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题目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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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06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
【问题】聂某与索某属于什么关系?聂某与酒店之间是什么关系?索某与酒店是什么关系?【答案】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聂某雇佣索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 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
【问题】请问,此时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答案】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3. 小陆是某公司员工,已怀孕。2015年3月,小陆到离家最近的妇产科医院做了第一次产前检查,医院要求定期来产检。2015年4月,小陆拿到3月份工资时发现,单位把她请假去产检的半天算作事假,小陆当即找到单位的财务部、人事部理论,人事部同意把小陆产检当天的工作按照病假工资发放,但明确告诉小陆,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要扣罚季度满勤奖,虽然公司把事假改成了病假,但小陆想到每月一到二次的产检不能不做,不仅每次算作病假,还要影响到自己的季度奖金,心里很不舒服,也很想疑惑。
【问题】请问,女职工孕期产检,究竟应该算什么假?怀孕七个月以上万一公司要求加班怎么办?
【答案】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 某中外合资软件开发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了招聘软件工程师的公告:“录用条件: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技术文档规范编写相应的技术文档;修改完善软件;编制项目文档;编写相应的说明书。”
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公司逐渐发现他与外籍员工语言沟通不够顺畅。公司认为王某仍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王某与外籍员工存在语言沟通问题,说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王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为什么?
【答案】会支持,公司在招聘要求中没有对语言进行说明,王某能被录用说明他的确胜任这份工作,且王某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公司无法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会支持王某的诉求。
5. 2013年,上海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2014年开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2015年小蔡辞职,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蔡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不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一般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认。
6. 张某是2013年2月份应聘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的,与单位签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份猎头公司找到张某,邀请他加入A公司并给他开出了较高的工资待遇。张某决定跳槽,并于5月29日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时要求单位派人办理工作交接。但一个月过去后单位没派人员交接工作,过了6月30日,单位也不给他办理退工手续。张某找到人事部问情况,答复是他的辞职单位领导没有批准,所以张某必须继续正常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他现在已离职,但单位一直没有给他办退工手续,还电话通知要求张某必须回单位工作。
【问题】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张某的辞职必须由单位批准吗?他必须回单位工作吗?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答案】单位的做法是错的。他可以不回单位工作,在本题中张某没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必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10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驾其本人的小货车至A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在受A公司指派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
【问题】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2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案】不影响。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自备生产工具在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期间,有固定的月收入,车辆的相关费用也由公司承担,显然双方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