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工作考核办法》及《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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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高治超办发〔2015〕2号

湘潭高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潭政办函〔2014〕112号)、《湘潭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潭政办发〔2015〕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治超工作实行考核管理制度。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管委会对全区治超工作和各治超责任部门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治超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别报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领导小组、区绩效办,纳入全区绩效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一)考核工作遵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实地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不定期暗访的方式,并结合市考核结果、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对各责任部门单位治超工作考核按照《湘潭高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一)进行。

(三)平时检查以专项检查为主,根据治超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年度检查实行全面检查。

三、计分方法

平时检查、年度检查和综合考核评定均实行百分制计分法,平时检查占综合考核评定60﹪的分值,年度检查占综合考核评定40﹪的分值。

综合考核评定得分=平时检查得分×60﹪+年度检查得分×40﹪

四、考核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达标,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达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达标:

1.治超不力,所属责任范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

(2015年底超限率在1%以上);

2.处置不当,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垮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查处的;

5.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约谈2次以上的(含2次)。

附件:1.湘潭高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湘潭高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2015年9月20日

附件1:

4

5

附件2:

湘潭高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湘潭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潭政办函〔2014〕112号)、《湘潭高新区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潭高办函〔20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流动稽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和对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追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治超部门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承担治超工作职责或干扰、阻碍治超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区行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责任追究的实施。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责任追究。

第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即时抄报市相关职能部门,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监察机关倒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途经站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非法改装场所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及主管、监管部门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条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治超执法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处置,致使已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单位对经称重确认车辆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企业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未对公示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追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运管机构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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