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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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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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初审和年审工作,以及具体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其属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大良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以及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设立保障专项资金,以及落实、划拨、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大良街道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其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方式可由第五条规定的组织单位直接兴建,也可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或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其位置、数量、户型、套内面积、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开发建设单位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米以下(不含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与城乡统筹进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根据《XX市XX县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与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

具体包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个人建房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有关隐蔽工程的,则务必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狮山镇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技术规定

狮山镇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技术规定

附件1狮山镇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技术规定一、层数和高度(一)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楼梯间计入层数及建筑高度),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5米;私人自建房建筑允许在建筑物的首层增设夹层,其夹层高度应小于2.2米,且夹层投影面积(含梯间)不大于首层面积的50%,超出的均按一层计算。

(二)建筑高度是指由室外地坪到女儿墙/檐口的高度。

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出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的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三)若拟建建筑物在飞机航道控制范围或微波通道控制范围,及其他特殊专项规划的,则按机场限高控制或微波限高等相关控制规定执行。

(四)临村级或以上主要道路(宽度≥4米)的个人自建住宅,若二层及二层以上外飘,则首层高度不低于4.5米,且不得超过5.5米,同侧住宅首层高度力求一致;其他私人住宅,同侧住宅首层高度力求一致。

二、相邻建筑间距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与相邻住宅建筑间距不少于1米(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双方确认中心线各退0.5米)。

对于历史形成的街区,可遵循历史延续性,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范,并经项目四邻利害关系人签名确认后(如有四邻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合理意见、不予签名的情况,由村(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进行解决。

)提请经济社和村(居)委会审核同意,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执行。

三、外飘(阳台及其他)(一)两座住宅建筑间距超过3米(含3米)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准许外飘(不准封闭墙体);间距超过5米(含5米)的,外飘部分准许封闭墙体;房屋最多准许外飘两侧;外飘部分的投影宽度不能超过相应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的上限为1.8米。

对于历史形成的街区,可遵循历史延续性,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范,并经项目四邻利害关系人签名确认后(如有四邻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合理意见、不予签名的情况,由村(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进行解决。

)提请经济社和村(居)委会审核同意,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执行。

佛山自建房违建标准

佛山自建房违建标准

佛山自建房违建标准
佛山自建房违建标准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建筑层数、总高度、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等。

以下是关于违建标准的一些要点:
1. 层数和高度:农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或18.5米(楼梯间不计入层数,但计算其高度)。

私人自建房允许在首层增设夹层,但夹层高度应小于
2.2米,并且夹层投影面积(含梯间)不大于首层面积的50%。

2. 建筑面积:每户的建筑总面积有严格限制。

一般而言,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

具体面积由各地村委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

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 宅基地面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如果超出规定的面积,将受到罚款。

例如,超出1~10平方米之内,每平方米罚款10元;超出
10~20平方米之内,每平方米罚款25元;超出20~50平方米之内,每平方米罚款50元。

4. 建筑设计: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5. 报建规定:根据《狮山镇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技术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可能涉及罚款、拆除或其他处罚措施。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障土地合理利用和公共安全,同时也维护了社区的整体风貌。

如有意在佛山进行自建房,务必提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

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

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说明2008年4月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说明I 目录前言................................................................................................................. - 1 - 第一章现状概况及条件分析......................................................................... - 1 - 一、区位概况............................................................................................. - 1 - 二、自然条件概况..................................................................................... - 1 - 三、社会经济条件分析............................................................................ - 2 - 四、规划区位置及范围............................................................................ - 2 - 五、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 2 - 第二章规划依据与原则.................................................................................. - 3 - 一、规划依据............................................................................................. - 3 - 二、规划原则............................................................................................. - 4 - 第三章功能定位与规划目标......................................................................... - 6 - 一、功能定位............................................................................................. - 6 - 二、规划目标............................................................................................. - 6 - 第四章规划布局设计...................................................................................... - 7 - 第五章各类用地功能.................................................................................... - 10 - 一、居住用地........................................................................................... - 10 - 二、公共设施........................................................................................... - 10 - 第六章道路交通............................................................................................ - 11 - 一、交通系统........................................................................................... - 11 - 二、道路等级........................................................................................... - 11 - 三、道路交通设施................................................................................... - 11 - 第七章绿地景观系统.................................................................................... - 12 - 第八章城市设计指引.................................................................................... - 12 - 一、“水城” 理念..................................................................................... - 12 - 二、城市空间模式................................................................................... - 12 - 三、水城文化........................................................................................... - 12 - 四、人性化、生态化的城市道路.......................................................... - 13 - 五、营造特色城市公共开敞空间.......................................................... - 13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说明- 1 - 前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总体规划》和《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概念规划》的修编对北滘镇新城区提出了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及塑造城市特色为目标重点突出区域中的地位、商务功能、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内容。

