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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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纪律内容
第二条组织纪律
㈠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是企业组织纪律的基本原则。上级做出决定之后,若下级、局部或员工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可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在上级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原有决定。
㈡每位员工都要尽责尽力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消极怠工,更不能自行其事。
㈢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必须服从分配。进入新分配的工作岗位前,要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工作岗位。
㈣公司员工要严守国家和公司的秘密,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对于有泄密行为者,公司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工作纪律
㈠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白班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其它班次工作时间:根据生产作业需求确定。
㈡严格考勤、请假制度,认真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⒈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由医疗单位(太钢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休建议书,请病假7天(含7天)以内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7天的,需经主管经理批准;连续休病假超过90天的,需经太钢(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批准。
⒉员工因事不能工作,应由本人出具事假申请,请假7天(含7天)以内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7天的,需经主管经理批准;连续请事假最长不能超过15天,如请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则应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⒊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国的按太钢(集团)公司钢人发〔1996〕111号文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和太钢(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资字[2004]5号文件《关于简化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政审业务流程的通知》执行。
⒋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应办理工伤休工手续。工伤休工7天(含7天)以内的应由太钢医院出具工伤休工建议书,安全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予以确认,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工伤休工超过7天、不超过105天的,需经太钢医院出具工伤休工建议书、本单位安全部签注意见,主管经理批准;工伤休工超过105天的,应由太钢(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太钢(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因工伤长期不能工作,每年应经太钢
(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批准。
⒌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婚假、丧假以及探亲假等,都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其中:休假在7天(含7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综合部签注意见;休假超过7天的,由主管经理批准。带薪休假的审批执行《太钢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⒍员工因工出差,必须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按出差办理。
⒎员工不按规定请假休、未经批准休工、休假逾期不上班者均属旷工。
⒏对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建立离岗登记制度,离岗时填写离岗登记表(附后),填报外出事由、去向、离岗及返回时间,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旷工论处。
9.各单位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综合部如实上报本单位员工上月考勤。
㈢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将家属、子女以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现场。
㈣上岗工作要讲文明、讲职业道德。不允许消极怠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㈤对于贪污盗窃、损公肥私、破坏公共财物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条操作纪律
㈠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工作制度和程序,坚持标准化作业。
㈡新员工入厂或员工进入新工作岗位前,都要进行安全制度的
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㈢员工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领导,是所管辖范围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要负责对员工进行有关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操作纪律的教育、培训和学习,负责对各项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或建议处理。由于对员工教育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纪律松弛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完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推行逐级负责制,即各管理人员对部长负责、部长对公司经理负责的自下而上的责任制。推行逐级监督检查制,即公司组织抽查、各部组织日常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网络体系。
第七条劳动纪律的管理采取统一执法、归口管理的制度。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纪律、考勤的审定、管理、检查。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每月对劳动纪律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节假日对工作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按照管理权限,对各部门报批的违纪员工处罚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员工因违纪所罚款项,一律从岗薪中扣除,哪一级扣罚的归哪一级管理使用,对扣罚的款项可用来奖励那些遵守劳动纪律的模范部门和个人,也可奖励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工作人
员。
第四章惩处
第十条对员工惩处包括:
㈠警告
㈡记过
㈢记大过
㈣留用察看
㈤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惩处的同时,应当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对因违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有惩处细则所列情形的员工,按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之惩处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对员工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三条惩处权限: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员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上报综合部审批、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员工之惩处,在惩处有效期内,采用累计叠加制,累计-7分(含-7分)解除劳动合同。惩处具体内容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