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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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方案(二篇)

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方案(二篇)

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切实调动全市各方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工业项目。

新办独资、合资企业,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包括出让土地、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下同)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以增资扩股、股份转让或以兼并收购方式盘活现有企业,且在考核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项目。

引进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三)第三产业项目。

引进旅游、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考核期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四)金融部门。

发放半年期以上的贷款,当年贷款增量达到___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一)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___‰给予奖励,其它项目按___‰给予奖励。

(二)乡镇办区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奖励标准。

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___万元以上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___万元以下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对超额部分给予___‰的奖励;未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目标但有招商引资额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

(三)引进贸易企业和争取国家无偿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确定。

(四)金融部门新增贷款的奖励标准。

按当年贷款增量的___‰予以奖励。

三、约束措施(一)对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单位“___”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未完成计划目标的,调整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完成数未过半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完成数为零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

(三)垂管单位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各相关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两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外贸发展后劲,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一)外贸出口骨干企业:指被评为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具体分为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出口大户、工贸及流通性出口企业三种(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二)出口名牌企业:指上年度出口500(含)万美元以上,被评为我市出口名牌企业(下称品牌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上年度出口在500(含)-15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20%以上;2、上年度出口在1500(含)-50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5%以上;3、上年度出口在5000(含)-1亿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0%以上;4、上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当年度出口增幅须持平以上。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二)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三)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1、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1)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2)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2、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2)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4)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5)农残认证认证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发展新常态。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促进项目建设和优化服务为抓手,通过完善招商工作体制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开创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立足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软件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将引入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科研院所发明成果产业化、军民融合项目、台湾高新技术产业5大方向作为招商重点,精心策划生成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招商项目,推动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是根据我市工业发展现状,梳理我市重点产业链。

二是围绕优势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缺失环节进行重点招商。

三是通过以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达到集聚上下游产业、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的目的,为本地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产业生态环境。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规则.doc

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规则.doc

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规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招商引资的效果,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县投资,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县外投资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以现金、实物或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三产业(建筑、餐饮、娱乐服务,下同)均属于招商范围。

第三条投资认定和奖励对象为引进投资项目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四条县招商引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经贸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确定后,县招商引资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五条各单位招商引资的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被引进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实际投资情况。

进行(一)引进产业、新农业项目,原则上由投资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下同)投资额以投资额为基础确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投资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资金流向、能提供完整的投入资本银行入账证明,投资金额可根据其财务账户反映的实际投入资本确定。

当招商单位申报项目投入资本时,投资者申报的实际投入资本超过固定资产投资,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类别实行定额确定,但确定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完成的固定投资(二)严格按照投资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础进行奖励。

其中:工业项目投资是以建设项目的最终成本为基础;新购置的机械设备以税务机关的有效发票价格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价格为准;旧设备折旧净额按税务机关有效发票上注明的价格计算,投资金额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税务机关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投资者应提供相关价格依据或证明材料,投资金额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其他配套基础设施以建设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为基础;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依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厂房投资和农业种植、水产养殖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投资不计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摘要:
1.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简介
2.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政策
3.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公示
正文:
一、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简介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是厦门市集美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招商引资政策,策划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集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项目入驻集美区,推动集美区的经济发展,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2.用地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享受用地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

3.人才引进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以享受人才引进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奖励,人才住房保障等。

三、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补贴公示
为了保证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补贴
政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政策的名称、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条件、补贴的金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示内容进行查询和监督。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一、奖励制度1.优秀项目招商奖励针对优秀的项目招商工作,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在项目引进和签约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金的比例奖励。

(2)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可优先提供土地、用电、办证等政策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和便利。

(3)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干部,可给予定期奖励和表彰,例如嘉奖、荣誉证书等。

2.优秀招商团队奖励为激励招商团队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招商团队,给予团队成员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招商业绩进行确定。

(2)优秀招商团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总部经费支持,用于团队的工作运营和发展。

(3)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创新能力的个人,可鼓励其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提升招商引资技能和专业水平。

二、惩罚制度1.招商引资违规惩罚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做出不实信息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可取消相关人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存在轻微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爱进行内部处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惩罚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或者未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于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降级或调整的处罚。

(2)对于连续不达标或有重大责任的情况,可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政治和纪律处分。

(3)取消该部门一定期望内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府资源供给。

通过建立奖惩执行方案,可以督促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厦府办〔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三章项目引荐人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二条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三条招商中介服务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委托招商服务协议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中介招商统筹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激发厦门市招商引资的活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的作用,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厦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

三、奖励内容1.项目引荐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成功项目,将按照项目所引进的投资金额的1%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签约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成功签约的项目,将按照项目签约金额的1%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运营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满3年且良好运营的情况下,将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5%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综合绩效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在一年内成功引进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将根据实际引进金额的比例,给予相应的综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其他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市政府相关活动的,将给予单独奖励,在奖励金额上不设上限。

