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旳局限性与完善——简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旳局限性[摘要]改革开放后旳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产品责任为中心旳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尚存在有缺乏独立完善旳产品责任法,有关缺陷旳规定不够科学,损害赔偿旳范围不够明确、合理,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上存在冲突等等问题,需要采用措施深入完善。
本文着重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旳局限性之处。
[关键词]产品责任、责任归责一、产品责任旳概述(一)产品责任旳概念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旳缺陷产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旳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旳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既产品致人损害旳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旳特点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旳侵权民事责任有所不一样旳特殊旳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其一,一般旳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按照产品质量法旳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旳,除了法定可以免责旳事由外,不管缺陷产品旳生产者主观上与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旳规定,与国际上有关产品责任旳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旳分派上看也是公平旳,生产者因生产、发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给他人导致损害旳风险责任。
这也有助于促使生产者在产品旳设计、生产过程中,愈加旳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导致损害,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旳利益。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旳民事侵权责任中旳过错责任,受害人规定赔偿旳,应当对负责人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旳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规定赔偿时不必证明生产者与否有过错,而是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旳产品与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旳免责事由、自己与否具有法定旳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伴随科学技术旳发展,产品旳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规定处在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有产品生产专业知识旳消费者对生产者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大国地位,但与此中国也面临着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等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水平,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不断完善,下面将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进行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监督检验、产品召回等内容,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2.《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监管措施。
3.《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保障了我国药品的质量安全。
4.《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商品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商品质量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定、质量问题解决的相关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供了基础,但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滞后等问题。
建议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作为立法的重点。
2.法律责任的明确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法律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
建议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危害用户生命健康的产品要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3.质检监管的加强质量检验监管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机构,提高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加强行业自律除了政府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对于涉及海外制造、销售的产品责任案件缺乏明确的规定,
导致一些责任主体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尚未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
适用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的依据不统一,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可能出
现司法裁决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程序复杂: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的选择并不明晰,使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解决变得复杂和耗时。
为健全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扩大至涉及海外制造、销售
的产品责任案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适用标准。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判
决一致性,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3. 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法律适用程序,
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4. 增加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信息交流
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广泛的维权途径,促进国际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和协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提高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产品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监管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法律法规体系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且分散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导致法律体系繁杂、相互交叉、不统一,缺乏完整的整体性。
2. 监管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措施常常不到位,导致一些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止。
3.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产品质量,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5. 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产品质量标准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提升国内产品质量的竞争力。
以上问题表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体系完善、监管责任、执行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际标准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需加强和完善。
1. 统一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对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立法效率和监管效果。
2.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
建议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协作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执法权限,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监管措施的到位。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产品质量立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虽然有一定基础,但整体来看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理论上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
2.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层级中,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管理,导致了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也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并不够明确。
虽然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比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划定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文本表述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判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明的情况不少。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需要建立更加统一和完善的监管体制。
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避免监管漏洞。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 品质量法》第2 产 条规定 :在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