土地规划及监管方案(二篇)

土地规划及监管方案(二篇)

土地规划及监管方案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推进___新农村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房用地规划1、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尽量利用宅基地、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建多层住宅,少占土地。

2、农村居民建住宅,必须在户口所在地___所占的土地建房,不得跨村移地建房,私人不得擅自调换土地建房。

农村一户人家不得分二处建造住宅。

3、凡在公路两侧审批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按照《___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国道不少于___米,省道不少于___米,县道不少于___米,乡道不少于___米;凡在庐___海沿湖___米水位线___米以内建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4、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建房,须在接受乡计生办处理后才予以审批。

二、建房用地限额严格限制宅基地面积。

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限额(包括附属用地、庭院用地)属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___米2,属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米2,属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米2。

农民出卖房屋者,不再审批宅基地。

农民建房不允许围地打围墙。

三、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必须实行计划管理,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具体程序为:1、申请。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签字,村委会___签章,交乡国土所。

2、勘察。

由乡政府会同国土所、村委会到现场勘查放线立桩。

属占用耕地的,财政所必须到场,放线后,财政所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收取___元房屋建设规划保证金后,方由土管员填好相应表格,并带回建房户提交的两份设计图纸,即地平面布置图和正立面图。

图纸必须设计带有坡顶的造型。

3、报批。

乡政府召开乡长办公会,召集有关人员___研究,并签具意见盖章,报县国土局批准。

4、验收。

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各镇
(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
是否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
第二十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
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住房应当在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
自住房向各镇
(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各镇
(街道办)负责审批,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从如下规定:
( 一)新建 自住房 的建筑层数原 则上不 超过 7 层 ;土地 面积 150 平方 米以上 且
10 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 竣工后 ,村民 向镇
(街道 办)申领 建设工 程竣工规
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村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 申 请 人 ( 委 托 代 理人 )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和 委 托 授 权 书;
第二十九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
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 十条 全市 范围内 的自住 房建筑 面积达 300 平方 米以上(含 300 平方 米)
的,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的自住房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
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居住性质,或所使用的土地在

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城镇建设发展迅猛,但受体制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城镇的住房建设普遍处于低水平、低档次的状态。

特别是占天占地、长进深、窄开间的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俗称“竹筒房”或“竹筒楼”)的建设方式,通风采光不良,结构不合理,造型不美观,不利于传承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不利于形成地方特色,导致我区城镇“有新房无新街,有新街无新城,有新城无新貌”,并造成城镇土地资源的浪费,削弱了城镇规划的调控作用。

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凡在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以公寓式多层建筑为主,统一规划,有序建设。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镇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批准出让土地给城镇居民作私人宅基地。

对申请在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不得将用于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的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建造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建造住宅和其他居住用房的行为,不适用于商业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筑许可或资金支持。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个人建房登记、审批、监督等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二章建房准备阶段第六条个人建房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建房用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建房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复,并向申请人发放建房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选择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的建筑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个人建房可以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也可以自行设计,但需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个人建房之前应准备充足的资金,并与建筑材料供应商、承包商等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建房施工阶段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应按照国家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不得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工地安全组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城市地下设施,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施工应加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环境的卫生,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建房验收和使用阶段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土地法》、《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

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

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

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米以下(不含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三)相邻建筑间距内的建筑基础放脚,需从自有的相邻建筑间距分界线后退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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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
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三)相邻建筑间距内的建筑基础放脚,需从自有的相邻建筑间距分界线后退0.05米以上。

第八条雨篷、飘板。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雨篷、飘板。

1.10米以下(含10米)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3.8米,最大飘出宽度为0.4米;
2.10~2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4.3米,最大飘出宽度为1.0米;
3.20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的设置按批出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雨篷、飘板、挑檐最大飘出为0.3米,且距落水分界线不得小于0.1米。

第九条飘层、阳台。

(一)建筑红线外不得飘出建筑实体。

(二)2米以上的街巷可设置外飘阳台,飘出建筑红线外的宽度不得超过0.3米,设置在靠落水位处的阳台不得飘出建筑红线外。

第十条附属设施。

(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化粪池、贮粪池、非公用沉沙井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镇)旧区和发展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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