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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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

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对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将被处以一定刑罚。“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彰显孝道,维系人伦,为我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传承,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今天,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并重构这项制度,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符合国民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心

理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世代相承,

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

价值,而且这种法律思想价值已沉淀为一种传统的民

族法律文化心理,“父慈,子孝”,“家庭”,“忠

诚”,“友爱”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

如果彻底抛弃、人为割断对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价值

观念的认同,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出现迷茫和缺失,不

利于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人性,构建亲情和谐社会

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如果让亲属

中一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人的犯罪,实际上

是陷之于“不仁”,自绝于血脉亲情,独自承担失去

亲情的痛苦。“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

人”。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是法治对人的一种终极

关怀。因此,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

价值,而肆意牺牲犯罪人亲属的个人利益和价值。“亲

亲相隐”制度避免了伤害亲情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

的信赖关系,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泯灭人性”。(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和法治文明

首先,鼓励而不强制亲人间有罪作证,如果能获得证据将更具有真实性,而将特定身份的人列入强制的范围之内,势必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等逼上两难的境地,要么违法作证,要么违心作证,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也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其次,避免了现代刑法中出现亲属连坐制度的变异。《刑法》对伪证、窝藏、包庇等行为的有罪规定,与古代“亲属连坐制度”有着本质上的相似之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再次,有利于罪犯的真切悔罪、积极改造并怀带善性回归社会,发挥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教育作用,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避免罪犯产生对亲人的憎恨以及由此衍生的对社会的仇视,徒增家庭乃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最后,可以避免公众对法律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从而使法律发挥应有的效力。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的原因。因为它有其深远历史根源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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