从 事产品生产 、 销售活 动 , 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 品 必 是指 经过加工 、 制作 , 用于销售 的产品 。建设工 程不适用 本 法规定 ; 但是 , 建设 工程 使用 的建筑 材料 、 建筑 构配件 和设备 , 属于前款规定 的产品范 围的 , 适用 本法规定 。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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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独 立 的 《 品 责 任 法 》 完善 具 体 法 律 条 文 ,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产 品 责 f  ̄ 度 , 更 好 地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产 , 建 , 以 1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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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关 键 词 : 品 责任 ; 品 责 任 立 法 的 不 足 ; 议 产 产 建
摘 要 : 品 责任 是 指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 售 者 因其 生 产 、 售 的 产 品 存 在 缺 陷造 成 他 人 人 身 、 产 品 产 销 销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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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 的 其 他 财 产损 害 而依 法 应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我 国现 行 立 法 关 于产 品 责 任 的规 定 尚 有 欠 缺 , 应
费者权益 保护法》 , 些法律之 间存 在一些不协 调的地 中 这
方 。 品质量法本身 的立 法体例也存 在不合理之 处 , 产 该法 主要包括 两部分 内容 : 一部分 是产 品质量 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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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重视 的问题 。 目前 , 国 已经有《 我 民法通则》 《 品质 量 、产 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等相关 法律都对产 品责任制 度 作出 了一些规 定 , 但从 实施情况看 , 现有 的法 律法规还存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一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完备,部分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以牟利为目的,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难以维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健全法律体系应当修订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使其更加完备和系统。
在修订时,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更新法律内容,提高法律适应性和针对性。
可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以填补法律盲区和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法律执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溯源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提高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3. 增强法律保护要增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可以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和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从而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产品责任保险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护消费者权利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起步较晚,而且发展缓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着重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消费者权利一、产品责任保险概述所谓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由其定义可见,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复合性质的制度,其中产品侵权受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而保险赔付问题则要由保险法律制度解决。
产品责任保险的功能有以下几点:第一,产品责任保险通过将产品责任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从而使生产者与销售者得以避免巨额理赔造成的冲击。
第二,及时补偿产品责任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避免了因企业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产品责任保险以合同义务约束被保险人遵守相关法律、保障产品质量,具有质量监督功能。
第四,产品责任保险将集中的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增强了对受害人的赔付能力,减少社会纠纷,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0年,最初限于外贸领域,1985年首次在内地开始推广。
近年来,产品责任保险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推进缓慢,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具体详述如下:(一)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分散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只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进行规制,立法上显得较为薄弱。
而且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我国却缺乏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法律制度体系较为杂乱且存在一定冲突,给实践中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着 科技 的进步和发 展 , 品的高科技 含量更 高, 产 技术性 更强 , 导致
为 了更好 的维护 消 费者的 利益 ,美 国法学 家卡夫 斯提 出了
涉 外产 品责任 的认定更 J复杂 。 国外 的大公 司常 常借高 科技 之 “ J u 优先选 择原则 ”认为原 告有权 从所涉 国家的法律 中选择适 用某 , 名 否认 自己的产 品存在缺 陷 。如备 受 国人 关注 的三 菱帕 杰罗 越 野 车案 即为典 型0 。
同 一股 的侵权 责任相 比 ,涉外产 品责 任有 其特 殊性 和复杂 系起来 ,这 有利 于灵活 的 公平合 理 的解 决涉 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问
性 。 一 , 品责 任侵权 的双方 当事人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第 产 一方 题, 适应 了当今多元 化冲 突规 范的发 展趋势 。
二 、 外产品 责任法 律适用 的发 展趋势 涉
( ) 三 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 原则最早是 在 l 6世纪 由法 国的杜 摩兰提 出来 的0 ,
2 0世纪 6 年代 以前 , O 各国都采 用侵权 行为地 法 作为涉 外产 他 主张 契约关 系应 适用 当事 人 自主 选择 的那一 个法律 。虽 然在
文献 标识 码: A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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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外产品 责任及其 特征
院适 用法律 提供 一个最 优化 的选择 。
所 谓涉 外产 品责任 就是指 产 品责任 的权利 义 务主 体 ( 生产
最密切联 系原则最 初适用 于合 同法 领域 , 以后通 过司法 判例
者、 销售者 、 费者 、 消 使用者 )客体 ( 品) 内容 ( , 产 和 权利 义务) 要 将其 运用 到侵权 领域 。最 密切联 系 原则在涉 外产 品侵权 责任 领 三 素中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与 国外有联 系 的产 品责任 。 域的应 用, 使得 涉外产 品责任的法 律关系 与一定的地 域弹性 的联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22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的重视,近年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强调了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立法、不足自建国至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指令的干预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问题是经济品的短缺,而正因消费品的短缺。
恰恰将产品责任问题的重要性隐藏起来,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也因此尚未引起重视。
至20世纪80年代,产品自由流通得以实现,产品致害事件也愈演愈烈。
我国初建产品责任立法,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条例》是体现我国设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的综合性的法规,于1986年4月发布,同年7月1日得以施行。
对产品责任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的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2月、10月相继出台。
标志着我国以产品质量责任为中心的产品责任制度已经形成。
尽管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与2000年进行了修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工作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参考了欧美的产品责任立法经验,专设122条作为产品责任条款,并在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这两条规定为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奠定了基础。
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并首次专设一章对产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体系。
我国并未制定形式上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是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产品责任立法体系。
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存在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及一九九三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
