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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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热制度
壹(五)18
吉林热电厂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批准:牟立新
审核:
编写:
一九八三年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职工队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央(81)#8文件、电力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有关干部培训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
第三条我厂各级行政组织(厂、分场、科室、班组)的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8文件和上级指示的规定,熟知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本着政治、技术文化并重的原则
把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第四条根据我厂体制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职责范围,教育培训工作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和经营管理副厂长分别领导,下述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1、教育科:是全厂培训教育的综合部门,负责编制全厂的教育培训计划、规划,半脱产或
业余的小学、中学、中专、大学(电大、函大)外语,各种专业理论、业务学习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后备人员培训和委培代培,负责选送各种专业人员、干部到上级举办的各级学校、训练班学习、深造,负责入厂新工人的文化考核和上岗前的文化、技术培训,负责全厂各级人员的文化考核和科室干部的业务考核,负责接收外单位代培实习,负责管理、分配教育经费。
2、安全科:负责现场在岗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技术
问答栏、技术表演赛),负责组织以提高工人实际操作能力为主的各种技术训练班(钳工、焊工等)、负责现场在岗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人事科配合),根据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活动(全能值班员等)。
3、人事科:负责分场、科室一般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人事科编制计划、提出培训
目标、由教育科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大专毕业生入厂后的实习安排,并组织转正考试,负责徒工培训,组织鉴定师徒合同和徒工转正、定级考试。
4、组织部:负责中层以上干部和党群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交教育科实施)考核。
厂领导分工:属于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部门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属于文化技术理论教育,干部培训由经营管理副厂长决定,中层干部或后备中层干部的培训(脱产)由组织部报主管书记确定。
5、分场班组的培训组织领导,各级培训人员的职责、权限按部颁培训制度执行。
第五条厂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分场必须编制季度培训计划。厂、分场的现场工人培训计划,用计划任务
书形式,按月下达到各单位实施。厂编制的年度培训计划、总结和分场编制的季
培训计划、总结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生产人员培训
(一)新值班人员的培训步骤和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新值班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及调换新工作岗位的工人等)在独立担任值班工作前,必须经过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见习和跟班实习三个培训
步骤,每个步骤需制订培训计划。
第七条独立工作前的考核按所学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核委员会进行,确认新值班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操作能力者,经分场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
值班。
第八条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可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其他适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二)新检修(试验)人员培训步骤和允许独立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新检修人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改变工种和岗位的工人等)在独立担任检修(试验)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试验)实习两个培训步骤。每
个步骤应订培训计划。
第十条独立工作前的考试按所学工种、岗位“三熟三能”标准,由分场考试委员会进行,确认新检修(试验)人员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检修(试验)能力者,经分场
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分场考试委员会决定延长学习时间,必要时应调换其他适合的工作。对成绩优秀者,可经所在班组申请,分场考试委员会提前考试。(三)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培训。
第十二条独立工作后的生产工人的培训,应以岗位练兵为主,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采取岗位间互教互学,练功要从难从严,从生产实际出发,苦练岗位基本功。提倡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第十三条独立工作后的运行人员,除在本岗进行岗位培训外,对已达到标准的人员应有计划的安排到下一个岗位进行顺序培训,不准无故把一个人长期固定在一个生产岗位上。
第十四条已完成本工种顺序培训的运行人员,各分场可分别开展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的培训活动,对确以达到标准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考核任命。在全能值班员(全能司机、全能司炉、全能值班员)中为使他们的技能不回生,应采取定期岗位轮换的方法,轮换前应创造条件给他们一个熟悉轮换后岗位设备状况的机会,经过考问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在运行人员中对受个人条件所限,不适进入下一个岗位顺序培训的人员,分场应向本人指出不具备哪些条件和努力方向,提供学习机会待达到后再进入下一个岗位的顺序培训。
第十六条运行人员如果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再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调至同类型设备的相同岗位工作时,须经过考问或跟班实习,期限由运行副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独立工作后的检修(试验)人员,各分场应提供深入学习的机会,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适当人员,在本工种的各岗位轮换学习,全面提高检修(试验)人员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
第十八条对有丰富检修(试验)经验的老工人、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和特殊工种的老工人,分场、班组应选择几名徒弟跟随学习、保教保学,实行交接培训,使老工人积累多年的检修(试验)经验不致失传。
第十九条独立工作后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都应按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人上一级“应知”、“应会”标准进行学习,使其尽快达到。分场、班组应随时掌握每个人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