民经济 的 才 增长 做 出贡献 . 但是 , 果没有 一 部 明确 的法 律 , 如 保 护动 漫原创 作 品和 动漫衍 生 品的合 法权 益 , 会造 就
国家广 电总 局 的数 据显 示 ,2 1 年 全 国共 制 作 完 “0 1 成 4 5 国产 电视 动 画 片 , 计 2 12 4分 钟 , 3 部 共 6 2 比
21 0 0年 增 长 1 8个 百 分 点 ”3 _.
71 021,Chi ) 0 na
Absr c :I he 2 t c nt r a e ta t n t 1s e u y l t r, a c m p e g m e o ut r a s, a m e c r oo ni a t n, pr du t n m a i n o c a i to d sg s t an r pr s n a i e i n a he m i e e e t tve,t a t n i us r p u he c roo nd t y s r ng up,a s b c nd ha e om e Ch naS i c e tve e e p i e c e i dus r r a i nt r rs or n t y, f t r pi g o t f t e a i n l c o y m a e due or he a d r w h o h n to a e on m d c t i to . Bu he c r o n i dus r n t e pr c s fd v l pm e tl f c uc si e on rbu i ns t t a t o n t y i h o e so e e o nts il a es h a nt l l c ua o r y pr t c i n o h e e tst to fw e k .w hih m a e urc r o nd — e t lpr pe t o e to ft e pr s n iua i n o a c k s o a t on i us ty t e eo r he d v l pm e t p p r i t nty s r gg i . T hi p r r m he c r o n i us r n nts e e ss e l t u lng spa e ,f o t a t o nd t y a d t on e fi e lc u lp o r y rgh s i e o hec roo ndu t y i t le t a o r he c c pto nt le t a r pe t i t ,n viw ft a t n i s r n e l c u lpr pe — t r t c i n e itn r b e s fom hego e nm e ,he a m a i n e e p i e, a t o r a y p o e to x s i g p o l m , r t vr nt t ni to nt r rs c r o n c e t e ef s h p o os s s r ng he i a t on i oron s l uc r p e t e t n ng c r o ndu t y o h nt le t lpr p r y rg s s r f t e i el c ua o e t i ht
由知名动漫形象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
由知名动漫形象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作者:李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5期摘要随着动漫日益受到人们的喜欢,动漫产业呈现出巨大商机。
设计者将动漫形象作为商标、或制成产品,给企业带来利润。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发现了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产品,其是否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所获专利权是否维护了动漫形象所有人的权利,值得探讨。
本文通过分析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及现有的适用法条,提出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作为外观设计初步审查中的实质性审查条款,尽可能在初审阶段避免导致权利冲突的在后权利产生。
关键词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知名卡通作者简介:李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029从精美奢华到简约质朴,人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商品外包装的挑剔追求。
而商品,尤其是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产品,有着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征,可以塑造企业品牌、赢得市场竞争。
但是,有些企业在自己的商品上添加了知名动漫形象,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进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良性竞争能实现优胜劣汰,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诚信,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知名动漫形象知名动漫形象,是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动画、电影或其他动漫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例如迪士尼公司版权所有的米老鼠、三丽欧公司版权所有的Hello Kitty、环球影业版权所有的小黄人、吉卜力工作室版权所有的龙猫等,都是知名卡通形象。
动漫衍生品,则是将虚拟的动漫原创形象加以载体,开发制造出的一系列可供售卖的服务或产品。
如音像制品、玩具、动漫形象模型、服饰、文具等。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个惟 妙的动漫形象设计 出来 以后 ,著作权 的归属也是 引起 纠纷 乃至造成侵权所不容忽视 的一个原因 。 首先 , 明确著作权 的归属。 大多数动漫企 业的老总都想 当然
地认 为员 工在上班时间创作 的作 品一定是职 务作 品 ,而职务作
亿元 。 据文化部预测 , 中国动漫市场 的价值具有 10 0 0亿空间。 随着各动画片 的热播 ,根据 动画人物 形象开发 的相关衍生 产品成 了市场销售热点 的同时 , 一系列侵权行为也 日益猖獗 , 让 这些 以动 画品牌为 依托走 产业化 发展 的企 业蒙 受 了巨大 的损 失。 以我国动漫产业的先行者三辰集团为例 , 截至 目前 , 挂上 “ 蓝 猫” 头像的有图书 、 音像 、 文具 、 玩具等十几个 行业 的 60 6 0多种 产 品。 但三辰集 团快速成长之初 , 蓝猫 ”并没有 建立起健 全 的 “ 知识产权保 护体系。 比如饮料类 中 “ 蓝猫 ”商标 被河 北某企业注 册, 使得 “ 蓝猫 ” 饮料 的推广无法 在全国铺 开 , 辰集 团一度 中 三 断在饮料领域的发展 。同时来 自湖南三辰公 司的消息称 , 蓝猫 《 三千 问》 1 遭 6家盗版 , 损失过亿 元 。 蓝猫 ” “ 的遭遇折射 出中 国 动漫业普遍缺失知识产权意识 。所幸 的是 三辰 集团在产业链 迅 速拓展之后 , 逐渐认识 到,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 融入 产业经营全 过程 , 而且要放置 在一 个战略高度 上。 了解 , 年三辰公 司用 据 每 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支出高达 2 0万元 。 0 为此 , 立起 一个完 建 善 的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系着动漫产业 的健康发展 , 关 知识产权已经成 为动漫企业发展甚至生存 的瓶颈。 知识产权保 护是文化产业崛起 、 发展 的重要基础 。 我们可 以 从迪斯尼的成功来看美 国动漫产业 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鉴于
