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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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铁路油脂化工厂

劳务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管理范围

第一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使用劳务工。劳务工分技术工、普工2类。

第二条办公室为厂劳务工统一管理部门。凡需招用劳务工的用工部门,应在出初提出年度用工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招工原则

第三条招工采取回避制度,职工亲属及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职工在所在的同一部门。

第四条招用劳务工务必“三证”齐全,择优录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务工。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45周岁者;

3、身体有残疾,体检不合格者;

4、曾在厂内或其他单位因违纪律而被辞退者;

5、技术岗位无技术资格证书者;

6、有违法记录者。

招工程序

第六条工厂批准用功计划后,由办公室与劳物派遣公司联系招用。

第七条招用人员除按劳务用功合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出具有效的业技术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的签定

第八条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有劳务工都

按劳务派遣合同方式签定。合同条款按劳动法为准。

第九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务用工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

1、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

2、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累计2次者;

3、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1次者;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5、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的;

6、有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

7、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

8、造谣诽谤工厂或工厂领导、员工声誉或名誉的;

9、考核不合格的;

10、盗窃工厂或员工财物的;

11、泄露或倒卖工厂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12、工作差,员工投诉强烈的;

13、因失职或违章操作给工厂造成财产、声誉损失或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的;

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厂规章制度的。

工资待遇

第十条劳务工工资实行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工资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用工部门认真填写劳务工出勤记录,不得虚报出勤天数,办公室审核后,制作出勤统计表,交由财务科计算工资并发放。

第十二条劳务工工资分月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月工资在完成正常的出勤后不产生加班费。根据工厂效益情况或生产任务变化,可以适度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劳务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3次按第九条执行,打架斗殴的每次扣发100元并按第就条执行。

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在合同期内,工厂按国家合同法要求为劳务工办理相关保险,个人交纳部分从每月工资中代缴,工厂交纳部分由工厂支付。工厂另外为劳务工每年办理工伤保险,保险费由工厂支付。

第十五条用工部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劳务工休假,

如岗位需要无法休假的,可以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月工资的不在休假范围内。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工厂每年安排办公室和用工部门对劳务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工厂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工厂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院给予适当奖励。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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