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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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亲亲相隐”思想探析

先秦儒家“亲亲相隐”思想探析

文化视野先秦儒家“亲亲相隐”思想探析刘 恒 买 鹏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在先秦儒家看来,“孝悌”思想具有强大的作用,在社会层面,可以扩展为“亲亲敬长”,在政治领域又可以“移孝作忠”。

“孝”道就是“天之经”、“地之义”、“德之本”,是普天之下所有道德存在及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据。

而“亲亲相隐”思想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正是孝道这一天经地义的根本原则的体现。

在宗法社会之中“孝”道是维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根本依据,偷一只羊,虽然在道德和法律上说不过去,但毕竟罪不至死。

然而儿子去告发父亲的话,就破坏了维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基础,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崩塌,百姓会感到无所适从。

价值判断的迷失和价值体系的崩塌对于社会来说,可不只是丢失一只羊那么简单。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先秦儒家“孝悌”思想逻辑理路,揭示“亲亲相隐”思想的由来,进而为当今社会如何对待“亲亲相隐”之类的传统文化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先秦儒家;亲亲相隐;孝悌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379-03一、先秦儒家“孝悌”文化与“亲亲相隐”“孝悌”的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居于“元德”与“首善”的地位,“亲亲相隐”是儒家“孝悌”文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先秦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该时期诸侯争霸,王道不通,礼坏乐崩,社会秩序极其混乱。

先秦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为解决当时的混乱局面,澄清思想,重塑礼乐教化,使社会变乱为治,一生都在奔走呼号。

他们广泛的考证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古籍文化,认真研究三代以来的各种制度,效法古代先贤,来寻找重塑社会秩序的方法。

在总结并反思前代治乱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有所损益,演化出一整套治国平天下的儒家学说,试图通过建立以“仁”为核心理念,以“孝”为社会核心道德规范的价值体系,希望以发自人的血缘亲情的仁爱、孝悌等思想来唤醒人们的道德原则,从而使礼坏乐崩的混乱社会重新恢复秩序,使社会趋于安定。

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从“亲亲互隐”到“亲亲得相首匿”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孙珮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亲亲互隐”出自于春秋末期孔子的《论语·子路》。

经过历朝历代的继承和发展,到了儒学备受推崇的两汉时期,以“亲亲得相首匿”为首的原则成为汉律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汉代将“亲亲互隐”观纳入法律并进一步阐释与发展,突显了儒家的“孝”的观念,礼法得到了很好的结合,法律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等原则进行分析,找出汉代法律中隐藏的儒家思想的成分,以解读汉代法律儒家化。

关键词《论语》亲亲互隐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孙珮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9-02《论语》是儒家学派的重要著作。

《论语·子路》第十八章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其意可理解为: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作为儿子去为此事作证。

”孔子说:“我家乡能行直道的人做法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自然感情的流露就在这之中了。

”由此看出,《论语》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亲亲互隐”,意为亲人为对方的罪行相互隐瞒庇护,经过时间推移,发展成为汉代律法中的“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究竟与儒家的教义有何关系,为何可用来说明汉代法律儒家化?这一点将在下文中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亲亲互隐”演化为法律原则追根溯源,孔子生活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期。

这一时期,知识分子在学术上自由争论,纷纷提出自己的学说,由此便有了“诸子百家”之说。

同时,这一时期分布着诸多诸侯国,未形成统一的国家。

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以自己所推崇的思想频频立法,其中以法家最甚。

“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反思

“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反思

“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反思杨杰①(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 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的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我国古代社会有,还存在于外国历史上和现代法律制度中。

但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时,“亲亲相隐”制度被当作封建糟粕被彻底废除,提倡大义灭亲,这与我国传承了数千年现在仍然适用的儒家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相违背。

从现代法治价值的角度来看,“亲亲相隐”制度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今天,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利用其价值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亲亲相隐;伦理;诉讼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58(2009)03-0019-0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证人作证没有例外,即使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亲属,亦被赋予强制作证或者强制反对其亲属的程序法义务。

如果他们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同样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背道而驰,也与西方的法治实践相去甚远。

笔者基于对历史与现实反差的思考,立足本国,试图通过对该原则从伦理的角度进行理性分析,揭示出今天法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一、“亲亲相隐”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忍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1]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所以说,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个明显标志。

最早提出亲亲相首匿的是孔子。

《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邓晓芒:评亲亲互隐

邓晓芒:评亲亲互隐

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邓晓芒对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一个惊人的误解——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一)几年前,在中国学术界爆发了一场关于儒家“亲亲互隐”的讨论,这场讨论的导火索是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的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引发了该杂志同年第10期郭齐勇教授的商榷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此后就一发不可收拾,在杂志上公开反复辩难的文章达30多篇,涉及辩论的学者有30多人。

