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方式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民法168解析1.【答案】ABCD【解析】判断双方的约定是否成立一个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的约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有受约定拘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的话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
第二,客观上让当事人们受到他们约定的约束给当事人分配的风险是合理的让他受到拘束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A选项这样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
约定请人吃饭,约定一起旅游,两个旅客约定到达某站旅客甲叫醒旅客乙,从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约定的时候均欠缺受到此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一方爽约的不对对方构成违约。
B选项这样的无偿的约定不在甲乙之间成立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
甲出于好意答应替乙免费地照看孩子,如果他一定要受到这个约定的拘束,一旦稍有照看不慎给丙造成损害,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不会答应你这个请求,就不会给你做出这样的约定。
因此这样的约定不能通过客观方面的检验,让甲就因照看不慎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给甲分配的风险就过重,就不合理。
C选项,这样的约定不在甲乙间成立合同关系。
甲因过错错过购买彩票,然后丧失中奖的机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但凡稍有过错,错过了购买彩票,丧失了中奖的机会,就让甲对乙承担高达250万的赔偿责任,对甲分配的风险过重,不合理。
D选项,甲乙的这样的约定,他们在作出约定的时候主观上都有受拘束的意思,还郑重其事的约定,若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甲得赔乙,甲也同意。
但是否服用避孕药这是个人最为隐秘领域的自由,这种类型的自由不能通过民事合同予以拘束,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甲乙之间仍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甲对乙不构成违约。
2.【答案】C【解析】A选项,乙只是甲的使者,而不是代理人。
原因有二,第一甲已经决定了和乙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乙只是传达了甲已经决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在代理的时候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独立决定的,而使者他不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只是传达他人已经决定了的内容的意思表示。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地瓜考资
QQ:51145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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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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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目包括:
1. 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例如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可撤销保证:例如保证合同中有关不可撤销保证的约定,即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必须履行保证义务。
3. 保证的方式和形式:例如保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由担保合同或债权凭证等方式进行保证。
4. 债务履行保证:例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保证义务,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5. 追偿权的保全和行使:例如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追偿,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6. 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变更:例如保证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保证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手续。
7. 保证的转移:例如当债权转移时,保证权也可以随债权的转让而转移,但保证人应同意债权转让事宜。
8. 保证的终止和解除:例如保证合同的履行完成后,或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解除保证等情况,保证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这些题目会涉及到保证的基本概念、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的效力、保证的种类和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钟秀勇民法要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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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钟秀勇:十大民法样板题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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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一、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1.(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①][②][③],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④]。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⑥][⑦]【答案】ABC2.(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⑨]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⑩]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答案】BCD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1.(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抵押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法定原则一、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一顺位)。
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例二】为了融资,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向甲借了1000万元(无利息),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在该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这个因人而异,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讲课风格,主要的是看老师的授课方式是否适合自己。
推荐几个比较有名气的民法老师:李建伟(押题班不错,能够对自己的知识的有全面的把握),李仁玉(名牌老师,不过语速太慢),张翔(我备考的时候听的老师,讲课幽默风趣,主次知识点把握的不错),钟秀勇(知识点讲的很细,面面俱到,适合第哗阶段复习)。
民法60讲好还是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好?准备过司考用的关于司法考试教材法家网论坛上众说纷纭,有说三大本才是王道,有说各大学校的教材深入浅出。
个人认为,通过近两年尤其是今年的趋势,以往单纯的听录音背讲义的年代确实不再具有借鉴作用了。
司法考试越来越趋向在考察广度的基础上考察深度,若想少些惊险的通过,着实需要时间将基础扎牢。
过去三年中我既用过华夏考资的关于看三大本的方法,也用过看专题讲座的教材。
总结的经验是,前述两种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大本权威且全面,缺点是繁杂且重点不突出。
专题讲座相对重点突出一些,但又难免有些疏漏。
而对于我们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哪一种教材你更能坚持的把他看下去或者说感受上更加易于接受并可能投入专注的状态。
通过短暂的尝试就能够获得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并指导你的选择。
我建议同学们决定选择一种以后,就认准了这一套教材恒久的坚持学习下去,这是最重要的。
将一部教材读精,你会完整的构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所得到的收获远远大于花费不少的时间犹豫不决的今天看看这个、明天看看那个的状态。
至于读几遍算是达到“读精”的状态,我认为这是无法精确这种标准的,这取决于你的专注度。
我属于看的很慢很细的那种类型,一个小时时间只能看上10页左右,其中一大半的时间平均一个小时才看5页。
因此我一般将全部教材看完一遍的时候,就能感觉自己基本上达到读精的状态了,以此供同学们参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和李建伟谁讲的好?谢谢李建伟的民法60讲和钟秀勇的讲义,我买过民法60讲,也浏览过钟秀勇的三校名师讲义,个人觉得都不错,两位都是有多年辅导经验的,确实是经典之作,个别考点两个人也有一些分歧。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六节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三/52)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ABCD【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代表行为【解析】①关于A选项。
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也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
不过,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甲具有牵连性,表现在甲公司印章管理松懈),若丙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
故A选项当选。
②关于B选项。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至少,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对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故B选项当选。
③关于C选项。
根据委托,丙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
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
甲公司应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故D选项当选。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三/53)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考点】金钱的属性、禁止抵押的物品、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民法典的保证方式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保证⽅式有哪些规定保证是⼀种担保⽅式,是合同当事⼈之外的第三⽅来保证债务⼈会履⾏其债务。
在很多合同签订的时候,债权⼈都会要求债务⼈提供保证⼈。
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式有哪些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保证⽅式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式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条 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有哪些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与债务⼈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的债务的,保证⼈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的债务的,保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履⾏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使追偿权。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式可以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般保证是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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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方式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方式。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保证方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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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
(1)概念。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注意两点: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换言之,保证人不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补充责任。
若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须注意:先诉抗辩权是词不达意的概念,仅体现于执行程序,而非体现于诉讼程序(详下)。
故:先诉抗辩权的确切名称应为先执行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一般保证人于下列四种情形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003-3-36)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敎育网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二: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民诉意见》第53条:①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无论保证方式,法院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无论保证方式,法院可以列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仅
起诉保证人的,若为一般保证,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可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须注意:涉及一般保证的诉讼,若法院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须以如下方式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5条。
由此可知,在中国,先诉抗辩权实为先执行抗辩权。
)。
(2002-3-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
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