动漫形象侵权问题探析
行为具 有以下 特征 : () 1存在 动漫形象 的擅 自使用或 毁损的违
法行 为 。 () 2 以商 业盈利 或毁损原 著动漫彤 象为 目 的 。 () 3 造成 了合法 动漫形象 权利人 的损害事 实 。
12 动漫形 象侵权行 为侵 犯的权 利种 类 . 动漫 形象 侵权 主要 涉及到 著 作权 、商 品 化 权 、 肖像权 。动 漫 形象有着 可识 别性 强的 外貌特 征 。当其在 未 经许 可 的情 况下被 复制 再现 使用时 , 就可能侵犯 到原著动漫形 象权利 人的著 作权 。商 品化权 是现 代经济 社会 中 出 现 的一种新型知 识产权 , 它是指权利 人将 自己 为 。 () 3 存在 著作人 身权 损害后 果。典 型的损 的姓 名 、形 象 及 创 作 的作 品 、 角色 、标 志 等通过 商业性使 用而取 得经济利 益的 权利 。 1 害著作 人 身权的行 为就是 恶搞 动漫 形象 。恶 I t 既 包括真实人物 形象的使用 , 也包括 虚拟角 色 搞 动漫 形象侵 犯的 是著作 人身 权之一 的保 护 的使 用 , 作 品中的 标题 、人物 形象 等 。动 作品完整权 , 如 因此其违法性毋 庸质疑 。其损害 漫 形象的商 品化 权除 了权利人 自己使用 , 多 事实便 是导致 公众 对原 著动漫 形象 认识 上的 更 破坏 了原著动漫形象 在公众心 中的形 象 的 是通过 授权 他人 使用 动漫形未 经授 权而 擅 自使用 动漫 与声誉 , 此种 损害可能远 比财产利益的 损失 更 形象 , 也很 可能构成对原著 动漫形象权 利人商 为严重 。损 害事实 与违法 行为 之 间的 因果 关 进 品化 权的侵 犯 。只不过 , 在我 国 , 商品化 权 尚 系也十分 明显 。恶搞者必然存 在主观过错 , 未 作为 单 独的 一种 权利 被 规定 出来 。 行恶搞是 需要人 为操作 的 , 经过思 考后 , 是 付
文创产品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创产品逐渐成为市场的新宠。
然而,在文创产品迅速发展的同时,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如何保护文创产品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大圣归来》为例,探讨文创产品法律保护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大圣归来》是一部于2015年上映的动画电影,讲述了孙悟空被贬下凡间,历经磨难,最终回归花果山的故事。
该片以其独特的创意、精美的画面和感人的故事赢得了观众的喜爱,票房收入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然而,在《大圣归来》上映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衍生品,如孙悟空的玩偶、衣服、饰品等,严重侵犯了《大圣归来》的著作权。
二、案件概述《大圣归来》的制片方在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侵权产品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制片方委托律师对市场上的侵权产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侵权产品的种类及数量;2. 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大圣归来》的著作权;3.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侵权产品的种类包括孙悟空的玩偶、衣服、饰品等,数量众多;2. 侵权产品侵犯了《大圣归来》的著作权,因为侵权产品与电影中的孙悟空形象高度相似,具有明显的独创性;3.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明知产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仍然进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侵权产品销售者赔偿制片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2. 侵权行为的认定;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六、启示与建议本案为文创产品法律保护提供了以下启示和建议:1. 创作者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2. 企业在开发文创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3.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文创产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4. 媒体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动漫圈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动漫文化的普及和影响力的扩大,动漫产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在动漫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动漫圈中的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以期为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动漫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动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作的动画片中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动漫角色形象,并进行了商业推广。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动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本案中,某动漫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创作的动漫角色形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某动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