四、奖励申请与审批1.奖励申请: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应在引荐或签约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奖励申请,需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及申请表格。

2.奖励审批:奖励审批由厦门市招商引资局负责,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如有需要,可要求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提供补充资料。

3.奖励发放:奖励发放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发放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应填写相关发放信息,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

五、奖励监管与追回1.奖励监管:厦门市招商引资局将对奖励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将进行追回,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2.追回奖励:对于已发放的奖励,如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视情况追回奖励,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奖励动态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求,厦门市招商引资局有权随时对本奖励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委托书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委托书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委托书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前言为了促进本街道经济的发展,提高本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一、参与主体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委托方和承接方。

二、奖励标准1. 委托方奖励委托方(即招商引资需求方)成功引进企业并完成相关手续,可获得以下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托方可以获得投资额的0.5%作为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委托方可以获得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

2. 承接方奖励承接方(即招商引资服务方)成功为委托方引进企业并完成相关手续,可获得以下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承接方可以获得投资额的0.2%作为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承接方可以获得投资额的0.5%作为奖励。

3. 奖励结算方式委托方和承接方获得奖励后,应向街道经济发展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无误后,由街道经济发展局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行奖励发放。

三、其他规定1. 奖励条件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在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引进企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同时,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当在申请奖励前向街道经济发展局报备相关招商引资计划和项目情况。

2. 奖励时效性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完成相关手续后的半年内,需向街道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3. 奖励额度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奖励额度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4. 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来自于街道经济发展局的科研、技术推广等经费,为确保奖励资金的安全性,资金管理员应当通过“双录入”制度进行账务核对。

5. 奖励发放委托方和承接方在获奖后可随时向街道经济发展局提出奖励发放申请,街道经济发展局会在审核无误后进行奖励发放。

四、奖励办法的解释与修订本奖励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如有任何不明确之处,或经过实际实施后发现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在街道经济发展局的领导下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将重新发布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现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

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

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

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绩效考评办法

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绩效考评办法

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益,积极引导各级各部门引进更多的好项目、大项目。

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对象为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引进后投产运营一年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绩效考评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绩效考评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原则。

从实际出发,对考核对象进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

(三)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考评以引进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重点,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准确确定考评结果。

第四条为确保绩效考评工作正常开展,成立以市长任组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绩效考评领导组,具体人员组成和职责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另文明确。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内容。

第六条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分优、良、中、差、劣5等。

评分为优的,为完全合格;评分为良的,为合格;评分为中的,为基本合格,但需要整改;评分为差的,要延期整改,以观后效;评分为劣的,视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见附表。

第七条绩效考评以项目落地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

第八条绩效考评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一)目标比较法。

通过对项目落地后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

(二)成本效益法。

将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三)横向比较法。

通过对本地区相同或类似项目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

(四)询问查证法。

考评工作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考评对象的信息。

(五)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考评方法。

第三章绩效考评工作程序第九条为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撰写考评报告三个阶段。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

接下来由为大家出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希望大家喜欢!1、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

2、本方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自xx年7月10日起,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新引进我市辖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才。

(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厦门户口;2、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3、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4、申请时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二)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提供的本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一)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受理: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的申请;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3、各受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头五个工作日,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审核上一季度申请人员。

4、公示:符合条件的,各受理部门同时在各自网站(其中各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在区、园区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的',终止本次申请。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了激励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特制定了这个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并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我们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国家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以及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我们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专业招商和自主招商。

市政府设立了两个专业招商小分队,由市招商局和工业园管委会组建。

市财政每年为两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

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同时,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我们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我们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入我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

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公示摘要:一、引言二、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概述三、补贴对象及条件四、补贴金额及用途五、申请及审核流程六、补贴公示及监督七、总结正文:一、引言厦门市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制定了招商引资补贴政策。

本文将对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概述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科技创新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多个方面,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集美区。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主要针对以下对象:1.新注册的企业;2.已在集美区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3.在集美区投资兴业的企业;4.集美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合规经营;2.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3.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实力;4.能够为集美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补贴金额及用途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的补贴金额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科技创新补贴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合理使用补贴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科技创新等方面。

五、申请及审核流程企业申请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需遵循以下流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2.向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交申请;3.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约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补贴公示及监督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总结集美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集美区,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促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产业导向属于符合厦门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包括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等十大千亿产业链(群),以及总部经济、节能环保、高端医疗、现代商贸及其它符合厦门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2015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提及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以下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不含25%):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6.境内外上市公司;7.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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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1]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厦府办[2001]75号2001年4月5日)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个单位为良好。

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

(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取1-3名为良好奖。

)
第四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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