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鄂政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日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面创新,大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按照《科技部关于同意湖北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的函》(国科函创〔2016〕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推进计划。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教资源富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和率先开展科技体制改革等优势,着力在创新发展和动能转换上走在前列,着力打造长江经济带脊梁,努力把湖北建成内陆地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通过“产业提升、成果转化、企业培育、基地建设、人才集聚、科技金融、科技扶贫”七大工程的实施,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使创新成为引领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经济实现“双中高”,加快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前,全省创新能力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动力进一步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区域创新发展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鄂政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及其政策
创新是真正意义上的超越,是一种敢为人先的胆 识。
创新能力的提高应该从增强创新意识开始。
五、大学生与科技自主创新
2、建立健全合理的知识体系 。
重视基础,掌握真才实学 构建健全合理的知识体系
五、大学生与科技自主创新
3、培养各种能力,做到知识与能力并重 。
创新不是一种简单的“包装”现象,它体现的是一种更高 层次的能力,需要各种基础能力为保障,要真正的具备较 强的创新能力,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尤 其是观察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 力和学习的能力,这些要靠不断的思考与学习来获得。
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要继续推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国防科技体制和科技宏观管理体制 等方面改革。
政策措施
2、大力制定和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一是财税和金融政策, 二是产业政策, 三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政策措施
3、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
中央财政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要切实加强科技经费 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科技投入, 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
曾经辉煌的古代
在公元1世纪到10世纪, 中国科学技术远远领先于欧洲国家。
直到18世纪, 中国经济仍然在世界中处于领先地位。
停滞落后的近代
长期的闭关锁国,造成我国创新能力的下降 , 西方工业革命引领欧洲国家的迅速崛起。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中国苦难近代史的根源。
奋起直追的现代
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就 拥有了一批在农业、工业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自主 知识产权 造就了一批拥有自主知名品牌的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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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05:0 2:4805: 02:4805 :024/1/ 2021 5:02:48 AM
2020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2020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汇编一、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为了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我国实施了重大科学问题导向的科技专项,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
这些专项涵盖了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推动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加强基础研究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一环。
我国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鼓励科学家探索未知领域。
同时,我国还加快了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进程,通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推动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和突破。
三、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我国加强了创新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通过实施人才计划、优化人才布局等措施,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华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同时,我国还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更多具有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
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我国加强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落地。
此外,我国还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五、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我国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科研机构改革、优化科研项目评审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措施,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同时,我国还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加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是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科技问题。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保障。
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
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
(最新版)
目录
1.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2.我国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
3.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
4.政策文件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影响
正文
在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技创新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还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我国政府也不例外。
我国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等。
除了推动科技创新,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
这些政策文件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政策文件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使得我国的科技创新工作有章可循。
其次,政策文件为科技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得我国的科技创新工作有了足够的物质保障。
再次,政策文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便利,使得我国的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总的来说,我国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1页共1页。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二批湖北省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名单公示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二批湖北省创新型县(市、
区)建设名单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二批湖北省创新型县(市、区)建
设名单公示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33号),经县(市、区)政府申报、市(州)科技局推荐、专家咨询评议、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拟批准的第二批湖北省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名单向社会公示。
一、“科技支撑产业发展”建设主题创新型县(市、区)(11个)
枣阳市、黄州区、东宝区、咸安区、天门市、夷陵区、云梦县、石首市、汉川市、房县、江陵县
二、“科技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主题创新型县(市、区)(2个)
丹江口市、保康县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意见。
对匿名、无联系方式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
反映的意见,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陈军云赵晓静
联系电话*************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8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有关市发改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全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材料初审、专家答辩评审、现场核查、信用查询、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生物医用与防护材料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33个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请各地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管理,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引导创新主体紧紧围绕省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示范,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条件,探索长效管理运行模式,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切实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附件: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附件。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清单公示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清单公示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清单公示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清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3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反映。
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机关纪委************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地址:湖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邮编:430071)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
清单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2020年度第一批湖北省产业创新联合体备案结果及其承担研发项目立项清单。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荆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5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一、进一步谋划和推进创新项目建设(一)大力谋划、积极争取中央、省创新项目。
对接中央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紧盯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中央、省科技重大专项,围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石油科技、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谋划创新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库,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百城百园”行动、揭榜制科技项目等中央、省重点专项。
每年争取中央、省创新项目资金不低于全省份额的10%,将向上争取项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二)优化实施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
持续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改革,建立市、县两级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聚焦智能制造、石油科技、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统筹实施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二、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动力(三)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国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同意备案一批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同意备案一批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
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同意备案一批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
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全社会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建设研发机构,提升企业的创新活力,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及《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中有关新型研发机构(D类),即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备案要求,经市州申请、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异议处理、规范查重等程序,省科技厅同意“湖北省先进混凝土制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331家备案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见附件)。
希望上述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努力建设
成为研发能力强、科技人才聚集、科研成果转化快捷的技术创新平台。
附件:2020年备案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名单
