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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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为了加强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台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本制度。

一、本维修行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在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托修方必须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在质量保证期内和保证范围内,出现故障或提前损坏时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

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困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发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汪期不得低于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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