这场争论的一些文章收录在由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一书中。

从收录文章的状况看,如果我们将捍卫儒家“亲亲互隐”的一方称为“正方”(以郭为代表),将批判这一原则为“腐败之源”的一方称为“反方”(以刘为代表)的话,那么这部70万字的文集中“反方”只占12%的篇幅,约8万余字,其余60余万字全是“正方”,形成了对“反方”的“围攻”之势,“反方”在文集中的意义似乎只是充当“活靶子”。

当然,我并不是说主编者有意造成了这种“围攻”,但这种现象至少客观上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国内学术界捍卫儒家传统的学者们在涉及到自身“安身立命”的根本问题上有一股不可遏止的热情;相反,批判这一传统的学者则比较相信逻辑的力量,只要这种逻辑没有被驳倒,就无意于反复纠缠于一些没有理论意义的口水仗中,只限于坚持自己的逻辑一贯性。

所以笔者在通读这部文集之后,深感双方在所争议的问题上并没有形成真正有利于推进理论本身的对话,而是存在着严重的语言障碍。

问题主要在于,“正方”的多篇文章中包含太多的自相矛盾和逻辑错误,并且由于情绪化的色彩太浓而发现不了自身的这些错误;而“反方”虽然文字大大少于“正方”,但实际上基本立场并没有被动摇,显出有“四两搏千斤”的力度,不过也还缺乏对“正方”文字的细致的逻辑清理和思想辨析,有许多该回答的问题没有回答。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其 局 限性 和合 理・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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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了解 读 , “ 亲 相 隐 ” 度 加 以 评 判 , 终 对 3代 社 会 “ 亲 相 隐 ” 度 的 架 构 进 行 了 思 考 , 出 了 5 - 对 亲 制 最 - ' 亲 制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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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第 6 期
‘ . 相 隐" 批 判 与借 鉴 ‘ 习 章 的
论 中 国的“ 亲亲相 隐 ” 度 制
王 硕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亲 亲 相 隐” 我 国传 统 社 会 中 的 重要 法 律 思 想 , 中 国“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过 程 与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对 “ 是 对 亲 制 并
2 中国“ 亲亲相 隐” 度形成 的历史 原 因 制
() 家 文 化 盛 行 并 逐 渐 成 为 封 建 中 国 的 显 学 , 1儒 以及 中 开创 了 中 国 法 律 的 “ 隐 ” 统 。并 首 次 间 接 承 认 尊 亲 属 为 容 传 卑 亲属 隐的“ 利 ” 权 。唐 代 时更是 达 到 了巅峰 , 将单 向容 隐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趋 势 是 亲 亲 相 隐制 度 产 生 的 历 史 原 因 。 规 则 扩 大 为 双 向 规 则 。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 居 相 为 隐 ” 原 同 的 “ 亲 相 隐 ” 度 是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结 果 。 中 国法 律 亲 制 则 , 大 了容 隐 的 范 围 , 在 其 内 容 和 限 制 方 面 也 做 出 了 详 扩 并 细 规 定 , 本 上 形 成 了 关 于 “ 亲 相 隐 ” 较 为 完 备 的 体 系 基 亲 的 系 统 。唐 以后 直 至 清 朝 容 隐 制 度 逐 渐 形 成 了空 前 周 密 的 体 系 并 努 力 达 到 维 护 封 建 国 家 与 维 护 封 建 道 德 同 时 并举 。 1 2 中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特 征 . 亲 制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刑法中的“亲亲相隐”

刑法中的“亲亲相隐”

刑法中的“亲亲相隐”亲亲相隐这⼀基于中国古代家庭伦理⽽建⽴的“窝藏包庇罪”免责事由的制度已存在⼀千多年,然⽽在当代中国这项制度戛然⽽⽌,是否是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已经丧失?亲亲相隐的雏形初见于《论语?⼦路》中“叶公语孔⼦⽈:吾党有直躬者,其⽗攘⽺,⽽⼦证之。

孔⼦⽈:吾党之直者,异於是,⽗为⼦隐,⼦为⽗隐,直在其中矣。

”⽽后,《孟⼦·尽⼼上》记载:“桃应问⽈:“舜为天⼦,皋陶为⼠,瞽瞍杀⼈,则如之何?”孟⼦⽈:‘执之⽽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夫舜恶得⽽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之如何?”⽈:“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逃遵海滨⽽处,终⾝诉然,乐⽽忘天下。

