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回避设计方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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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回避设计方法思路

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第5 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这些法律规定即为我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学术界称为“全面覆盖原则”。根据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权利专利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即包含了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人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如果没有包含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表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不应当受到该项专利权的限制;如果某一技术方案除了全部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外,还包括一个或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人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然构成专利侵权。即使在后的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对在先专利的改进且已经获得专利权,这种从属专利在没有经过在先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因为“全面覆盖”而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覆盖、包含、再现了权利要求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并且根据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后,仍不能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则侵权不成立。下面具体分析全面覆盖原则。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构成侵权。

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指,只要被控侵权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侵权物是否有更多技术特征。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专利回避设计:减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回避设计

减少部分特征的专利仿造是否构成侵权应具体分析,如果所仿造的产品少了某个特征后,技术反而进步了,一般不构成侵权。所缺特征的多少对侵权与否亦有影响,缺得越少,侵权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侵权的可能性越小,量的变化时常引起质的变化。少了某个技术特征而仍能维持原专利技术的全部功能,通常认为也是一种进步,故可认为不构成侵权。

“减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未能完全覆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保护的应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所以应判定不构成侵权。此外,我国专利纠纷审判实践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专利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侵权”概念,而是奉行“要么构成侵权,要么侵权不成立”的做法。因此,虽然设计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和结构上大致相同,但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仍认定侵权不成立,这就是“部分侵权不认定为侵权”。

此种专利回避设计是采用与专利相近的技术方案,而缺省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有至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不同。同样,这里的权利要求也应当理及其等同解释。这是最常见的回避设计,也是最与专利保护范围接近的回避设计。这种方法技术上的难度相对较大,同时

也应当把握好回避设计下的度的问题。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找出权利要求各技术特征中最易缺省或替代的技术特征,也就是突破口,这需要有丰富的技术设计经验。

在作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

专利回避设计:有时增加技术特征也不构成侵权

增加部分特征,在他人的专利产品上增加具有新的功能的发明创造,未经前一专利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实施后一技术,只要所实施的技术包含了前一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尽管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亦构成侵权。但在药品及化学物质上,如果增加了某个成分而导致药品或化学物质的性质、结构及功能发生了的改变,这种情况不应视为侵权,而应看做获得了一种新的物质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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