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1.孕产妇死亡定义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的死亡。

2.围产儿死亡定义围产儿死亡指妊娠28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000g)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1.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省级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死亡时间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1)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2)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3)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4)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1)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精选2篇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家属应该如实向基层科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为了解辖区内妇女的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并分析死亡原因,需要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监测孕产妇死亡范围包括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
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应填写《温州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需要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孕产妇需要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

在妇女妊娠12周内,需要进行至少8次产前检查,进行高危
妊娠筛查和管理,实行住院分娩,并进行至少3次产后访视(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

每次产前检查需要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

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同时,
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对于孕产妇及其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悲剧。

为了及时评估和监测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包括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

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主动上报孕产妇死亡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死亡的基本资料,如年龄、孕周、孕次和分娩方式等,以及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以便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评估。

然后,专业的统计人员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获取有关孕产妇死亡的全面信息。

他们会统计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背景的孕产妇死亡率,以查找其背后的潜在因素和趋势。

这些分析结果将会被用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政策的科学依据。

最后,政府和相关机构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孕期保健服务,加强孕前优生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医疗设施和资源分配等。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意识提高,引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关注孕产期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提高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存率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和趋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集中管理和分析相关数据,政府还能够评估和监测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然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数据的收集和上报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而他们可能面临的工作负担和时间上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需要专业统计人员的参与,而他们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可能存在局限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来运行和维护这个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三个方面。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孕产妇死亡报告是指对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孕产妇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3.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并由医院审核后上报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指导下级医疗机构改进工作。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围产儿死亡报告是指对围产期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围产儿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围产儿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围产儿死亡信息。

3.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围产儿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问题,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报告工作。

三、监测报告内容1.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3.孕产妇生育情况:妊娠次数、分娩次数、流产次数、剖宫产次数等。

4.孕产妇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产后访视次数、母乳喂养情况等。

5.孕产妇疾病史和家族史:孕产妇既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6.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调查表。

四、监测报告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五、监测报告要求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

六、监测报告结果运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服务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

七、监测报告制度管理与监督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明确信息报送职责,具体报告流程,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和准确,依法依规开展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报送工作。

二、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自杀除外,需先报送,经评审后确为意外方可放弃上报)。

三、发生死亡医疗保健机构须在死亡发生当天报送院内医务科或者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由以上科室在死亡发生2日内报备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处,同时完成院内死亡孕产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在接到死亡通知当天将信息互转基层进行孕期保健调查工作,同时报备县区级卫健委及市级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

县区级卫健委协助完成该死亡孕产妇孕前、孕期、产时、产后至死亡的资料收集,及时组织人员至与孕产妇死亡发生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核查孕产妇死亡情况,及时填写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

由县区妇幼保健院汇总整理,在死亡3日内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表系统填报,并在次月7日前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表中病例摘要信息的补充及完善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信息的审核、质控和指导培训,在死亡发生后次月8日前完成死亡卡的审核及协助工作。

四、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危重出院的孕产妇及危重转院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出院/转院当日通报辖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注意进行随访。

若属于流动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所在的辖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孕产妇常住地所在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跟踪收集个案信息,若未能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取得联系,可由县区级卫健委/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协助互转。

五、对于医疗保健机构外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应由县(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报告流程,发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信息收集和上报。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的死亡情况,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从而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风险。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孕产妇的生育史、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孕产妇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手术史等;(5)其他可能与孕产妇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婴儿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婴儿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婴儿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婴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婴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婴儿的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疾病史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婴儿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等;(5)其他可能与婴儿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婴儿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2)《婴儿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婴儿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定期对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1. 引言孕产妇死亡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并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建立和实施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并讨论其在改善孕产妇健康状况方面的重要性。

2.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2.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以便确定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进孕产妇健康保健服务。

2.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2.1 报告流程: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报告流程,包括死亡病例的收集、调查和报告环节,以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2.2.2 信息要求:界定孕产妇死亡病例信息的要求,包括死亡原因、个人特征、就医过程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2.2.3 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定数据收集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2.2.4 专业评审:设立专业评审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2.5 报告和使用:及时发布孕产妇死亡报告,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政策制定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3. 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促进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学习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1 讨论组成:确定组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医生和护理人员等,以确保多学科和全面性。

3.2.2 讨论程序: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讨论前的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和讨论内容等。

3.2.3 问题分析: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问题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护人员行为、医疗设备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3.2.4 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改善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护人员培训和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措施。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与约谈制度是中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的定义、作用、实施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制定母婴安全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报告内容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死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新生儿情况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分类等。

(4)死亡前医疗救治情况:就诊医院、就诊科室、治疗措施、转诊情况等。

(5)死亡调查情况: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结果、原因分析等。

2.报告流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流程如下:(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死亡发生后15日内完成个案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死亡发生后30日内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孕产妇死亡情况报告。

二、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分析和改进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找原因、压实责任、改进工作,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

2.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

(2)医疗机构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

(3)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检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期和不同部位,凡语妊娠期有关或因妊娠期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

菜园镇同庄村卫生室
菜园镇同庄村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