”因此也奠定了儒家学说中关于亲亲相隐的理论基调。

对古代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亲亲相隐的语境分析,离不开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

孔孟所在的春秋时期,周礼崩坏,因此作为周礼的尊从者的孔孟更为强调礼的重要性。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同时也是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

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与⼈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切⾏为的准则。

简单说来就是“君君、⾂⾂、⽗⽗、⼦⼦。

”“礼”本质上是古代中国家本位的社会意识下产⽣的强调等级秩序,肯定家长特权的产物。

因此,⽆论是⼦为⽗隐,还是舜窃负⽗⽽逃,本质上都是家本位的古代在中国的社会意识的具体体现。

汉宣帝四年(公元前66年)诏:“⾃今⼦⾸匿⽗母,妻匿夫,孙匿⼤⽗母,皆勿坐。

其⽗母匿⼦,夫匿妻,⼤⽗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宣帝正式把亲亲相隐作为法律制度加以确⽴。

儒家学说⾄汉武帝时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其在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此确⽴下来。

因此,汉代关于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很⼤程度上受到了孔孟思想的影响,同时为了迎合统治者⼤⼀统的需要,以⾎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做了适当的调整,“三纲五常”取代“礼”成为了儒家学派关于家本位的社会主流意识的最新概括归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二、“亲亲相隐”的含义和历朝演变 何为“亲亲相隐”呢? 概括来说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即父亲犯了罪,儿子为父亲隐瞒,儿子犯了罪, 父亲替儿子隐瞒,这也就是孔子认为的正直。 同时谋反、谋逆、 危害国家统治等罪行不适用于这个制度。“亲亲相隐”制度经 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得到完善。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开始逐步渗透到法律体系中。 汉武帝 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使以儒家思想为依 托的“亲亲相隐”法制化进程大大加快。 汉朝正式确立了“亲亲 相隐”的司法制度,并把该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同时,对相隐的 细节也作出规定,如长辈和晚辈之间的相隐就有所不同。 西汉 规定“亲亲相隐”是单向容隐,就是卑为尊隐,如果晚辈隐瞒了 长辈的罪行,无论长辈犯了什么罪,晚辈都是无罪的,可以不 负刑事责任,但如果长辈隐瞒了晚辈的罪行,那就可能会受到 处罚。 到了唐代,“亲亲相隐”发展到一个顶峰。 唐律对“亲亲相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意义 (一)维护家庭的等级 “亲亲相隐”制度其产生的意义就在于维护家庭之中的等 级秩序,即长辈犯了罪,如果晚辈举报长辈,首先会被视为不 孝,同时也会被视为不适于等级制度的要求。 父为上,子为下, 连为下的子都可以去揭发为上的父,上下等级混乱,那么等级 制度的存在就会受到冲击。 所以“亲亲相隐”要求晚辈不去举 报长辈的罪行, 也就是不允许逾越等级尊卑, 使人们更加明 晰,晚辈的家庭地位始终是低于长辈的,就连长辈犯了罪,晚 辈也要对其行为隐瞒。 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更加牢靠地巩固 了封建社会中家庭等级制度的差异。 (二)符合人性的要求 艾迪指出:“爱不会因为理智而变得淡漠, 也不会因为雄 心壮志而丧失殆尽,它是第二生命;它渗入灵魂,温暖着每一 条血管,跳动在每一次脉搏之中。 ”无论亲人犯了多么严重的 罪行,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被制裁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不 想亲人因为自己的举报而被处罚。“亲亲相隐”充分体现了对 人性的呵护,它的确立让刑罚与人情不至于直面冲突,体现了 “法律不强人所难”,有效地促进了情和法的辩证统一。 法律具 有强制性,人民应当遵守,但法律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所以 “亲亲相隐”就成为了沟通两者的桥梁。 遵从人性的法律更有 利于人民遵纪守法。 这也与我国实行民主决策同理,科学民主 的民主决策加强了人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同时更有利于法 律的实施。 (三)加强社会的教化[2] 在罪犯改造期间最需要的就是家人的陪伴, 有利于他们 积极地接受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之后为社会主义 建设做出贡献。 若家人对其进行举报,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 很难说不会使罪犯的心理更加极端,甚至思想出现偏颇。 德莱 塞提出“ : 和睦的家庭空气是世界183 页)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作者:王硕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6期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思想,对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过程与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解读,对“亲亲相隐”制度加以评判,最终对当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架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特点;原因;局限性;合理性中图分类号:I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60-021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1.1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历程“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相隐”的含义就是“相互隐瞒”,包括不作证隐瞒,作伪证隐瞒,包庇、窝藏等。

