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4s店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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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会计制度 (3)

第一节总则 (3)

第二节资产 (4)

第三节负债 (7)

第四节所有者权益 (7)

第五节收入 (8)

第六节费用 (9)

第七节利润和利润分配 (10)

第八节会计计量 (11)

第二章会计核算细则 (12)

第一节债权管理 (12)

第二节债务管理 (13)

第三节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管理 (13)

第四节发票管理 (15)

第五节会计档案管理 (16)

第六节会计基础规范 (18)

第三章资金管理细则 (20)

第四章费用管理制度 (24)

第五章员工管理制度 (30)

第六章融资管理办法 (32)

第七章借贷管理规定 (33)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经济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分子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四、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六、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公司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应保持

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公司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告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节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条公司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目前公司有计算机记账,但应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手工帐本。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

三、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

四、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如:低值易耗品),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3、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以非货币性交换换入的存货,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发出的存货,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并征得税务机关批复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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