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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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1]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厦府办[2001]75号2001年4月5日)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