“亲亲相隐”思想及其制度源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初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

儒家思想认为,应当亲人之间相互隐匿,从而维护传统家庭伦理秩序。

《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虽然存在未对“父为子隐”认可等方面的缺憾,但中国的容隐法于此初见端倪。

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

并首次间接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

唐代时更是达到了巅峰,将单向容隐规则扩大为双向规则。

同时也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并在其内容和限制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关于“亲亲相隐”的较为完备的体系系统。

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空前周密的体系并努力达到维护封建国家与维护封建道德同时并举。

1.2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特征在中国绵延两千多年的传统封建社会中,“亲亲相隐”的发展呈现了以下四种趋势:(1)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

《秦律》中仅规定了“子为父隐”,并未承认“父为子隐”;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自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

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

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摘要】: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制度自春秋时既已初见端倪,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这一存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人民的文化结晶却被视作糟粕给抛弃了,而在外国甚至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这朵花却开得灿烂无比。

对亲亲相隐,我们完全有必要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取其精华,让其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情亲亲相隐,又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一定情况下,若对法律规定的应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还会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这是中国传统法的特色--崇尚、重视人情的一大表现,是家本位的产物。

亲亲相隐这一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为我国服务几千年后竟然消失了,但它却在异域盛开,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缺憾。

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我们需要的是批评借鉴,而不能一概而论。

使得我国现代法律在保有传统文化根基的同时大放异彩,使它与人情、人心相融合。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儒家思想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

《论语。

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的基石。

汉朝时,以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标志,使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官方正统思想。

并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

在亲属容隐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所颁布的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诏令将容隐制度正式入律,正式肯定子、妻、孙为父、夫、大父母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对父、夫、大父母隐子、妻、孙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罪时,可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的可能性。

儒家伦理视野下的“亲亲相隐”

儒家伦理视野下的“亲亲相隐”

儒家伦理视野下的“亲亲相隐”作者:严文俊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摘要:“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能在我国古代经久不衰,离不开儒家伦理观念的支撑。

因此在儒家伦理中,“亲亲相隐”制度如何可能,便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认为,在强调伦常秩序的家族主义伦理中,“爱亲”与“守法”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天理、国法、人情合而为一的运思模式中,“亲亲相隐”制度应运而生。

并且,“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今社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需要通过立法途径来重构“亲亲相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儒家伦理;伦常秩序;家族主义伦理亲亲相隐制度是一项颇具温情的传统法律制度。

正因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亲情义务与守法义务才被完美地结合起来。

在亲属触犯刑律的情况下,容隐制的出现避免了人们在爱亲与守法之间,进行两难选择。

而“爱亲之心”和“守法观念”对于构建一个良序社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人情冷漠、道德荒芜的社会,能够产生拥有博爱胸怀的好人;我们亦不能想象践踏法律、藐视规则的社会,能够存在良好的秩序。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融合了“爱亲”和“守法”两种重要的价值,它们一并支撑起了有道德的人和有秩序的社会。

既然容隐制度是一个有价值的制度,那么值得追问的是其价值的来源。

容隐制度并非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它是植根于儒家伦理观念的土壤之上的。

本文要讨论的中心主题就是:在儒家伦理中,“亲亲相隐”制度如何可能?本文首先要对容隐制度的内涵和价值做概述;接下来,本文会解释“亲亲相隐”制度背后的儒家伦理观念,即家族主义伦理,这一部分会探讨家族主义伦理对容隐制度的生成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最后本文会谈到当下立法中容隐制度的缺位问题,并提出制度构建方面的建议。

1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与价值1.1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也可以被称作“容隐”制度,其本质属性体现在“隐”字上。

要理解“亲亲相隐”的内涵,无非就是要明白什么叫“隐”,“隐”什么,为谁而“隐”。

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

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

最近,对河北大学校园“官二代”驾车撞死学生案的指责和评论铺天盖地,“我爸是李刚”成为本周最酷的网络流行语。

这不禁让我回想起前几年在学术界的一场关于孔子鼓吹的“亲亲互隐”的学案。

该案起因于,孔子主张父子之间应当为双方做的坏事隐瞒(“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这才是合情合理合乎道德的做法(“直在其中”),北京师范大学刘清平教授(现任职于复旦大学)认为这种“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正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作者:邓晓芒来源:南风窗日期:2010-11-14最近,对河北大学校园“官二代”驾车撞死学生案的指责和评论铺天盖地,“我爸是李刚”成为本周最酷的网络流行语。