湖北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16日附件:。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正文:----------------------------------------------------------------------------------------------------------------------------------------------------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
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随政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随政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创新体系,着力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鄂政发〔2019〕31号)精神,结合随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平台升级,提升“双创”服务水平(一)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建设。
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建设产业新城。
以“四大产业基地”(应急、香菇、地铁装备、编钟文化)建设为抓手,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随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积极促成更多高校来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研发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中国专用汽车之都竞争力;加快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最大的应急产业(专用汽车)研发和生产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验室建设。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四新”经济,在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领域谋划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科技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
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进一步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省内外高校院所与我市开展校地、校企合作,共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沙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沙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沙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0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全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1.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对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0.2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发展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对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在工业企业中广泛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3年内实现规上企业技改全覆盖。
建立优先应用推广创新产品引导机制,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架构。
1.加快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和运营,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联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的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科技发重〔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0月13日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200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创新型湖北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建设创新型湖北是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必然选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
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
中央确定,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未来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关键时期。
要实现中央提出的把中部地区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目标,保持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的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就必须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使经济社会发展转入要素驱动与创新驱动并举、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由科教资源大省向创新型省份的跨越。
2.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基础条件基本具备。
我省是科教资源大省,是国家重要的研究开发基地。
我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较多、实力较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重点高校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数量均居全国前3位;在光纤通信、激光、空间地理信息、病原微生物、植物功能基因等若干领域居全国领先地位;人才资源丰富,科技活动人员总数居全国前5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资助经费居全国前4位;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一定基础,涌现出了一批坚持自主创新的骨干企业。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利用省级科技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等)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主体与职责第四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施监督。
第五条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牵头负责省级科技计划的宏观协调管理与资金统筹;各业务主管处室作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内部监督评估。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评估、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申请承担者情况。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开启科技强省新征程的意见》以及《2021年度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案》安排,省科技厅现启动2021年度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工作。
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聚焦我省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载体和重点政策,以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突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创新,集中优势科研人才团队“揭榜挂帅”,实现科技创新全域、全链条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资信度高,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1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申报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20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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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80后的王海波有两个身份,一个是湖北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一个是武汉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
这家创办仅两年的公司,
今年营业收入有望达800万元。
在王海波看来,这得益于湖北省为
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尤其是两年前出台促进高校院
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十条”,让他们这些高校科技工作者更放
心创新创业。
10月1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实施,《条例》吸纳了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新九条”等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
《条例》规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
而这规定的法制化,无疑
让王海波这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时,心里更加踏实,也将促进湖北
更多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开路
11月4日上午11时,在湖北工业大学校内的一栋小楼内,王海
波站在其办公室的门口,送别了三位来自贵州赤水的客户。
王海波
告诉记者,客户希望开发一款关于智慧旅游的软件,已是第二次过
来接触、考察,双方的意向都很足。
据介绍,王海波创办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湖北省出台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十条”后不久。
公司主要从事
“智慧城市”软件开发,其业务涉及林地资源管理与森林防火应急
指挥、智慧气象、社会服务管理、智慧旅游、碳排放智能监测等。
他不仅跨专业邀请了多位管理、软件等专业的教师入伙,还邀请了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专家王家耀院士作为其技术总顾问。
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有5个,正在洽谈中的项目有4个,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或达到800万元。
对于仅成立两年即受到市场的认可,在王海波看来,这在纯软件领域里,公司发展算是很顺利的。
其实早在2012年,王海波就有了
创业成立公司的打算,而“科技十条”的出台让他找到了契机。
长期以来,受种种条条框框制约,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程序复杂、教师收益分配也低,致使不少发明专利“束之高阁”,多数没有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另外,高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生活
压力大,希望将成果转化来补贴家底。
王海波透露,之前不少高校教师办企业,都是偷偷摸摸的干,不仅时间上无保障,精神上也很疲惫。
在“科技十条”等鼓励政策出
台后,一大批创新创业的老师浮出了水面,他们可以更好的去处理
解决社会和学校时间、工作上的冲突问题。
包括王海波在内,不少高校教师对创业持积极态度。
一高校教授表示,教师创业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转化,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还让大学教师经济矛盾得到解决。
另外,教师带着项目走出校门,了解市场的需求,在教学和科研上更有体会。
“如果用社会上具体事例,让学生去分析、去锻炼,不再局限于课本,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
学生上课积极性高,就业也就更吃香。
”该教授表示道。
吸纳了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新九条”等科技体制改革最新成果的《条例》,给王海波这样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
创业注入了“强心剂”。
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
《条例》到底有哪些突破,给科研人员带来哪些利好?湖北省科
技厅相关负责人称,《条例》共分为八个章节,主要从研究开发与
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建设与服务、金融支持、创新创业
环境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在科研人员、领导人员
和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给出了具体激励措施。
科技人员科研收益比例提高。
条例规定,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担任领导
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
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另外,提高了湖北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
条例规定,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
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
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
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对于王海波这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条例规定,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活动。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
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期满回原单位
工作的,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规定,对在研究开发、科技
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条例》给予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权
《条例》的出台,不仅松开了科研人员的“捆绑锁”,还给予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权。
记者通过对《条例》进行梳理,发现高校科研自主权主要包括: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
置权;提高科研团队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
方式,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条例正式实施后,湖北省已有高校就本校情况出台相关文件。
在10月中旬,武汉轻工大学出台了“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相关细则。
“有时候专家教授受邀到地方企业调研,常常就住在企业里了。
难取得住宿发票,以致其他差旅费都报不了,老师们得自掏腰包。
”
该校财务处工作人员说道,如今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老师可据
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或是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该校不仅解决了专家调研经费报销上的尴尬,且让科研经费使用上更加灵活。
该校科学技术处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文件时表示,以
前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好以后基本上就不好调了,得走程序,要
经过专家论证和层层审批,如果审批不下来经费中,该用的没法用,不用的用不完。
“现在灵活多了,部分预算调剂可由学校批准。
”该工作人员向长江商报记者解释,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
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预算调剂,只要项目负责人
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就能执行。
另外,《条例》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
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者
备案。
根据规定,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取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
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