44W胡君2P—中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及其矫正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及其矫正胡君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摘要】产品责任问题是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立法体制,产品责任主体,产品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通过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现状的评析,指出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国外产品责任立法的研究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产品缺陷,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法的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因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因其制造或销售有缺陷产品,并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从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现状我国在建国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交易并不发达,产品责任在当时并不被重视。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进行相关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在提高中国产品的质量,确定质量责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际市场进一步的扩大和开放,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日益严重,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为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严重阻碍。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国际交流逐渐增多,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产品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更是接连不断。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抚恤费等。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的种类变得日益繁多,功能变得日益齐全,但是与此同时,产品责任事故所产生的缺陷产品也是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开始建立有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
自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市场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开始充斥着市场,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本文介绍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为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措施。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是市场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却违背的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立法已经开始暴露除许多问题,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形式,难以真正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指的就是财产的损失,即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就是客观上明显表现出来的财产的减少,是一种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货币直接计算出来的实际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则是损害发生后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以是否是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来划分。
对于财产损害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
在德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一条中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只有受到损害的是缺陷产品意外的财产,且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者以及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的,才适用本法。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1. 法律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立法时,重视了产品质量的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但仍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和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
2.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我国多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分工不明晰,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问题。
与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落实不够到位,一些违法企业得以逍遥法外,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隐患。
3. 惩罚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企业惩罚力度还不够大,一些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少量的罚款就能够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威慑,这也间接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漠视。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1. 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涉及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和监测、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形成完整的监管网络,避免因分工不明晰而导致的监管盲区等问题。
2.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在法律上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威慑。
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3.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产品质量法规中,应加强对企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产品质量立法中,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降低维权成本,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加,产品质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经济发展。
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历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统一规定和完善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
其次是执法监管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偷工减料、偷换概念等行为。
再次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的法律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制度的建设。
针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在产品质量抽检、产品标准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法规配套。
2. 增加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标准、伪造产品标识、以次充好等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实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效果。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加强对于消费者维权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应加大力度,完善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的效力。
5. 推动企业自律和自愿标准的制定。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加入相关行业的标准组织,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和自愿标准。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改进意见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改进意见
改进意见
一、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标准
1、政府出台法律与法规,明确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承担能力。
2、加强政府监管,更严格地进行质量审查和检验,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质量管理机制,完善和执行各种标准。
3、强化产品检验,建立完善的检验机构,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生活用品的检验,提高检验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市场售卖商品的质量。
二、建立高效有力的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的产品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严厉打击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2、明确企业产品的责任及赔偿范围,加大赔偿责任的账户,以确保企业在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尽的义务。
3、落实技术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科学评估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合理定价,有效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4、加强多方联合惩戒,完善司法机制,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投入的成本,对于质量欠佳的产品,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三、扩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1、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教育,提高消
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认知能力,加强与消费者协商的途径,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加强消费者监督,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接受消费者投诉,调查曝光商品质量问题,加强维权机制的建设,使消费者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3、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对涉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应当依法对产品责任人提出补偿要求,以保障受损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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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简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摘要]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产品责任为中心的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尚存在有缺少独立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关于缺陷的规定不够科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够明确、合理,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上存在冲突等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本文着重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产品责任、责任归责一、产品责任的概述(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既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特点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其一,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
