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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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多少钱才⽴案近⽇,中国警⽅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诈骗的35名⽇本⼈依法刑事拘留,据相关⼈⼠介绍,35名⽇本⼈涉嫌从中国给⽇本千叶县打电话进⾏⼤数额的电信诈骗,⽇本警⽅请求中⽅予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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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多少钱才⽴案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种侵犯财产的⽂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万元以上。
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的标准。
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全⾯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河南省诈骗罪的⽴案标准: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上海市上海市诈骗罪的⽴案标准: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个⼈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沪高法〔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21〕212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商事(破产)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人工作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会商研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组织评审和编制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市管理人名册由中介机构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组成,本市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依照本办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的规定,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本市管理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自然人管理人属于三级管理人。
【全文】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罪XXXXppt 222)
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侵占罪的定义—— 告诉才处理 主体要件不同 两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手段不同 4、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两罪的区别 —— 主观上是否意图永久占用公司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转化三、典型案例评析结语
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效力【发文字号】沪高法发[1994]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09.06【实施日期】1994.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1994年9月6日沪高法发〔1994〕10号)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互相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就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非涉外、涉港、澳、台债权文书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债权文书必须是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3、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况存在;4、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有不履行义务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经公证的还款、还物债权文书;5、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它债权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沪高法〔2022〕424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2〕424号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22年12月6日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2003]3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3.12.19【实施日期】200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03]377号2003年12月19日)第一章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有关上海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自新;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监狱等管理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重视检察意见。
第二章减刑条件第四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有用的组织机构英文翻译
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上海官方版)来源:张雅雯的日志从老师那里拿来的,老师培训使用的官方版,上海地名可以替换,以此类推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1.1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1.2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针对其不同的构成成分,采用相应的英译方法。
组织机构名称的构成成分,一般分析为冠名、属性名、序列名和通名。
1.3冠名1.3.1冠名中的地名冠名中涉及中国地名的一般用汉语拼音拼写。
如:上海(市)Shanghai;黄浦(区)Huangpu。
1.3.2冠名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冠名中含有“市、区、新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定词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以下情形应当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e Com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Jiading District Finance Bureau。
需要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市译作Municipal,区译作District,新区译作New Area,县译作County,乡、镇均译作Township。
——以下情形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法院、检察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译出。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hanghai High People’s Court。
1.4属性名可采用顺译法,将其置于通名之前,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也可将其置于通名之后,用介词连接,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 and Informatization。
1.5序列名可以采用“No.+基数词”的形式,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Shanghai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死亡、重伤1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1)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2)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2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3)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0发以上;(4)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7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
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
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
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
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法律汇总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第三课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 “公开、公正、合法”的 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 逼供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四)、我国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制度 指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 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过程和制度。 其主要内容,就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 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由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 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 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 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这 里召开《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赠书仪 式暨“百名法官进社区 指导调解化纠纷”活 动推进大会。
诉前调节制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 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 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 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 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 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 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 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 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 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 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 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 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 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分级的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分级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分级的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等破产清算相关中介机构,自然人:市高院于2015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和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沪高法【2015】4号),形成了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近三年,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数量激增,当前的破产管理人规模已经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根据破产案件办理需要以及顺应破产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市高院将会同市司法局开展新一轮破产管理人扩容工作,并依据市高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发布的《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12号,详见附件1),对管理人进行分级评定,以满足不同类型破产案件对管理人的需求。
现将本次管理人扩容、分级工作计划预通知如下:1、本次扩容不受现有管理人名册的影响。
凡是符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申报意向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均可提交申请。
2、本次扩容、分级工作暂定启动时间为2021年12月中下旬,届时将发布正式的扩容、分级通知,请各机构或自然人关注市高院、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市律师协会、市会计师协会、市企业清算协会等官方渠道通知。
3、本次扩容、分级工作将对管理人进行执业能力考核,并作一定权重记入总分,具体考核形式和内容以正式考核通知为准。
有申报意向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可以提前进行准备,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破产司法政策文件、市高院破产司法政策文件、上海破产法庭相关改革举措、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相关制度规范、企业会计税收基本常识等。
机构名称英译标准规范
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0总则0.1为规范本市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促进对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DB31/T 457-200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各类职务职称的英文译写。
0.3各级党政机关的招牌、指示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本规范提供的机关和组织机构名称英语译文用于对外交流。
0.4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 16159的规定。
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1.1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1.2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针对其不同的构成成分,采用相应的英译方法。
组织机构名称的构成成分,一般分析为冠名、属性名、序列名和通名。
1.3冠名1.3.1冠名中的地名冠名中涉及中国地名的一般用汉语拼音拼写。
如:上海(市)Shanghai;黄浦(区)Huangpu。
1.3.2冠名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冠名中含有“市、区、新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定词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以下情形应当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e Com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Jiading District Finance Bureau。
需要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市译作Municipal,区译作District,新区译作New Area,县译作County,乡、镇均译作Township。
——以下情形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法院、检察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译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司发通〔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沪司发法制[200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6.05.12【实施日期】2006.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法制[2006]5号)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指导思想、依据、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宜委托人民调解:(一)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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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
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规[2018]2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各区司法局,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保监会上海监
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相关部门,市金融办相关部门、各区金融办: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上海在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以强化金融
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挥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快捷实现金融债权的独特功能,贯彻落实《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
知》(司发通〔2000〕107号)文件精神,推动本市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公证证明、提存、保管等多种公证服务手段避免纠纷、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服务金融风险防控。
二、充分发挥公证作用,防范金融活动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
1.根据《通知》精神,推进本市公证机构对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
法》第37条以及《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