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下脚料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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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脚料处理方法

(一)本公司变卖下脚料时,悉依本方法处理。

(二)所谓下脚,系指不列入产业目录的消耗品,经使用后剩余废料及购进产业时的包装物,

如未经计入本钱者或厂中通过制作进程所剩余的废料,本厂已无用处尚可资为他用仍能变卖之物。

(三)本公司有关单位欲变卖下脚料时,应填“下脚料变卖请求单”一式三份,呈请该部司理核准后,交给总务变卖。(工厂由库房组担任变卖)。但金额超越5000元以上者,须经总司理核准。

(四)每次变卖金额超越2000元以上时,须有二家以上评价,以选用最高者为准则。但本公司内的生意不在此限。

(五)公司或工厂变卖下脚时,应告诉稽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派人参加。

(六)变卖下脚料时,会同人在请求单上须填购买人名字或商号称号及变卖金额并签名后一份交给变卖单位留存。

(七)下脚料变价时,应开立统一发票并先以“杂项”附请求单一份收入列帐,另一份请求单交福利委员会。于每月底提拨40%给职工福利委员会当为福利金。

(八)本方法经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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