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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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

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三)相邻建筑间距内的建筑基础放脚,需从自有的相邻建筑间距分界线后退0.05米以上。

第八条雨篷、飘板。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雨篷、飘板。

1.10米以下(含10米)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3.8米,最大飘出宽度为0.4米;

2.10~2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4.3米,最大飘出宽度为1.0米;

3.20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的设置按批出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雨篷、飘板、挑檐最大飘出为0.3米,且距落水分界线不得小于0.1米。

第九条飘层、阳台。

(一)建筑红线外不得飘出建筑实体。

(二)2米以上的街巷可设置外飘阳台,飘出建筑红线外的宽度不得超过0.3米,设置在靠落水位处的阳台不得飘出建筑红线外。

第十条附属设施。

(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化粪池、贮粪池、非公用沉沙井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镇)旧区和发展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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