2. 案例二:某动漫作品抄袭案案情简介:某动漫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大量抄袭了其他知名动漫作品的情节、人物形象等,引起了广大动漫爱好者的不满。
被抄袭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抄袭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抄袭问题。
抄袭是指在创作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创意、情节、人物形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抄袭方在制作动漫作品时,未经他人许可,大量抄袭了其他知名动漫作品,侵犯了被抄袭方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抄袭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维护了动漫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案例三:某动漫周边侵权案案情简介:某动漫周边生产商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动漫周边产品上使用了某知名动漫角色的形象,并进行销售。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生产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区别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而使用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次元侵权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二次元文化的蓬勃发展,二次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以某动漫形象著作权纠纷为例,分析了二次元侵权法律法规的适用,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法律参考,促进二次元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背景某动漫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创作了一部以“小新”为形象的动漫作品,并在国内注册了“小新”的著作权。
然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中使用了与“小新”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并在游戏中进行商业推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原告对其创作的“小新”形象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手机游戏中使用了与“小新”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著作权:(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五)表演艺术作品;(六)制作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八)其他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动漫形象侵权问题研究报告
动漫形象侵权问题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动漫产业的迅速发展,动漫形象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之一。
然而,在动漫产业高速发展的背后,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报告聚焦于动漫形象侵权问题,旨在探讨侵权现象的成因、现状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动漫产业的版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本研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揭示动漫形象侵权问题的现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其次,分析侵权行为的成因,为防范侵权提供理论依据;最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推动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以下研究问题:动漫形象侵权现象的成因是什么?现状如何?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为实现研究目的,本研究假设动漫形象侵权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行业规范及企业自律等因素密切相关。
研究范围限定在我国动漫产业,重点分析近年来的侵权案例。
受限于时间和精力,本研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侵权现象,但力求在所选样本中找出共性问题。
本报告将从以下几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研究背景、重要性、研究问题、目的与假设,以及研究范围与限制;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梳理相关研究,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为研究方法,介绍研究设计、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第四部分为研究结果,呈现研究过程及发现;第五部分为分析与讨论,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解读;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建议,总结研究成果,提出解决动漫形象侵权问题的对策。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动漫形象侵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涉及理论框架、主要发现及争议与不足等方面。
在理论框架方面,学者们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行业规范等角度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强调动漫形象的版权属性,主张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法律制度研究则关注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及处罚措施;行业规范研究着重于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提倡构建健康的产业生态。
