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纳 的基本要素 适用 税目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 •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 依据 合理费用)
纳税 • 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 主体 义务人。(2014年67号公告)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 纳的基本要素
纳税 地点
•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 策解析
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
绪 课程目标及定位
熟悉政策 明晰流程 规避风险 税收筹划
1
明确政策依据 理清税法框架 明晰办税流程 注重案例分析 采用问题导向 侧重实用价值 强调规范意识
课程大纲
1.政策背景 2.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3.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体系 4.新旧政策对比
3.2限售股转让的个税问题
限售股的定义
• 限售股包括(第二条):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 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 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 称股改限售股);
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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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 处理的若干情况
溢价转让
(不小于每股净资产、小于每股净资产)
平价转让、低价转让 (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
含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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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办法(一 )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 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
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发布日期:2009-12-24 11:38:32 来源: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该文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一政策出台后还引起了媒体和部分纳税人的质疑,以为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其实,年底双薪也是年终奖的一种表现形式。
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后,部分地方对于年终双薪就已经按9号文更加优惠的方法征税了。
但是,可能全国有部分地区认为国税函[2002]629号没有废止,如果企业是按双薪制度在年终发的奖金,在名义上不交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按9号文执行。
这样,这个问题各地执行可能就不一致。
这次,总局废止了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更加肯定了对于年终双薪本质就是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9号文执行。
但是,这里要提醒的是,9号文明确规定,该文的优惠计税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因此,如果部分单位既发考核奖,也发年终双薪的,最好在一个月份内发生,这样考核奖可以和双薪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
否则,考核奖按9号文征税,双薪就只能并入当月工资合并纳税了。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中,董事费性质界定直接影响到外籍人员税负的确定。
121号文对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做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自然人股东涉及的那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征收 的一种所得税,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根据2019年1月I 日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获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除此之外,IPO 核查过程中,股 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权/股份转让、发行人及其前身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整体变更等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均为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
笔 者仅针对从业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形梳理如下:一、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后出资针对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后出资的情形,税法规定相关股东须缴纳 个人所得税,但关于缴税时点,法规前后有所不同。
主要演变情况如下:缴税时点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注1:对个人将非货币性 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 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 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 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 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 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 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 税……注1:该文件于2011年1月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 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号)废止。
二、股权/股份转让股权/股份转让当发生应税所得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股票,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很多做金融投资的人们的选择之一。
持有股票的人享有相对应的权利,这个权利称之为股权。
股票的转让,实际上也就是股权的转让,所以很多人都将股票转让称之为股权转让。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相关税费,那么,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股票,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很多做金融投资的人们的选择之一。
持有股票的人享有相对应的权利,这个权利称之为股权。
股票的转让,实际上也就是股权的转让,所以很多人都将股票转让称之为股权转让。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相关税费,那么,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不管是什么企业转让股权,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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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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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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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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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财税【2009】167号)
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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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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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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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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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和转让无形资产形成的股权如何缴纳个税
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和转让无形资产形成的股权如何缴纳个税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和转让无形资产形成的股权如何缴纳个税 我公司是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于2002年2月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
其中甲乙二人以一项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350万元进行投资,拥有公司70%的股权。
著作权中甲某占60%比例,乙某占40%,著作权原始取得成本为50万元。
丙某以货币出资150万元,拥有公司30%的股权。
公司于2012年增资500万元。
其中丁货币出资150万元,甲乙用另一项软件著作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350万元,著作权中甲某占60%比例,乙某占40%,此项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成本为50万元。
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700万,货币出资300万元。
甲作为股东之一,拥有该公司42%的股份。
甲准备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请问,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和转让无形资产形成的股权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某科技公司公司张经理 答:为了将研究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科研人员将拥有的部分专利、专有技术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投资到企业,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出资方式,不但可以展示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用到企业,将知识转化成生产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较小问题,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形象与实力的作用。
为企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并且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故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以及转让投资形成的股权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首次出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增资时暂不交税 北京某科技公司2002年成立时,甲乙丙丁以评估后的软件著作权出资,应分解为股权投资和转让无形资产两项行为,但因转让无形资产换取的只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未取得货币资金收入,没有纳税必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时没有具体规定。
国税函【2009】第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9-05-28名称:国税函【2009】第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第285号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现今,很多喜欢买股票的朋友都存在不少疑问,就有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呢?其实,国家目前就有了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而当中的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64365律师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内容吧。
现今,很多喜欢买股票的朋友都存在不少疑问,就有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依据是什么呢?其实,国家目前就有了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而当中的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64365律师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内容吧。
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一、政策规定(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今年的圣诞前,矛头对准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回顾28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局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
【王骏插语:工商登记程序是一种行政许可程序,特别是公司登记程序已经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先,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一个国税函就想增加一个股权变更的手续是不妥当的。
不过,我也觉得这个条件应该加,可以建议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边写上这一点】二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件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问题,广东、河北、江西等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27号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核定纳税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三是,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资本交易的涉税处理
初步计划分三步:第一步、从工商部门获取股权转让信息, 开展专项检查;第二步、开展本地大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专项 检查;第三步、开展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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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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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 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 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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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增资本
(一)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 税。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哪些
法⼈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哪些在公司和企业的发展中,占有股份的法⼈是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但是在转让股权的时候要注意相关税收的问题,即使股权转让了,但是该交纳的税务还是要依法交纳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那么法⼈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法⼈股东转让股权税收的相关知识1、企业所得税企业法⼈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我国现⾏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的分配⽀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低于投资⽅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的企业股权转让⾏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税率表第⼗⼀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为征收⼟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地增值税。
法⼈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法⼈转让股权存在的涉税风险《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09-06-23 09:46 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67号公告专家解读
编者按2014年底颁布且于2015年初生效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4]第67号)(“67号公告”)整合了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第27号)(“27号公告”)和《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41号)(“[2011]41号公告”)以及之前一些税收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时就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为此,作者总结了67号公告颁布前后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哪些影响供大家参考。
项目67号公告之前的规定67号公告的变化适用范围27号公告第六条: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67号公告明确了股权的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股权转让的概念没有专门明确对股权转让的概念作出规定。
67号公告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概念,并对股权转让采取扩大解释,除了传统的出售股权,还包括:(1)公司作为融资增信措施的回购股权;(2)借公司首次发新股机会向投资者出售股份;(3)公权力强制过户;(4)换股合并(收购)及其他交易;(5)以股抵债;(6)其他。
【注】:将会对公司以股权融资、以股权增信及换股合并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11]41号公告: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67号公告通过重新定义股权转让收入和原值,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更加清晰。
【注】: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股权转让时的合理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税函[2006]866号: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冀地税函[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 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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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2009-8-14 15:11【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其实早已明确,但在现实中,少数纳税人由于疏忽或纳税意识不强,而税务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因此,导致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总局近期专门出台了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本文以结合该文件,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解
读。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据此,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
三、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以前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哪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地税机关、有人认为是纳税人户籍所在地地税机关,也有人认为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甚至还有人认为是交易发生地地税机关等等,现在,国税函[2009]285号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再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明确了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份额核定。
五、明确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文件还规定,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相关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