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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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了诸多革新及完善,使人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2、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原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第一条反诉事项(1)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2)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1)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2)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第二条反诉条件(1)乙方在甲方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2)乙方的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乙方的反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反诉程序3.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讼材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3.2法院收到乙方的反诉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乙方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3法院受理乙方的反诉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3.4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第四条反诉费用4.1乙方提出反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2乙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撤回反诉。

第五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原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意事项:1.反诉条件:乙方在提出反诉时,必须确保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导读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

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

二、反诉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2. 特点(1)独立性: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诉具有独立性。

(2)对抗性:反诉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对抗,具有对抗性。

(3)关联性:反诉与原诉之间具有关联性,即两者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1. 主体条件提起反诉的主体为被告,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2. 事由条件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具有可诉性。

(2)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诉具有关联性,即两者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3)被告提起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时间条件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反诉的提起方式1. 书面形式被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2. 口头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反诉,但应当由书记员记录。

五、反诉的审理1. 合并审理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与原诉合并审理。

2. 顺序审理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先审理原诉,再审理反诉。

3. 证据规则在审理反诉过程中,应当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

六、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反诉。

2. 撤回程序被告撤回反诉,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3. 撤回的法律后果被告撤回反诉后,原诉继续审理。

七、反诉的法律效力1. 法院判决的效力法院对反诉作出判决后,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反诉的法律适用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提起、审理、撤回等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被对方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合理,我们可以选择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方的答辩状中提出关于原告的法律请求或者事实依据的诉讼行为。

反诉并不是随意提起的,它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反诉的条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争议。

这意味着双方之间已经发生了某种纠纷或者冲突,导致了法律上的争议。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有权利提起反诉。

反诉的要求是被告必须在被告状中清楚地提出反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必须明确说明原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反诉还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被告必须在给予答辩状的时候提出反诉请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给法院。

在提交反诉请求的同时,被告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的程序要求。

只有在符合这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被告的反诉请求。

在提起反诉之后,法院会对原告和被告的双方进行审理,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成立,那么法院将会对原告和被告双方作出相应的判决。

反之,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那么法院将会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并继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被告在被告方的答辩状中提出关于原告的法律请求或者事实依据的诉讼行为。

反诉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存在法律争议、提出清楚的反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符合程序要求等。

在提起反诉之后,法院将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

因此,在面对诉讼时,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合理,我们可以选择提起反诉,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判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一、反诉的提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二、提出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认为原告在案件中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时,被告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程序及其相关要点。

二、反诉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 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提出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的反对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旨在解决双方的争议,并具有与主诉案件紧密联系的特点。

2. 反诉的适用范围反诉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各种案件,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行为等。

只要被告认为原告在案件中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符合反诉的要求,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对诉讼请求。

三、反诉的程序要点1. 提出反诉被告在答辩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反诉。

反诉状应当包含反对诉讼请求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供原告的住所、通信地址以及代理人的姓名。

反诉状的提交应符合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原告的答辩原告收到反诉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应明确对反诉的请求是否予以承认,并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

3. 反诉的审理和裁决法院在受理反诉后,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可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反对诉讼请求,也可以驳回反对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四、反诉的效力与补充说明1. 反诉的效力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其效力与主诉案件的效力相同。

如果反诉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权益变更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 反诉与独立诉讼反诉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的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之相对的是独立诉讼,独立诉讼是指被告由于原告的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可以独立提起诉讼,并无需依赖主诉案件的存在。

五、结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诉讼平台,使被告能够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提出反对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因为一些纠纷发生了矛盾,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是需要向法院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

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

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作者:————————————————————————————————日期: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导读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

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这是人民法制意识加强的表现,但在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故而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违法行为,也无法向人民法院阐明,针对此种现象,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这是人民法制意识加强的表现,但在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故而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违法行为,也无法向人民法院阐明,针对此种现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法上称为本诉)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