在主要发现方面,研究发现动漫形象侵权行为表现为模仿、抄袭、擅自使用等,导致原创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
论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自动漫卡通诞生以来,其相关产业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带来了非常诱人的经济利益,展现出了其拥有的非常大的市场前景。
但是,侵犯动漫形象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为商家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比较经典的侵权案件就要数美国迪士尼公司的十几种动漫形象被侵权案和日本的"大力水手";侵权案。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蕴藏了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动漫形象产业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发展壮大起来。
众所周知,闻名的动漫形象就像"石油";一样,非常稀有,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市场上动漫卡通形象侵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
由于《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保护问题,再加上市场上盗版等侵权形式花样百出,目前的法律已经无法再适应新出现的侵权现象。
通过调查研究的数据显示,我国社会群众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认识不够全面,缺乏系统的理解,不懂得事前通过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外观设计等方法来预防侵权行为。
所以本文立足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过对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对动漫形象在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商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经过文献检索法与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出我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对动漫形象保护研究的缺陷,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然后提出目前我国动漫卡通形象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侵权;著作权;商品化权;商标权一引言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1.1研究背景这些年来,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产业迅速发展并且展现出了该产业拥有的非常乐观的市场前景,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也不可小觑。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地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
例如美国比较经典的"米老鼠";、"唐老鸭";等十几个迪士尼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件,日本比较经典的"大力水手";著作权到期引发的一系列侵权案件以及"蜡笔小新";、"海螺姑娘";等经典动漫形象引发的侵权案件。
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
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摘要 :动漫角色是动漫衍生品的主要来源,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
对于动漫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商品化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两种思路。
本文通过分析动漫角色作为作品片断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并且对于动漫角色的使用由著作权法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制度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在理论上为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且排出了引入商品化权保护的必要性。
关键词: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品片断复制改编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国产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红透大江南北,带有该片动漫形象的各种玩具、饰品等成为商家热销的产品,大量侵权衍生产品的出现让动漫形象开发公司尝尽了烦恼。
[1]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成为了一个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思路,从最初的”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到将角色的商品化权视为一种准著作权[2],再到现在的要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3],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样的声音不仅存在于学术界,实务界同样有呼唤对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权保护的声音。
例如有认为”保护以衍生品为主的动漫产业的发展,其关键要在学理上承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律体系,’作品的商品化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人物的形象……引入保护范围,大大加强动漫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是著作权……目前没有办法涵盖的。
’”[4]如此大张旗鼓的讨论,让人觉得仿佛穷尽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能保护动漫角色的商业价值,必须引入所谓的商品化权制度。