这不禁让我回想起前几年在学术界的一场关于孔子鼓吹的“亲亲互隐”的学案。

该案起因于,孔子主张父子之间应当为双方做的坏事隐瞒(“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这才是合情合理合乎道德的做法(“直在其中”),北京师范大学刘清平教授(现任职于复旦大学)认为这种“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正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论一出,引起了儒家信徒们一哄而起的围攻,2005年出了一本《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

2007年,我针对该书再次发难,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又遭到儒学阵营五员大将的轮番战。

论战持续了一年半,最终以对方的厌战收兵结束,我的文章全部收在今年出版的《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中。

学案归学案,它毕竟只是口头上和文字上的事情,打的是笔墨官司;但到底谁说得对,还得要由当前的现实生活来检验,也就是要由刑案来检验。

我在论战中假设了一个案例质问儒生:如果你的亲人无辜被杀,你是希望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来判案呢,还是希望一个与本案主有亲戚关系且一贯包庇自己亲属的法官来判案?回答居然是后者。

对方说,因为能够把职权用在包庇自己的亲人上(即哪怕丢官也要包庇自己的亲人),说明他“是一个值得敬重的人”,而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却“绝对是不可信任的”。

儒家“亲亲互隐”伦理的学理反思与逻辑辩难

儒家“亲亲互隐”伦理的学理反思与逻辑辩难

收稿日期:2019—07—12基金项目: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项目“马克思义哲学的‘近康德式’现代性阐释研究”。

(2018A116)。

作者简介:张博(1992—),男,黑龙江鹤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哲学与中国哲学研究。

儒家“亲亲互隐”伦理的学理反思与逻辑辩难张博(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130024)摘要:儒家伦理的最根基处是“仁”。

对于仁的内涵的最通俗的解释是“仁爱”即所谓“仁者爱人”。

但儒家的“仁”与墨家的“爱”有很大的区别。

墨家讲“兼爱”,儒家讲“差等之爱”、“推己及人”。

也就是说“亲疏远近”是仁之大小甚至仁或残酷的最根本的判断原则。

由此出发,儒家伦理的“亲亲互隐”到底是美德还是腐败的最大毒瘤引起许多学者的讨论。

本文在参考了两派的基本观点的前提下,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并就儒家伦理的局限问题做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儒家伦理;亲亲互隐;局限中图分类号:B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9)07—0025—032002年刘清平教授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名为《美德还是腐败?———试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例子》的文章,讨论《孟子》书中两个关于舜“亲亲相隐”的故事是美德还是腐败的问题。

同年,郭齐勇教授在相同期刊发表《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作为刘清平教授文章的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学界人士都加入了这场关于儒家伦理的讨论,双方相互论战的文章达三十多篇。

最终,郭齐勇教授整理其中代表性文章,编辑《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出版发行,作为这次论战的阶段性成果。

2006年邓晓芒发长文《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表示对郭齐勇教授方的反驳,于是双方又展开几个回合的较量,最终邓晓芒选编其中双方的代表作辑成《儒家伦理新批判》示众关心此问题的学者与求学者。

后续还有郭齐勇教授的《<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以及邓晓芒的回音。

儒家“亲亲相隐”的伦理依据和法律诉求)

儒家“亲亲相隐”的伦理依据和法律诉求)

儒家“亲亲相隐”的伦理依据和法律诉求刘军平摘要:本文从儒家“亲亲相隐”的伦理观出发,探讨了儒家血亲关系中个体、家庭与社会之间的网络联系,批评了无视全球伦理差异、强调“自由个体”的“他律伦理学”。

本文认为,不同与西方的“自由个体”的是,儒家的个体显示了相互关联的本质特性。

并且,重视家庭、重视血亲群体是中国道德伦理的特点,它弥补了西方公共道德的抽象性和僵化性。

其次,本文追溯了“亲亲相隐”的法律历史和古今中外采用此原则的理据,并说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将是大势所趋,是司法观念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亲亲相隐个体父子法律价值近年来,哲学界有部分人撰文借讨论“父子互隐”、“背父而逃”、“封象于庳”三事出发,认为儒家的血亲团体性特征是现代社会腐败的根源和腐蚀社会正义的源头(详文见黄裕生先生《普遍论理学的出发点:自由个体还是关系角色?》,《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刘清平先生《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年第7期,穆南珂《儒家典籍的语境溯源及方法论意义》,《哲学研究》2002年第12期等文章)。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探讨还在深入下去而且有向纵深蔓延的趋势。