▲二、本诉和反诉所需满足的条件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提起时间和提出主体【案情简介】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笔者委托人)起诉,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决定受理,并于2008年12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之后,法院追加第二被告(依职权或依申请),于2009年6月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当庭收到第二被告的反诉状,且本诉的答辩状也是第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因此原告当庭申请了反诉答辩期,审理延期,答辩期内,原告针对反诉提出了管辖异议(反诉人相当于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法院确无管辖权),被法庭驳回,理由是管辖恒定,后于2009年7月2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本案程序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反诉的提起时间问题;第二,本诉的答辩主体问题。

关于提起反诉的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是在“举证期间内”,本案中,因为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2008年12月31日,所以举证期应当为2008年12月16日始至2008年12月30日止,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只有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才是合法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让争议当事人有充分辩解的机会;第二,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在同一程序中解决更多纠纷;最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已的权利,利于迅速解决矛盾。

而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反诉远远超过了该举证期间,所以,提出反诉是不合法的,同时,并不是说该“反诉”就无处申冤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得以实现。

关于反诉的提出主体,笔者认为,反诉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在本案中,本诉被告只有一个,而第二被告是法院追加的,因此,反诉的提出主体应当只能由本诉被告提出,且本诉的答辩状也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虽然法庭基于职权可以追加被告,但是,经过法庭明示以后,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庭也不能强行追加,否则,这种做法从广义上讲,会侵犯原告的诉权,对原告的诉权是一种干涉。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针对原告提出,并且不能违反管辖的规定。

那么,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证据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三条⼈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第三⼗四条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当事⼈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六条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物业合同纠纷可提起反诉吗?

物业合同纠纷可提起反诉吗?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物业合同纠纷可提起反诉吗?导读:物业合同纠纷可以提起反诉,反诉需要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辩论结束前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与常规的诉讼不同,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需要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才可以提出,一、物业合同纠纷可提起反诉吗物业合同纠纷可以提起反诉,从时间上讲,反诉必须在本诉的法庭辩论终结结束前提出。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所以也必须满足起诉的基本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反诉里就是:(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

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二、反诉的特征(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

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

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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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9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证据相对较少、事实争议不大的均选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关于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难以操作。

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简要案情:2002年3月10日,某纸箱厂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购纸箱厂的纸箱,数量以实际收到数为准,单价为2.3元/个。

至2002年4月1日吴某实收到纸箱10000个。

后经纸箱厂多次催要货款,吴某未付。

纸箱厂于2003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决定以简易程序审理,于2003年4月5日向吴某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为30天,于2003年5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吴某以纸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纸箱厂的买卖合同,并赔偿吴某损失10000元。

本案中,吴某在庭审中提起的反诉能否与本诉合并审理,如能合并审理,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反诉请求,举证期限是否重新指定
1、吴某能否当庭提出反诉?
《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本案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于2003年5月5日届满,被告在5月6日庭审中才提出反诉,法院能否受理呢?一种观点认为因举证期限已届满,故吴某已无权
提出反诉。

笔者认为吴某可以提出反诉,《证据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本案中因证据较少,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而选定在庭审中交换证据,5月6日才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故吴某可以提出反诉 .
2、对吴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证据交换时间。

没有规定对提起反诉的案件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因为,反诉是对本诉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而选择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且《证据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不容其延期举证,将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故对提起反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规则》第2条第1款对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此可见,《证据规则》上规定的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据规则》第5条对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纸箱厂要求吴某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属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故应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纸箱厂为支持其主张,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并已按约履行。

吴某以纸箱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属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按照《证据规则》第5条的规定,应对引起合同关系解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故吴某为了支持其反诉请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纸箱质量不符合约定;2、吴某已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已通知了纸箱厂。

如吴某所举证据已能证明纸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吴某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纸箱厂未作处理的,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第155条,吴某有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吴某对赔偿损失的数额仍应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诉申请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当事人按规定交纳反诉费用后,法院应重新对反诉请求指定举证期限、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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