但是事实上,从1994年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案(”米老鼠”案)[5], 2000年圆谷株式会社诉上海联家超市案(”奥特曼”案)[6],再到2008年耐克森公司诉杭州可吉公司案(”跑跑卡丁车”案)[7],动漫角色的所有者无一例外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那么著作权法到底能不能有效的保护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如果能够保护,那么应当采取具体的何种制度予以保护?二、作品片断与作品动漫角色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前提,必须是该角色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喜洋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喜洋洋是一只可爱的小羊,因其憨态可掬的形象深受广大网友喜爱。
某日,喜洋洋的卡通形象被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用于其产品宣传,喜洋洋的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 科技公司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喜洋洋卡通形象系某动漫公司创作,该动漫公司对喜洋洋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因此,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该动漫公司所有。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侵犯了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3.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赔偿数额:(1)科技公司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的持续时间、范围、规模;(2)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3)喜洋洋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市场价值;(4)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得到了法院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视。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以《著作权法》为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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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但是,由于卡通形象具有上述特征,加之其容易扩散,所以一旦生产出来之后,传播迅速,这就给创造者带来这一个问题一一动漫作品价值的难以实现。
这是因为在动漫形象传播过程中容易导致他人侵害,而由于动漫形象的虚拟性,使得原作者无法动过实体形式实现利益,所以为优化我国动漫产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应该对动漫形象创作者予以法律保护,以垄断方式维护其智力成果,同时在配合以知识产权制度,从而让动漫产业中各方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持。
在知识产权方面,现阶段我国对动漫形象予以保护的原因有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可以说在动漫产业之中,它处于核心地位,只有保证知识产权自主,才能从根本上带动我国动漫产业的进步;动漫形象较为分散,而目一经生成利润较高,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很好的降低其风险;由于动漫形象创作者个人的差异性,使得他们的作品具有个性化,又由于这一个性化形象在展现期间,需要得到社会认同,因此可以说一个优秀的动漫形象是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体,而保护知识权,可以很好的实现这一统一性。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评析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2010 年中,我国制定并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开始生效,制定了一系列侵权责任的相关明细。
尽管如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动漫产业中,动漫形象侵权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日趋严重之势。
相比较过去的产权领域,人们对于动漫形象产权较为陌生,加之法律观念的落后,故现阶段人们不够重视保护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也是可以想见。
特别是人们保护理念的不足,常常使得新的动漫形象一经创作,就被有心之人恶意使用,从而造成利益损害。
通过对相关数据资料的统计和研究,本人总结出如下动漫形象侵权表现。
衍生品侵权。
近年来,随着政策的调整,动漫产业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不仅涌现出许多的动漫作品,而且与之相 应的衍生品也开始随之出现。
虽然这一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 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衍生品侵权现象。
根据实际表现形 式,这种侵权表现又可以分为直接型和间接型两种。
其中直 接型较为常见。
例如某食品企业生产一种零食产品,未经授 权便擅自将猫和老鼠动漫中的 TOM 猫印在自己的产品之上。
而间接型侵权则相对复杂,具体表现也较为隐晦,例如以淡 化的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等。
复制品泛滥。
复制品即盗版作品,它们的大量存在可以说是现阶段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头疼问题。
以我为 歌狂中的动漫人物形象为例:该部作品的任务形象,其版权 归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所有,截止目前它的相关正版产品只 在音像、 图书领域中出现, 可是盗版产品已在多种领域出现, 例如文具领域、礼品领域等,版本达数十种之多。
这些复制 品的出现使得不法商家借此获得极高利润,甚至所得收益超出正牌企业。
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只局限在这一个动漫形 是如此,可以说在现在的动漫市场上,呈现一种泛滥趋势。
恶意抢注。