这也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的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时无须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产品生产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1二、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一)产品的范围不清晰我国在产品概念上,“商品”与“产品”重叠冲突,不具有统一性,产品种类范围未能界定,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产生了“有利于被告”的结果。
并且在产品概念、范围规定的较窄,由此,其赔偿主体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受害人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向诸多的义务主体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不能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
(二)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不统一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关的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表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而在《产品质量法》中第41条同样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第42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这些立法规定的不同使受害人在维权时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
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法律的不完善。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过小在损害结构上,我国则以人身损害的发生为必要的前提。
在赔偿数额方面,我国对精神的损害赔偿采取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赔偿数额相对较小。
2(四)产品责任的减责抗辩事由太笼统我国《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了三种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但是没有规定当产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受害1李斌:《论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版,第7期,第98页。
2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人本身的过失,则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产品提供者的责任的减责抗辩事由。
对于此情形我国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当该条规定具体到产品责任而言,显然过于笼统且针对性不强。
三、细谈责任归责原则(一)责任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
在侵权法上,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事由、标准,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一定的普遍性。
然而,能够成为规则事由、根据的因素是众多的,只有带有评价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纵观产品责任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阶段。
就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而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类:其一,严格责任类型。
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对消费者最为有利。
其二,中间责任类型。
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制造商或经销商负推定过失责任,在实际效果上接近于严格责任。
其三,过错责任类型。
坚持以过错为责任成立的要件,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引用事实自证规则或所谓新过失理论来缓和受害人的不利地位。
1、严格责任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的产生及确立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发展的趋势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最初于1944年由美国的特雷诺法官在“艾斯克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中提出来的。
在此案审理中,著名的特雷诺法官提出:每一件产品投入市场,明知用户使用不做检查,而该产品又被证明存有致人伤害的缺陷时,制造者应承担“绝对责任”。
该案采纳了麦克弗森所建立的原则,即不考虑有无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与该产品合理接触并受到伤害者,均由制造者负责赔偿,即使并无疏忽。
(2)严格责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严格责任注重的是产品本身的缺陷,较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赔偿功能,同时严格责任还具有提高效益和实现公平的功能。
相对于合同责任而言,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权;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严格责任能够促进和鼓励生产者改进产品的安全性。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有时对被告过于严格,其可抗辩事由越来越少。
在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国家,出现了案件逐年成倍增长,赔偿数额日趋高额化,以及保险业的危机等诸多问题,不少人提出这样对生产者是不公平的。
“绝对的严格责任对产品制造者似乎有失公正,但绝对的公正从来都不存在。
”2、中间责任原则中间责任在实际效果上接近于严格责任。
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为制造商或销售者的过错,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身上,如果制造商或者销售者无法举出抗辩事由,就需负责。
因此,也称之为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应该归入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中,在我国的法律界还有着很大的分歧:一是认为,“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越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显然不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归责原则,而只是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技术性方法,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3另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完全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我个人认为,过错推定的前提仍然是在责任的认定时考虑到责任人的过错因素,只是不再由权利人证明其过错,而是由责任人自证其没有过错,这只是证明方法的改变,在性质上任然没有摆脱过错责任的内涵,因此他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3、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3王利民:《民法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2-433页。
过错责任强调在产品责任中,由受害人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具有过错责任方能获得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疏忽责任原则,此原则在1916年在“麦克弗森诉布伊克汽车公司案”的判决中由卡朵佐法官首先确定。
他指出:“如果一个产品粗枝大叶的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那他就是一件危险产品,本物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验就使用,那么,无须参考契约关系的存在与否,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
(2)过错原则相对传统的契约原则的突破其一,过错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不考虑契约关系。
这样,原来仅限于契约关系的产品责任范围扩大了,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产品责任,并将它应用于侵权行为法,为此后其他新的原则的产生和运用扫除了障碍。
其二,将原来仅对食品和爆炸物的产品责任诉讼不考虑契约关系这一例外作了很大的延生,扩大到一切对人身有危害的产品。
突破了契约关系的约束,将责任基点合理的放在制造者对产品危险的可预见性上。
(3)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过错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契约关系,但根据此原则原告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
原告要根据此原则要求赔偿必须证明的有:首先,被告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其次,被告违背了该义务;最后,要证明被告违背了义务是致伤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对制造者来说,合理注意包括在生产过程的时间内符合当时社会的一般注意标准。
如果违反了这样一种全行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缺乏正当注意的证据。
这一原则被确定之后广泛用于产品责任案件,而被害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有关的人,包括偶然路过的路人在内。
至于被告的范围,则有制造者扩大到部件的生产者,包括在别人生产的物品上标示自己名字的人和修理人在内,他们不仅要对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而且要对不适当的介绍和说明承担法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由于沉重的举证责任,使得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
现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为改善原告是这种不利地位而将举证责任推向了被告,过错责任原则已逐渐被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
参考文献[1]邵伟:《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复旦大学,第2009年版。
[2]赵敏:《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01年版,第21期。
[3]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05年版,第37期。
[4]黄媛媛:《论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第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