不难看出,刘清平等人的目的是借儒家血亲关系为突破点,以质疑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这股思潮一方面要破除西方话语对中国哲学的钳制和误解,另一方面应该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厘清问题的由来和讨论中涉及到的各种关系,以回应和消除部分人的疑虑和强加在儒家头上的不实之词,真正达到学术上正本清源的作用。

一从文化类型上看,中国文化从整体上属于原生型文化,其基本特征是分封制和宗法制。

分封制就是列土分封,宗法制则是血缘关系的人按大宗、小宗“五服”的关系组合起来。

分封制体现了地域关系,宗法制体现了血缘关系。

儒家的血亲关系体现了中国文化是以“礼”文化为本质的特征。

故而,中国人的礼教既是礼仪、道德、风俗、也是宗教、法律的综合体。

“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社会文化探析“亲亲相隐”制度探析韩晓濛【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亲情伦理的重要内容,它顺应了人性的需求,维护了亲情的本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的昌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由于其自身弊端,现行法律中将“亲亲相隐”完全剥除,以法律的威严强迫亲人间相互检举、指认,这一做法虽对社会公正、和谐有一定益处,但势必会将人置于“大义灭亲”之境地。

现行法律应当给予血缘亲情一定宽松的空间,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而且可以软化国家法律的残酷性。

只有这样的道德和法律体系,才是真正属于人的、健康的道德和法律。

【关键词】儒家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 法律一、何为“亲亲相隐”在古代中国,“亲亲相隐”萌芽于先秦儒家。

作为一种法律思想,“亲亲相隐”最能反映儒家“亲亲尊尊”的伦理实质,其实质是一种“权”,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权力授权给家庭。

从伦理意义上说,“亲亲相隐”是儒家仁爱精神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与当时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而产生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本文将会对“亲亲相隐”及其存在价值及弊端进行思考、解读与分析。

“亲亲相隐”起源于先秦儒家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论说,《论语•子路》第18章中孔子回答叶公的问话时提出:“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①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一个正直的人的父亲偷了羊,这个人为此事做了指认,孔子却对这种做法并不赞同,认为这不是正直的人所应该做的事情,所谓正直是父亲替儿子遮掩,儿子替父亲遮掩。

孔子的这一看法被后人发扬开来,称之为“亲亲相隐”。

我国《法学词典》对它的解释是:“在中国旧制度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②我们可将之理解为:当亲属出现过错时,其他亲属即使知道事情的真相,却也要因为血缘关系而替他隐瞒罪行而不去告发。

孟子对“父子相隐”这一观点也有着相似的看法:在“舜父杀人”的事件中,孟子认为作为法官的阜陶不会因为犯罪的是舜的父亲而刻意徇私,但作为“子”的舜一定会“窃父而逃”。

(之四) 澄清“亲亲互隐”问题上的几个糊涂观念 ——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四) 邓晓芒

(之四)   澄清“亲亲互隐”问题上的几个糊涂观念   ——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四)  邓晓芒

澄清“亲亲互隐”问题上的几个糊涂观念——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四)邓晓芒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主要讨论了三个案例。

一个是孔子在《论语&#8226;子路》中所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是《孟子&#8226;尽心上》中讲的舜将杀了人的父亲“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再就是舜把自己的“至不仁”的弟弟像“封之有庳,富贵之也”。

这三个例子都是以家庭亲缘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典型,因而被刘清平等人视为“腐败”的榜样,认为流毒至今,是目前社会上腐败盛行的文化渊源。

该论文集收入了刘清平等人的文章,但绝大部分文章都是以此为靶子加以猛批,形成了论文集中内容的极不平衡的态势。

本文当然也不只是为了求得平衡,而是想对郭齐勇先生等人文章中的糊涂观念作一些澄清,由于这些糊涂观念较多,也只能择其主要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向郭先生等人请教。

1.郭齐勇先生针对舜“窃负而逃”一案说:舜的上策是逃避,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滨隐居起来。

舜放弃天下,看起来是不负责任,然实际上是负了更大的责任,即不愿意因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

这种理想化的设计其实也不能谓之徇情枉法,孟子故意设计逃到法律范围之外——因为彼时尚不是一个…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现代科层社会。

其实孟子是让人们深思,人与社会除了法律(当时尚无今日之法律的概念,法即是刑)之外,有比它(刑,或刑赏)更为深厚、重大的文化与教育(礼乐)、政治管理(政)、伦理(以日用伦常为中心的多重伦理)、道德(包含比社会道德、德治更为重要的个体道德、私德等多层次)、心性(人心与人性及其存养,尽心知性,存心养性,知言养气等)、天道(归宿感,终极性,知天事天,天民等)问题。

