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培训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 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食杂店 □烟酒商店
联系电话
□便利店 □宾馆酒店
□超市 □其他
来自百度文库
□商场
谨此确认,本申请书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1年 月 日
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 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 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 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 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 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应由各个 分店分别向所在地专管所提出申请。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 卷烟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 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
证件管理员接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的 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后上报行政服务大厅
行政服务大厅对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 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行政服务大厅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 。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的申请,行政服务大 厅应受理其申请,向 申请人发放“收到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行政许可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 内容:
❖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 ❖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
受理通知书”。
烟草专卖局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X烟许回[2011]第XXX号
: 今收到你(单位)的许可申请材料,共陆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类型 申请事项
□新办□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新办申请
照片
企业(字号)


经济类型
个体
经营地址
许可范围 仓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家庭住址
是否与住所相独立 □是 □否 卷烟、雪茄烟
身份证号码
营业面积 经营方式
零售
联系人 业态 备注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管理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应当向当地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 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新办证申请表,同时提 报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相应资金证明等有关资料。
联系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
❖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二)中、小学校周围; ❖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 再次提出申请的; ❖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 ❖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 情形。
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培训
证件管理课题开发小组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管理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 的资金; ❖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的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 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 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 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
❖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
❖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