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审理本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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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审理本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本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工作的力度逐步加大,由于目前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尚欠规范,造成房屋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存在一定的障碍,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与被拆迁人的具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待妥善处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被告是区、县人民政府的;(2)基层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管辖的;(3)重大、疑难的拆迁纠纷或拆迁对象涉及面广、情绪激烈的。
二、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通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情况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一)该行政机关辖区内当年度第一件重大的因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二)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的。
三、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代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般应由律师代理,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因生活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市律师协会组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向社会推荐一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2)以营利为目的的;(3)不具有法律专业基本知识的;(4)其他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移送公安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五、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公民代理权利义务的告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2003 年10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