(第16页)这段话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舜“放弃天下”实际上“负了更大的责任,即不愿意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

评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法律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法律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法律制度作者:王桂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该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

本文在探究其历史渊源及成因后,从王静告父事件着手分析“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呼吁“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回归。

关键词亲亲相隐王静告父事件刑事法律中国古代作者简介:王桂琦,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74-02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专门性研究著作颇丰。

这些研究著述视角不一,但基本都赞成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重构该项制度,只是在对其具体内容的设计上有所不同。

笔者在借鉴这些论文基础之上,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刻地论述。

特别是从王静告父一案出发,探寻“亲亲相隐”在我国现实土壤中重新生根发芽的必要性。

一、“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源与流亲亲相隐,即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不作证、不告发者不论罪。

它不仅是一项权利,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还成为一项义务,即不告发者无罪,告发者却要治罪。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这一制度满足了传统宗法制下家庭内部成员的利益依赖关系,因此得到人民的普遍支持。

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以法制化。

秦律规定,“非公室告”的诉讼案件不予受理。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只允许子对父母的单项隐匿义务,还没有规定其他的亲属。

汉宣帝时,“亲亲相隐”制度有了较大发展,提出父子应互相隐匿,正式承认该项制度。

到了汉武帝时期,“亲亲相隐”出现了重要变化,即子不为父隐者,属不孝,当处死刑。

汉律首次在法律上肯定了“亲亲相隐”作为一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晋律》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也。

从“亲亲相隐”原则看“窝藏、包庇罪”的论文

从“亲亲相隐”原则看“窝藏、包庇罪”的论文

从“亲亲相隐”原则看“窝藏、包庇罪”的论文前言:在漫漫的5000年中华文化长河中,儒家思想独逐步孕育成中华民族的主流思想。

儒家思想重视伦理道德,“尊尊”“亲亲”四字可谓儒家对社会秩序构想的浓缩。

“亲亲相隐”原则是儒家伦理道德观“亲亲”在刑法的落实与体现。

在以家庭为本位、重视血缘亲情关系、提倡礼与法相融合的中国社会里,“亲亲相隐”这一富有人性的原则在古代司法制度中得到广泛应用,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然而,新中国建立后,这一原则却没有被法律所吸收与运用。

现行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亲属,只要实施了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

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今天,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发展,长存于古代的原因和其存在的意义,进而分析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的不恰当性并提出修改的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伦理道德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早在先秦时候,孔子在“有父攘羊”一案中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孟子》载:“桃应问日:‘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日:‘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日:‘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日:‘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沂然,乐而忘天下。

○2由此可见,孔子和孟子认为在法律与亲情相冲突的时候,是可以屈法求情的。

秦朝,因法家的思想更符合刚刚统一六国后国家政权不安定的需要,因而在各种思想中占据了上风。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儒家这一思想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仔细推敲,秦朝受理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秦简《法律问答》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3虽然,这种以当事人的关系来区分两种案件更多是为了维护父权家长制,而且只是下级的亲属不能状告上级的亲属。

但也意味着统治者要求儿女、妻妾要为父母、丈夫隐瞒犯罪真相。

关于司法裁判中“亲亲相隐”的法社会学考察

关于司法裁判中“亲亲相隐”的法社会学考察

关于司法裁判中“亲亲相隐”的法社会学考察作者:尚海明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6年第3期关于司法裁判中“亲亲相隐”的法社会学考察尚海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亲亲相隐”,但通过对司法判决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很多包庇窝藏案件审判中,法官实际上考虑了亲属关系因素,会因为被告人与被包庇窝藏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从轻处罚。

因亲情而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以及刑罚可能产生的严重殃及效果,是法官从轻处罚的两个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与立法的背离提醒我们,应当重新思考“亲属关系”因素在包庇窝藏罪刑事立法中的地位。

关键词:亲属关系;亲亲相隐;社会结构;家庭情感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6)03-0112-05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区分亲属间的包庇窝藏与非亲属间的包庇窝藏,然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如何面对亲属间的包庇窝藏案件,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理,还是会考虑亲属关系而将此类案件与普通的包庇窝藏案件区别对待,这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指出,“每个案件除了涉及法律规定和逻辑之外,都具有其各种不同的社会结构。

”[1](P5),而“这一结构对于理解在法律技术特征上彼此相同的案件的法律变异是关键的,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法。