动漫形象产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申请注册使用,而所谓恶意抢注就是指以非法的方式来获 象中,“喜洋洋”、 “、【/■ 米老鼠”、“QQ 企鹅”等知名动漫形象也得注册权利。
这种现象在我国大陆境内表现频繁,许多作者自行设计的动漫形象常会遭到恶意抢注,以商标、宣传图等方式被悄悄使用,而设计者可能还并不知道,使得其权利遭受侵害后没能进行赔偿索要。
通常,成功的动漫形象具有很强的聚合力,能够引起消费者响应,品牌授权化可以保证设计单位收益,但是如果有不法分子通过恶意抢注的方式来进行商业运作,则会降低动漫形象价值,最终使设计者的心血被蚕食。
例如以西游记为题材的动漫形象,这是目前动漫热衷游戏题材,但是其游戏商标被日本抢注,并已陆续得到核准,这对于我国而言,无疑让游戏产业蒙受巨犬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经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多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体系,除专门的相关保护怯(如《著作汉法》)之外,还有一系列其它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完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动漫领域中并没有有效统一在起,特别是在衍生品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冋题,如自由裁量度限制不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动漫产业中,对动漫形象的产权保护有所欠缺,其具休表现如下。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不足。
一方面,新生作用中,有些动漫形象体现出了明显的复带性,但是这种现象从著作权意义上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表态;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中对动漫形象的保护多集中在外貌、姿态方面,动漫形象的名字及声音等并未纳入保护范围。
其次,商标法执行期间受到困阻。
方面,动漫形象流行时间有限,注册申请实践过程容易错 过开发时机,给创作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动漫形象 价值,以商标方式保护比较合理,但是由于人们对新型动漫 形象的认识需要时间,故将其定位驰名商标较难被接受,这 使得商标法操作灵活度降低,加大了运行负担。
专利保护具有两面性。
对动漫形象进行专利保护时,专利法作用的发挥要基于产品之上,因此该保护模式既保护力 度大等优点,也存在不足,如保护时间短、诉讼程序复杂、 基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狭窄等。
以某动漫形象为例,该形象 印在文具上受专利保护,此时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扇子将其印 在其它文具上,则受到专利法保护,但是如果印在衣服上则 不构成侵权,这会给创作者的维权造成漏洞。
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优化 完善《商标法》对动漫形象的保护 根据现行规定,动漫形象进行申请注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特征显著,二是不在禁用条款规定范围内,只有这 样的动漫形象才能获得商标权,并通过续展的方式实现申请 人无限的专享权利。
但是目前的《商标法》中 的而保护还有范围、时间、主体资格等限制,对此为了进 步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现对《商标法》的完善提出 如下建议:定不允许作为“标”进行申请注册,这使得一些动漫产品, 尤其是基于动漫形象的商品无法得到保护,失去了获得商标 权的资格,从而使得大批动漫衍生品的商标权受到限制。
设 立防御性商标。
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较为特殊,设立防御 性商标可以很好的保户它所具有的知名效应,防止他人恶意 抢注,但是这一商标的设立应有限度进行,注册时申请人需 提交足够的证明,如权利证明、许可证明等,以杜绝抢注行 为。
在商标注册人方面,为维护作者应得利益应解除其为商 业使用人的限制,扩大其范围,鼓励自然人注册并与予以全 方位保护。
优化《著作权法》保护内容 重新定义“复制”。
鉴于上述复制品泛滥问题,本人建议重新修改其含义,使其涉及的范围在原有领域基础上得到 扩充,从而减少动漫产业中复制品泛滥的毒害。
现对其具体 定义如下:将临摹和改变视为复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拷贝 和下载同样视为复制。
原因如下:口 号, 放宽注册限制。
例如商品的名称及型号,根据商标法规临摹的目的是模仿,即维持与原作品一样,但是受限于某些因素可能预期效果不明显,使得作品与原件只是相似,构成相似品,但这不能改变临摹的本意,故应仍将其视为复制。
而改变与临摹相似,虽存在调整,但差别不大,使人一看就能联想出原有作品,故视为复制品。
而关于下载,《著作权法》中不将其归为复制一类,但是通过实践我们知道,通过网络下载得来的动漫形象是同原形象完全一样的,故本人建议将下载、拷贝一并视为复制,同时重新对动漫形象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重新规定动漫形象范畴。
目前,关于动漫形象保护内容在《著作权法》里体现不出,从形成来看,动漫作品中的形象呈现动态化。
一般来说,漫画属平面美术范畴,动画类似电影拍摄,相关衍生品也以立体形式存在,所以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不同种类的动漫形象进行保护时分属于对不同美术作品向保护,如动漫形象止步于漫画,没有向动画及衍生品方向发展,则对它的保护视为平面美术作品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版权法体现出的保护为间接状态,而动漫形象的侵权行为多脱离原作品,由此导致了判决违法者时,理论支持力度不足。
鉴于此,本人建议对版权进行扩张解释,不再将动漫形象视为单品构成元素,使其具化并赋予著作权法保护,从而延展保护范围,实现动漫形象知识产仅保护的加强。
经本文研究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动漫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势头之下隐藏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法律力度不足等,故本文从法律完善角度出发对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研究时间及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中的一些理论观点还不够深入,望今后能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加深研究,以优化本文理论,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完善及实践工作的改善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