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法
国际法8(空间法)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领空和公空。
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同的部分,法律地位 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管制,空气空间: 航空法;外层空间:外空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这种划分的 背景是人类的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便 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主权是否及于无 限上空?这些空间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这些规则与传统航空法是否不同?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
4.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三个基本公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 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 称《东京公约》,主要适用于在航空器内 的犯罪行为。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空气空间法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航 空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劫持飞机,破坏飞机和 机场安全设施。 • 国际社会相应地缔结了《东京公约》、《海 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 便探测的公约》
31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232页
18
• 3、调查小组没有找到证据证明: • (1)驾驶员已知道飞机偏离航线; • (2)偏离航线是有预谋的。调查小组假设驾 驶员没有正确调整“习惯航线系统”(INS 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由于不够 注意和缺乏警惕使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自觉地偏离航线达 5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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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还附上了苏联的“初步调查报告”。该报 告指出了以下几点: • (1)KAL007号飞机侵犯苏联边境;(2)苏联是在该飞 机终止飞行之后才知道它是韩国飞机的;(3)苏联证 实该飞机在起飞前曾与美国侦察机RCl35和地球轨道 卫星Ferret—D接头,使该机的起飞时间比原定的时 间延误了40分钟。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 的,因为:①该机偏离航线500公里;②驾驶员未利 用上雷达,“否则他早该知道飞机进入的地方;③ 美国和日本一直监控着该飞机飞行,但没有通知驾 驶员飞机已进入苏联领空;④该飞机没有接到苏联 的拦截警告;⑤该飞机已进入苏联的战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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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 • 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在从阿拉斯加安卡 雷奇起飞时,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 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汉城。韩国在当地时 间6时命令该飞机按计划的航线飞行,从起飞到降 落全程飞行时间7时53分。 • 2、该机在起飞后不久就偏离了指定的航线,后来 继续向北偏离,终于进入苏联领空。苏联认为这 是对它领空的侵犯,苏联军用飞机曾两次对它拦 截。出事时,该机偏离指定航线以北300海里。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两者区别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航空器都有哪些类型?你知道不同航空器的组成吗?3.那么航空器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问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
(2)外层空间(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场所。
问题2:了解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视频:中国空军国际空域飞行、中国机长刘传健。
问题3:什么是空域管理?空域管理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空域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一、空域管理1.空域管理的必要性空域如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航空器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国家的领空就是该国家的空域资源。
我国管辖着1080 万km2 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
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
2.空域管理的原则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空域管理的原则是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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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完全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 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第二,有条件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 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必要时,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比如,国家为了 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可以制订各种航空规则,在其领空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第三,海洋比拟论。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 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 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 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 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定的要求. 定的要求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 以免空中航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 尽快通知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关于禁区的规定 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 在非常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 日在巴黎签订的《 年 月 日在巴黎签订的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年 月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年 月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空公约》。(我国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 》。(我国 日承认该公约) 空公约》。(我国 年 月 日承认该公约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最新2.1 领空主权
二、领空的概念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
-以不靠空气作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 轨道最底点作标准,一般约100-110 公里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较有说服力, 比较合情合理。
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1)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器
2)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 主权的限制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外国航空器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 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 《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 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 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的缔约国还是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 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宇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 同利益原则等)
三、领空主权
1、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2、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
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空气空间法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3/21/2020
➢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3/21/2020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3/21/2020
•3/21/2020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家领土: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 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 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D
C
B
A
•3/21/2020
本国航机将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运 至协议国或地区的权利。
丁
丙
乙
甲
•3/21/2020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丁
丙
乙
甲
•3/21/2020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丁
丙
乙
甲
•3/21/2020
•3/21/2020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0
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2013-9-16
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16
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空间法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 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 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 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out space law
一、外层空间法概述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 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 段;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Air Law
一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
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 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 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3)引渡和起诉(案例)
公约名称 内容 性质
《东京公约》 缺乏相应的规定。政治犯罪不适用。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 两公约都 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未规定强 《海牙公约》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制的引渡 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 义务,没 和 有引渡条 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蒙特利尔 c .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约的国家 公 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 可以根据 约》 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其国内法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 的规定, 当局,以便起诉。并按照本国法律, 自行决定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 是否引渡 (《华沙公约》体系)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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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
——国内载运权
——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
B、航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登记国国籍
——国籍标志
——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
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
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
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
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
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
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
C、引渡或起诉
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
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
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
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三、法律制度
1、营救制度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2、赔偿责任制度
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
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
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
3、登记制度
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
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
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