”[1](P6)在布莱克看来,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影响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而在亲属间的包庇窝藏案件中,亲属关系是重要的社会结构因素之一,而亲属关系是否会对案件审判产生影响呢?对此,本文拟以多个包庇窝藏案件司法裁判文书为素材,对包庇窝藏案件中亲属关系因素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或许能为近年来有关“亲亲相隐”的学术讨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①一、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包庇窝藏案件审理(一)律师将亲属关系作为辩护切入点之一案件社会学理论认为,在案件审理中,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法律因素,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结构以寻求有利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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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河北大学校园“官二代”驾车撞死学生案的指责和评论铺天盖地,“我爸是李刚”成为本周最酷的网络流行语。

这不禁让我回想起前几年在学术界的一场关于孔子鼓吹的“亲亲互隐”的学案。

该案起因于,孔子主张父子之间应当为双方做的坏事隐瞒(“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这才是合情合理合乎道德的做法(“直在其中”),北京师范大学刘清平教授(现任职于复旦大学)认为这种“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正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
作者:邓晓芒来源:南风窗日期:2010-11-14
最近,对河北大学校园“官二代”驾车撞死学生案的指责和评论铺天盖地,“我爸是李刚”成为本周最酷的网络流行语。

这不禁让我回想起前几年在学术界的一场关于孔子鼓吹的“亲亲互隐”的学案。

该案起因于,孔子主张父子之间应当为双方做的坏事隐瞒(“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这才是合情合理合乎道德的做法(“直在其中”),北京师范大学刘清平教授(现任职于复旦大学)认为这种“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正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论一出,引起了儒家信徒们一哄而起的围攻,2005年出了一本《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

2007年,我针对该书再次发难,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又遭到儒学阵营五员大将的轮番战。

论战持续了一年半,最终以对方的厌战收兵结束,我的文章全部收在今年出版的《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中。

学案归学案,它毕竟只是口头上和文字上的事情,打的是笔墨官司;但到底谁说得对,还得要由当前的现实生活来检验,也就是要由刑案来检验。

我在论战中假设了一个案例质问儒生:如果你的亲人无辜被杀,你是希望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来判案呢,还是希望一个与本案主有亲戚关系且一贯包庇自己亲属的法官来判案?回答居然是后者。

对方说,因为能够把职权用在包庇自己的亲人上(即哪怕丢官也要包庇自己的亲人),说明他“是一个值得敬重的人”,而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却“绝对是不可信任的”。

可见儒生们为了自圆其说已经背离常识到了何等地步。

但即使如此,他们也未能自圆其说,却恰好证明了“亲亲互隐”确实是因纵容包庇亲属因而导致腐败的一个根源。

我在此想再请问任何一个儒生,假设被撞死的是你的女儿,你是希望李刚本人来处理此案呢,还是要请求李刚回避?因为李刚正是发生命案的河北大学所属辖区的公安局副局长,尽管他口碑甚好,但并不能排除亲情可能的干扰。

中国2000年才出了一个包公式的法官,谁能担保他就是呢?所以按照常理,此案应该由与肇事者无关的人员和部门来办理,才能服众。

但如果有某位儒生说,我就是要李刚来判我女儿的命案,哪怕他出于“亲亲互隐”而包庇他儿子逍遥法外,但死了我女儿一人,弘扬了儒家优良传统,这值啊!也可以平息那些愤愤不平的围观群众和网友们的怨气。

对这样的疯子,我们的确无话可说。

人家自己都不在乎,我们瞎起什么劲呢?可是,不对啊?最讲亲情的儒家为什么会对自己的女儿如此薄情呢?批判“六亲不认”的人难道需要以自己六亲不认为代价吗?
可见儒家的“亲亲互隐”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它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和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

由此就需要一个专制的大家长即百姓的“父母官”来处理各家之间的冲突,他以最高家长的名义摆平各家,其中吃亏的一方也就认了。

因为他虽然可以和另一家平等相斗,但对于更高家长即政府权力,他斗不过,更不用说当另一家本身就是政府官员的场合了(如本案的情况)。

这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权力通吃的现状,也是中国几千年专制的“正当性”根基。

当然,“亲亲互隐”本身,作为一种人性的弱点,也不是可以完全抹杀的。

西方法制社会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容隐”,即将之作为一项个人隐私权加以宽容。

例如不必要求李刚作证或检举揭发自己的儿子,只要求他回避,一切交给法律去处理就行了。

但这种作为人性缺点的隐私权的“亲亲互隐”并没有被看作是美德,而是被限制在法律范围内的对人性弱点的一种容忍,与儒家所鼓吹的作为一种美德和义务的“亲亲互隐”是根本不同的。

结论是,越是鼓吹“亲亲互隐”的儒家道德,当前的道德可能就会越是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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