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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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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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基本定义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具体计算方法

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综述

基本定义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具体计算方法

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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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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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平均劳动时间率

平均劳动时间率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劳动强度指数

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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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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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方法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气量计的终读数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3 量气时气温℃气压帕斯卡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升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时间升/分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体表面积升/分·米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

logYe = 0.0945-1.15984 (1)

log (13.26-4.1868Ye)= 1.1648-0。0125x (2)

劳动强度指数Ⅰ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3T+7M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T——劳动时间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工作日总工时(分)(%);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2);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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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1、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

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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